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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焦油销售合同

煤焦油销售合同

  篇一:

  篇一:

庆华集团煤化工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合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

  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甲方: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内蒙古庆华集团所生产的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

  第二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

  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以当日竞买信息公布为准。

  第三条数量及价格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

  1.付款方式

  现汇:

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二工作日11:

30前,在交易账户中将剩余95%

  货款补齐,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

买方完成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物收讫证明》,交易所在买方确认完成提货且对质量无异议的第二工作日11:

3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2.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

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产品交付采取乙方自提的方式。

  买方提出送货,买卖双方协商费用,费用由买方负担。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到甲方仓库(内蒙古阿拉善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庆华循环经济工业园乌斯太精细化工厂区)进行自提。

乙方提货时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传真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未能完成提货的,甲方将收取10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3)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4)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各项指标下定制,在甲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样品分三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化验,另保存一份为争议样本凭证,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认可后签字,甲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乙方,甲乙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甲乙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化验仲裁。

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

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计量及标准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

  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验收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型号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甲方交付产品5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交易所指定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

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其他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

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30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厂区。

  4.乙方存留原件1份,确认签字盖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回复后即销售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篇二:

煤焦油供货框架协议

  a公司

  煤焦油供货框架协议

  需方(甲方):

a公司

  供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就a公司10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一期)原料(煤焦油)供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协议。

  二、业务关系

  1、甲方通过对乙方生产场地进行实地深入考察,认为乙方是一家大型煤焦油生产企业,实力雄厚,煤焦油产品质量可靠,供应方式灵活,特确定乙方为甲方煤焦油的供应商;

  2、鉴于乙方具备向甲方提供煤焦油的供货能力,甲方欲与乙方建立长期的购销合同关系;

  3、在甲方有煤焦油需求的情况下,乙方要能第一时间保证甲方的需求;

  5、甲方依据其需求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后续阶段的需求计划,供乙方了解甲方后续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需求计划后,应尽快给甲方作出答复,尽最大能力满足甲方的需求。

  三、保密条款乙方以及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或个别合同时,得知对方或者对方的交易方的技术方面、营业方面以及其他的信息(包括各方的关联公司的信息)中,对方指明为秘密的,只能在履行本合同以及该个别合同为目的时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提出或泄露。

除非在事前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本条不只在本合同以及该个别合同有效期间内有效,在终止后也同样有效。

  四、其它

  1、本框架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即告生效;

  2、本框架协议作为签订煤焦油购销合同前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

当煤焦油购销合同签订生效后,本框架协议自动中止。

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正式签订的煤焦油购销合同为准;

  3、本框架协议未涉及的合同事项将在正式签订的煤焦油购销合同中具体约定;

  4、双方在履行本框架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a(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单位名称:

(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篇三: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心提示: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投资环境分析,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竞争格局分析,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提供国家发改委甲级资质

  专业编写: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议书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申请报告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环评报告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商业计划书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规划设计咨询

  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批地,融资,贷款,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等

  【关键词】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

  【交付方式】特快专递、e-mail

  【交付时间】2-3个工作日

  【报告格式】word格式;pdf格式

  【报告价格】此报告为委托项目报告,具体价格根据具体的要求协商,欢迎进入公司站,了解详情,工程师(高建先生)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报告说明】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

  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上马、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制定某一建设或科研项目之前,对该项目实施的可能

  性、有效性、技术方案及技术政策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

  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要求以全面、系统的分析为主要方法,经济效益为核心,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运用大量的数据资料论证拟建项目是否可行。

对整个可行性研究提出综合分析评价,指出优缺点和建议。

为了结论的需要,往往还需要加上一些附件,如试验数据、论证材料、计算图表、附图等,以增强可行性报告的说服力。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

  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

  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

具体概括为:

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

  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为客户提供国家发委甲级资质

  第一章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总论

  第一节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背景

  一、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名称

  二、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承办单位

  三、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主管部门

  四、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五、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

  六、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七、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第二节可行性研究结论

  一、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三、选址

  四、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五、环境保护

  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七、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进度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九、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十、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四节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二章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投资环境分析

  第一节社会宏观环境分析

  第二节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相关政策分析

  一、国家政策

  二、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准入政策

  三、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技术政策

  第三节地方政策

  第三章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第一节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提出的背景

  一、国家及煤焦油储存经营行业发展规划

  二、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

  第二节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发展概况

  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及其成果

  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四、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第三节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现状与差距

  二、发展趋势

  三、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煤焦油储存经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四节投资的必要性

  第四章市场预测

  第一节煤焦油储存经营产品市场供应预测

  一、国内外煤焦油储存经营市场供应现状

  二、国内外煤焦油储存经营市场供应预测

  第二节产品市场需求预测

  篇二:

煤焦油供货框架协议

  A公司

  煤焦油供货框架协议

  需方(甲方):

A公司

  供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就A公司10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一期)原料(煤焦油)供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协议。

  二、业务关系

  1、甲方通过对乙方生产场地进行实地深入考察,认为乙方是一家大型煤焦油生产企业,实力雄厚,煤焦油产品质量可靠,供应方式灵活,特确定乙方为甲方煤焦油的供应商;

  2、鉴于乙方具备向甲方提供煤焦油的供货能力,甲方欲与乙方建立长期的购销合同关系;

  3、在甲方有煤焦油需求的情况下,乙方要能第一时间保证甲方的需求;

  5、甲方依据其需求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后续阶段的需求计划,供乙方了解甲方后续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需求计划后,应尽快给甲方作出答复,尽最大能力满足甲方的需求。

  三、保密条款

  乙方以及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或个别合同时,得知对方或者对方的交易方的技术方面、营业方面以及其他的信息(包括各方的关联公司的信息)中,对方指明为秘密的,只能在履行本合同以及该个别合同为目的时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提出或泄露。

除非在事前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本条不只在本合同以及该个别合同有效期间内有效,在终止后也同样有效。

  四、其它

  1、本框架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即告生效;

  2、本框架协议作为签订煤焦油购销合同前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

当煤焦油购销合同签订生效后,本框架协议自动中止。

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正式签订的煤焦油购销合同为准;

  3、本框架协议未涉及的合同事项将在正式签订的煤焦油购销合同中具体约定;

  4、双方在履行本框架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A(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单位名称:

(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篇三:

煤焦油合同

  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二、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质:

甲方提供产品检验报告,量以甲方检斤为

  准。

  三、交货地点:

甲方厂区内。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乙方派车自提,运杂费由乙方承担,按实际数量结算。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本产品的收集,负责提醒乙方及时装运。

  2、甲方负责办理运本产品车辆入厂通行证。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所签订合同内的产品自主经营,自行承担风险,乙方因市场原因

  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运货车辆进入甲方工厂区域,必须遵守甲方厂区出入管理制度及安

  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须保证在本产品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环保事

  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书面授权指定本产品运输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配合甲

  方运输调度工作和负责在甲方本产品运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合同期间若需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函告甲方。

  八、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九、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

1、由双方协商解决;2、如协商不

  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作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

  2、供方售出的产品,待购方确认后,均不扣水份,售出后出现的一切质量

  问题供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根据提货当日市场价格,遇涨

  则涨,遇跌则跌。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传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篇四:

庆华集团煤化工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合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

  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甲方: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内蒙古庆华集团所生产的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

  第二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

  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以当日竞买信息公布为准。

  第三条数量及价格

  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

  1.付款方式

  现汇:

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二工作日11:

30前,在交易账户中将剩余95%

  货款补齐,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

买方完成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物收讫证明》,交易所在买方确认完成提货且对质量无异议的第二工作日11:

3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2.结算

  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

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产品交付采取乙方自提的方式。

  买方提出送货,买卖双方协商费用,费用由买方负担。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到甲方仓库(内蒙古阿拉善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庆华循环经济工业园乌斯太精细化工厂区)进行自提。

乙方提货时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传真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未能完成提货的,甲方将收取10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3)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4)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各项指标下定制,在甲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样品分三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化验,另保存一份为争议样本凭证,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认可后签字,甲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乙方,甲乙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甲乙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化验仲裁。

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

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验收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型号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甲方交付产品5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交易所指定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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