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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房各种管理制度汇总

大药房各种管理制度汇总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部门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公司以“诚信、优质、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三、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四、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公司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均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架上不得摆放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蝇灯、粘鼠板、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市明化**乐大药房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证保健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以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牌号,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市明化**乐大药房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收培训教育。

##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本公司经营行为合法性,把好保健食品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制度:

一、业务部门严格按照企业制度的保健食品的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格和质量考核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和品种的索证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定购货合同,同时注明质量条款。

三、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中的必备材料:

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质量认证企业的有关证明。

销售人员必提供原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的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

2、购进进口保健食品时,除应符合1条款外,还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产地、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定。

3、首营品种必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书或产品的合格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该产品所对应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的gmp。

4、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应网上信息更新不急时和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

四、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申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负责人审批。

五、保健食品的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如对资料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实际考察,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由负责人审批。

六、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购进业务。

审批要在两天内完成。

七、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次经营其他内的审批表,以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并将企业名称输入微机,建立合格供货方的档案,资料不全或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录入。

八、购进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好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严把质量验收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能坚持原则。

二、验收员对到货保健食品应逐批验收,验收时核对产品名称、地址,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和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及储存条件等

三、验收时应对保健食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以及有关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四、验收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货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五、验收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对近效期保健食品验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食品1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6个月的,在验收入库时拒收。

七、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的、质量异常、包装破损标识模糊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拒收。

八、验收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为了加强陈列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库的保健食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合适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项符合后方可入库

二、养护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

需特殊要求储藏的应按要求存放。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15公分放置,各队多赢留有一定距离。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货架的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温湿度监测和管理,如超出范围的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做好温湿度记录。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的保健食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的

二、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销售。

三、不合格保健食品需放置在挂有红色不合格标识区域。

四、保健食品管理人员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应开具停售通知单并及时通知总部停止出售,并追回售出的保健食品。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不合格保健食品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退回配送单位。

六、对于过期失效、破损的保健食品,经质量负责人确定签字后方可销毁并进行登记。

七、不合格保健食品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八、保健食品管理人员应定期会同公司业务部门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门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职责。

2、营业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卫生、有序。

每天应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无污染物,无污染源存在,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尘、防鼠、通风、调温的设施。

3、货架陈列的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保持柜台洁净明亮,陈列规范有序。

4、保持店堂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放在保健食品货架或柜台。

5、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澡,勤理发。

头发,指甲应修剪整齐。

6、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等,不得将易燃易爆品带入营业场所内。

7、灭蝇灯、粘鼠板(老鼠夹),灭火器、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保健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流**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等有效证照必须加盖供货单位的签章,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5、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7、销售人员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的范围及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

8、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和核查不清时,应电话咨询。

查询后应在经营审批表上做好查询记录。

 

 

 

 

 

 

 

 

 

 

 

 

 

 

 

 

 

 

 

 

 

**市明化**乐大药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要把好生产加工源头。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制定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等部门的协助。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企业产品投诉热线96211,并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

(二)企业自觉接受质监、卫生、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检),做到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欺骗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三)公司成立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1、负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组织生产,合法经营,做到企业诚信、自律,不违法、不违规、不制假、不售假。

2、负责教育企业全体员工,树立"以人为本,顾客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合格、优质乳品,让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奶"。

3、负责实施"科技兴奶、科技兴企",加强全员专业培训和现代化基础设备设施(加工、检测、冷链、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产业化水平,为生产安全、优质乳品打下坚实基础。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运行。

从乳品生产的源头(奶牛饲养管理、原料奶验收、原辅材料采购)到乳品加工(加工设备、工艺流程、成品奶检验、入库冷藏)直至市场营销终端(产品运输、销售网点),严格按规范操作,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做到环环扣紧,层层把关,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流入市场。

5、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广告法规,把牛奶产品的真实属性、营养成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贮存方法与饮用方法等,全面如实的告知消费者,不做任何夸大、虚假的企业产品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正、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6、负责产品安全质量自查。

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7、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突发事件的危害,竭力杜绝各种乳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与生命财产安全。

8、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指挥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工作。

(四)企业产品投诉热线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如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以下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1、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1-2人,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

2、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3人以上或两起及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并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的协助。

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如经分析、排查,如确为公司产品引发的,应立即通知同批产品的相关客户并组织同批产品的紧急召回等,同时要联系好医疗单位作好对已食用本批产品的、可能发病的顾客的相关医疗措施。

并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解决。

3、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采取事故应急措施,同时公司调动一切可用力量进行应急处理。

(1)一次出现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

(2)发生群体性食用食品发病事故,并有人员死亡的;

(3)引发发病的食品扩散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理进程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必须有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以便于公司在相关方面改进及借鉴、总结。

1、初次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受害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医疗单位、地址,抢救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

2、进展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

事故鉴**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中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安全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应急的各方面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应在日常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后勤部应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资。

(三)信息保障

在事故处理期间,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应确保24小时信息通讯畅通。

四、其它事项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程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明化**乐大药房保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业主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企业(店)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示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依法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行政监督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柜停止销售,或退回供货方或销毁;对已经销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供货商、当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五、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六、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七、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八、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

九、如因经营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律的规定,接受处理。

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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