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656371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docx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账户的种类

第一条按照开户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两大类。

一、内部账户。

内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账户。

如汇出汇款账户、现金账户、固定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等。

二、外部账户。

外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或借款人以及往来单位开设的账户。

按其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往来账户。

(一)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按存款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公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对私存款账户。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贷款账户。

贷款账户按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贷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等。

(三)往来账户。

往来账户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或其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各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进行核算的账户。

第二章存款账户基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五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六条个人储蓄账户:

是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存款账户。

第七条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所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异地机构可接受其开立有关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十三条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

储蓄存款实行实名制,储户应以真实姓名开立储蓄账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农村信用社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主动付款、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比照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执行)。

 第十五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十六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三章综合业务系统账户开户操作

第十七条普通开户。

普通开户交易实现对公、对私活期,对公、对私定期,一本通和所有内部账账户(包括本外币)的现金开户。

(一)同一个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多个账户,其使用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相同时,其客户号相同。

(二)开立个人活期户时,若选择纳入一本通,柜员票箱中必须有定活期一本通存折,且为该批存折最小号的存折号。

(三)开立对公活期非存折户时,必须输入户名、账户类型、纳税编号和备注等信息,还必须提供印鉴。

(四)对公存折户和对公支票户必须按规定条件开设账户类型:

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等,其中对公存折的开户必须有密码,且不纳入一本通。

(五)教育储蓄开户不允许一次性存入,必须每个月存一次。

第十八条转账开户。

转账开户交易可通过储蓄活期(存折户)和对公活期以转账方式新开对私活期户、对私定期户、对公定期户。

(一)转出账户只能时对私或对公的活期户,定期不能转账开新户,且对私活期户必须是存折户,存单户不允许转账。

不同币种账户之间不能互转。

(二)不允许开对公活期户。

第十九条销转开户。

销转开户交易是开户与销户交易的组合,在销户的同时可以重新开立个人(单位)存款账户。

(一)个人账户销户,客户可以选择全部本金重新开户,也可以选择本息开户。

对公定期户销户,则必须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转入新开户账户中,不允许部分转开。

(二)销户账户的状态必须为正常。

第二十条贷款开户。

(一)综合业务系统采用一笔一贷的模式管理贷款,每张借据只能开设一个贷款账户。

(二)一般贷款合同只能开立一个贷款账号,最高额度贷款合同可以开多个与贷款方式与合同一致的贷款账户。

(三)贷款开户前必须进行贷款合同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

货币号、贷款方式、贷款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合同类型、合同金额、贷款卡号和有效期;常住地址、联系电话、企业性质和法人代表、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基本存款户和开户行、企业经营范围;调查人和市、县、社各级审批人;是否担保贷款及担保人资料(名称、证件、法人代表、常住地址、联系电话)、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四)在贷款开户时必须输入贷款形态、科目号、货币号、是否自动转逾期、户名、付息账号、到期日期、利率、合同号、贷款方式、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约定还款日期、抵质押备忘信息等要素。

开户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五)贷款开户时涉及到相关几个账户的开设:

表内贷款应收利息户、表外贷款应收利息户、表外贷款应收复利户,交易成功统一生成四个账号,分别是贷款账号、表内账号、表外账号、表外复利账号。

(六)贷款开户日与放款日应为同一天。

第二十一条内部账户的开户。

(一)根据所发生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确定所开立账户及其所属的科目,并编列账户顺序号。

(二)经会计主管审批授权后开立账户,将内部账户的账户名称、计息标志、利率、余额方向、账类等要素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营业费用批量开户,对营业费用下所有子目进行批量开户,必须输入开户日期。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开户。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入、自建、其他单位投入、融资租入、盘盈、接受捐赠等,对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开户、登记管理。

(二)每件固定资产应开设一个原值账户,用于记录此项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必须是2000元以上;以及一个累计折旧账户,用于记录此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

(三)柜员必须正确输入货币号、原值科目号、账户序号(编号)、累计折旧科目号、开户标志、对应账号、资产原值、摘要、凭证号码、使用机构、资产标志、资产类型、折旧金额、折旧方法、资产名称、型号规格、预计净残值、已折旧金额、建筑面积、购建年份、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单位、原价等要素。

(四)计提折旧资产只能用内部账转账开户。

累计折旧金额不能大于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四条股东开户。

实现对在信用社入股股东的开户处理,客户可采用现金入股或通过活期账号进行转账入股。

(一)柜员必须正确输入股东姓名、地址、股金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金种类、对应活期账号、账号密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等要素。

(二)对应活期账号是指该股东用于股金分红的对公活期存款或对私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往来账户开户。

(一)根据往来机构的种类和往来业务的性质,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确定所开立账户及其所属的科目,并编列账户顺序号。

(二)预留印鉴。

必须由往来双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或内部规定确定互相预留的印鉴。

(三)印鉴卡经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开立账户,将往来账户的账户名称、计息标志、利率、余额方向、账类等要素输入计算机。

印鉴卡比照存款账户印鉴卡进行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变更与销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账户使用的一般规定:

(一)存款人对已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使用,开户机构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和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有效期限的,应根据单位的申请重新确定其有效期限,并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三)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主要经营活动的转账收付、现金结算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四)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除社会保障基金和粮、棉、油收购资金外,其余账户需支取现金应报人民银行批准。

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存款人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收付业务。

专用存款账户中的收入汇缴资金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资金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保证账户有足够支付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付结算凭证。

(六)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

(七)个人应对存入其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款项的合法性负责。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存款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结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其他合法款项。

(八)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存款结算账户的款项,应向其开户机构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5、知识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证券公司的证明;8、保险公司的证明;9、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九)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上述所列的收款依据:

1、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机构委托收款的;2、个人持银行本票和出票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机构提示付款的。

(十)外汇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账户的变更。

(一)账户变更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存款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开户机构作相应的账户变更手续:

1、更名;2、迁址;3、验资完毕;4、其他需要变更的处理手续。

(二)账户变更的处理手续:

1、更换印鉴卡;2、变更账户名称。

第二十八条账户的销户

(一)账户销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应于五日内及时向开户机构提出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的;3、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

存款人因1、2款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同时撤销其他存款账户,撤销其他存款账户的,应于撤销后2个工作日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应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原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机构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二)账户销户的处理手续。

1、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时,必须与信用社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领用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为保证金存款账户销户,还需由经办业务部门签发保证金存款销户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销户时,存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注明交回重要空白凭证和种类、数量、号码,同时注明对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经办行对单位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当面逐号清点,核对相符后打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按单位账号、单位经办人、交回日期、凭证种类、凭证号码等登记“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入库保管。

同时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