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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统一相关业务流程,规范证券经纪人在证券经纪活动中的执业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经纪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注册,代理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营业部负责人、营销总监及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如因监督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各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司根据营业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部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并对其证券经纪人队伍规模进行控制。

第四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营业部及证券经纪人。

第六条释义

1、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四类地区:

公司根据营业部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将营业部所在地划分成四类地区,划分及调整的方式,与公司经纪业务对地区的划分及调整方式保持一致。

3、有效户:

账户内托管资产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客户。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采取统一集中的方式,设计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权利职责,保障证券经纪人工作组织有序、分工合理、风险监控及时有效。

不得采用“金字塔”式传销模式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图:

第八条公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是证券经纪人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能:

1、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证券经纪人业务;

2、建设证券经纪人制度;

3、制定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方案,对公司及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分析;

4、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培训的策划、组织实施与督导检查;

5、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控;

6、与客户服务中心共同处理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投诉,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系统)、信息查询支持系统完善公司、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功能;

7、与计划财务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费用的审核与管理;

8、与信息技术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系统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支持;

9、按要求向江苏证监局报送公司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的年度报告;

10、证券经纪人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其他主要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稽查部对营业部的日常审计中,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出具改进建议及整改报告。

机构客户服务总部,在符合监管要求下,组织策划证券经纪人参与开放式基金等非通道类产品的营销活动,并拟定奖励政策。

研究所根据其研究成果,编制标准化资讯产品,为证券经纪人提供执业所需的各种资讯。

第十条营业部作为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能:

1、具体落实公司关于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划,按公司的统一要求选聘证券经纪人,建设基层证券经纪人队伍,构建营销网络,组织开展营销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规范要求,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的业务数据、录入、统计等内容的管理工作;

3、根据公司和协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及后续职业培训;

4、按照公司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考核和风险控制;

5、每年1月10日之前,按照公司相关规范要求,向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报送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住所地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选聘及签约管理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的选聘及签约,由营业部根据公司统一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十八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协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7、热爱金融证券行业,熟悉证券相关业务知识;

8、具有较强的客户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营销能力;

9、品行端正,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应当专门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选聘:

1、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

2、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曾因违法、违规、违章被解雇的;

3、因重大风险责任,曾被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除的;

4、隐瞒从业经历和个人背景的;

5、证券市场禁入者;

6、公司认为其他不宜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向营业部申请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填写履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协会规定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经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实;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5、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的承诺书;

6、公司和营业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营业部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营业部不得与不具备证券经纪人资格的人员签订委托合同;对于通过故意虚报、隐瞒、造假个人资料而骗取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营业部应指定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委托合同的签署及保管工作,委托合同签署前,按如下审批程序报批:

1、营业部在人力资源系统中维护选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及承诺书扫描至人力资源系统,由营业部在人力资源系统中的信息复核员复核后,报公司审核。

2、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对选聘证券经纪人的入职资格,在营业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形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系统进行信息反馈,营业部随后开始办理后续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在系统中向营业部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在上一条规定的工作完成后,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提供的委托合同,组织拟选聘证券经纪人办理委托合同的签订手续,完整填写委托合同中各项要素,委托合同的授权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营业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后寄至公司办理用印手续。

委托合同一式两份,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各执一份,同时营业部须将委托合同扫描至人力资源系统,公司将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对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营业部须建立证券经纪人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由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与营业部签订委托合同后,营业部应按公司统一规定组织证券经纪人进行培训,并通过协会,为完成执业前培训且测试合格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制作并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授权委托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对营业部发展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进行统一审核,对于符合公司评审条件的营业部,允许其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报备,并在得到批准后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规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各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所处地区经营环境等情况,对证券经纪人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各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后的业务发展情况、管理及风控能力,定期对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规模进行调整。

营业部在公司核定的队伍规模范围内选聘证券经纪人。

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公司一家营业部的委托,专门从事客户招揽等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及证书管理办法》,并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符合证券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打印由协会统一提供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发放。

公司及营业部按要求对证书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而提供虚假资料,或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执业规范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公司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展业行为或申请撤销其证券经纪人证书,相关处罚工作均在人力资源系统留痕。

第五章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增强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有效控制风险,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禁止营业部未经公司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办理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严禁以各类业务专用章代替公司公章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应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执业地域范围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证券经纪人姓名;

2、证券经纪人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代理期间;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6、证券经纪人基本行为规范;

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为保证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与公司的管理能力、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公司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在江苏省内为设区的地级市,其他地区的营业部所在地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则遵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统一的证券经纪人聘用流程、档案管理规范及合同管理规范,对证券经纪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签订委托合同后的证券经纪人的相关基本信息及培训、奖惩记录,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进行准确、及时、完整的维护,对证券经纪人各项纸质档案材料妥善保存并在相关系统中进行扫描。

第六章证券经纪人的信息公示及查询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要求,加强对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透明公开、查询实时有效,公司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信息公示及查询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除公司提供的网站及电话查询渠道外,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指定专人现场受理客户的查询,具体操作方式为营业部专人根据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人姓名及编号登陆公司网站,读取并向咨询者提供公司网站展示的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

第七章证券经纪人的业务开展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必须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揭示风险。

第三十一条营业部须在办理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开户手续时,明确告知客户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投诉电话及信息查询方式。

第三十二条营业部应严格遵循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预约及确认流程:

1、证券经纪人在开发客户前,如实填写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预约单,营业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原则上为营销总监)应询问情况,据实签字确认或驳回,同时由证券经纪人登录CRM系统,将此客户作为潜在客户录入至系统中并留痕;

2、证券经纪人在预约的客户开户成功后,如实填写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确认单,并交营业部开户柜员,营业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原则上为营销总监)签字确认;

3、CRM系统自动对客户的开发关系及潜在客户开发关系进行配对分析,鉴定是否对应同一证券经纪人,如对应则CRM系统自动确认开发关系,如因证券经纪人即时开发客户等原因导致上述关系未能匹配,则由营业部指定人员依据保存的证券经纪人开户确认单,在CRM系统中对证券经纪人开发关系进行人工认定;

4、CRM系统于开发关系确认的T+1日,将客户关系同步至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由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中的系统管理员及业务复核员对同步操作进行复核;

5、禁止无故将已挂入证券经纪人名下的客户转移给其他证券经纪人。

第三十三条营业部应做好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对证券经纪人至少进行一次月度总结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习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的政策制度,对客户开发工作进行回顾,分析潜在的风险类型及防范措施,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等。

第三十四条营业部可为证券经纪人印制执业中需要的各类展业材料,包括公司宣传及投资者教育等材料,也可印制名片,名片中必须包含证券经纪人的委托代理权限、信息查询方式及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营业部必须由人事管理人员及时在人力资源系统中进行维护,并由指定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八章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公司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要求。

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前须完成公司安排的65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时间为22个小时,并通过公司安排的培训效果测试。

第三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期间,须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安排的后续职业培训,同时参加公司或其所服务的营业部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可采取面对面、视频授课、分组讨论等多种方式,同时鼓励证券经纪人通过自学的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证券经纪人现场培训时,营业部应做好现场组织工作,负责考勤、效果评估等详尽的培训记录。

第九章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

第四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纪业务的营销活动,并且在执业时应当在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遵守证券经纪人相关的执业准则,具体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在开发客户时,主动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如在客户回访或客户投诉中发现证券经纪人有未主动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批评警示,扣减部分风险金,直至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可以根据拟开户客户意愿,向营业部申请,由营业部为拟开户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讯服务产品;证券经纪人已开发的客户,公司及营业部后台统一进行回访及客户服务工作;严禁证券经纪人私下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允许的资讯信息,严禁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理财等行为。

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系统将及时监控客户的异常交易情况,排查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

第十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的回访及服务

第四十四条营业部应对证券经纪人所开发的客户进行回访,回访方式采取电话录音、书面材料等形式,以确认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合规性,及时排查风险监控系统中产生的风险预警,并保留相应记录。

公司制定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回访工作规范》,明确客户回访规范流程。

第四十五条通过客户回访及服务,确认证券经纪人开户过程的合规性、及早发现全权代理等违规风险隐患。

客户回访工作在CRM系统中强制留痕,并与营业部日常考核管理挂钩。

第四十六条由公司统一的客户服务体系,为证券经纪人已开发的客户提供标准化资讯服务,同时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为其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系统的有效监控,对产生风险预警的客户进行回访,检查是否存在证券经纪人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已录入至CRM系统中的潜在客户,则依据证券经纪人与客户沟通的反馈,在客户允许的前提下,由营业部专人将客户添加至营业部客户服务名单中,以便使潜在客户体验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一章证券经纪人的投诉纠纷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客户有权提出投诉。

第四十九条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及投诉处理由客户服务中心、零售客户服务总部依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办法》共同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营业部应通过人工电话、书面宣传材料、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等方式公示客户投诉渠道。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597保证营业时间内投诉渠道的通畅。

第五十一条公司建立投诉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因证券经纪人违反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从证券经纪人风险金中扣减进行处罚,风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证券经纪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赔偿,并视证券经纪人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低级别、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于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对于因营业部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力产生因证券经纪人违规执业,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将追究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营业部证券经纪人规模直至取消营业部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章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为防范和控制证券经纪人执业风险,促进公司证券经纪人队伍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公司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风险监控办法》。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上,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证券经纪人风险控制流程,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详细、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确定证券经纪人风险控制措施和报告制度,建立可行的制度评价、检查机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风险实施三级监控机制。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零售客户服务总部以及相关部门、营业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第五十七条对于证券经纪人存在风险行为,经查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行为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低级别、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对证券经纪人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组织规则行为,则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自律组织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列支

第五十八条为鼓励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积极性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下发执行。

第五十九条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对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统一规划,确定考核方案及考核要求,营业部参照本地市场情况及实际情况,细化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考核方案并及时在系统中做好相应设置。

第六十条证券经纪人在开展有关权证和创新业务时,营业部应充分考虑公司及营业部的营运成本和代扣代缴费用。

第六十一条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的考核办法及业务指标要求,应书面出示给证券经纪人,并由证券经纪人签字确认后,营业部备案保存。

对于业绩考核连续不达标或不接受营业部考核管理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有权与其提前解除委托合同。

第六十二条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报酬计算的准确性,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将薪酬报表与系统数据核对后,财务部门将费用划拨至营业部,营业部完成与证券经纪人的薪酬发放工作。

第六十三条营业部应在证券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计算的报酬数据基础上,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同时建立报酬发放台帐,详细记录证券经纪人姓名、入款的银行账户、每月税前报酬及实发报酬等内容,并做到以下几点:

1、证券经纪人姓名、银行账号户名保持一致;

2、财务人员按照财务制度,将证券经纪人的报酬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严禁将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直接用现金支付或用费用报销形式实现;

3、证券经纪人的税前报酬与证券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中的相对应的金额保持一致。

第六十四条证券经纪人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营业部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证券经纪人的报酬核算、发放及纳税等相关事宜,并做好财务凭证的制作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为帮助公司证券经纪人准确定位职业方向,明确职业生涯规划,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综合素质及业务发展情况,证券经纪人可通过考核晋升级别,获得更高级别的业务支持及报酬比例,也可以在符合公司政策的前提下,向公司申请从证券经纪人类别转换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员工的薪酬福利体系。

第六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分为培育期、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级别,依据证券经纪人在接受培训、日常管理、合规展业、业绩绩效等方面的考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级别的晋升和调整,公司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级别为其提供不同程度的资讯、培训、展业支持及报酬计算方法。

第六十七条公司将首次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级别确定为培育期证券经纪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后三个月内,培育期证券经纪人达到如下条件时,公司为其提供三个月的培育津贴,培育津贴为各营业部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1、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育期证券经纪人培训;

2、每月完成一定数量要求的客户开发工作。

第六十八条证券经纪人满足公司核心营销代表条件时,营业部可在符合现有核心营销代表编制内,根据公司政策,与其签订核心营销代表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当证券经纪人成为公司的核心营销代表后,进而又符合公司理财师资格要求时,可申请成为公司的理财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第七十条公司为证券经纪人提供执业所需的配套资讯。

第十四章证券经纪人的离职管理

第七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应立即与其解除委托合同: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2、因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3、不接受公司管理制度,言行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考核期内未达到公司或营业部考核要求的;

5、连续不参加营业部例会及培训的;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7、其他不再具备证券经纪人资格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离职包括因证券经纪人个人原因自动提出与公司终止委托合同或被公司强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离职处理程序如下:

1、证券经纪人签订解除代理关系协议书,并将证券经纪人证书交还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

2、由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系统及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中将离职人员做注销处理;

3、公司将收回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交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处理,并向协会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规则、公司管理制度、市场变化进行适时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时性。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获得实施证券经纪人业务资格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及证书管理办法》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办法》(含委托合同文本、证券经纪人承诺书)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信息公示及查询管理办法》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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