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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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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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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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学院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教学、科研等资金运作的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经济业务特点以及财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各处、室、系、部等二级单位和一切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四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可视学院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职能的调整和财务管理要求的提高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院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七条 财务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必须设立2个或2个以上的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不得兼任学院财务软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2年至4年轮换一次。

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换表》,并由财务处处长监交。

第九条 工资、奖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费用的发放,应设置专人进行复核。

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人事处、学生处等标准核定部门的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填写支出报销审核单并及时入帐,复核人员应及时复核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是否相符,并在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上签字或盖章。

办理工资、奖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费用的收回业务,由制证人员将人事处、学生处等标准核定部门的有关通知一起交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有关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方可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统一收据并收款。

出纳人员收款后应将统一收据绿联以及有关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一起作为凭证附件入帐。

第十条 日常有关货币资金的核算业务按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特殊或重大业务核算应按照如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财务院的领导和财务处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金额、用途、支付方法等有关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财务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学院对外投资、融资及借出款项等业务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方可予以办理,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审批。

涉及金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支付,需由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院财务处根据自身业务量情况应至少设置一名会计人员从事货币资金支付的复核工作。

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

(一)学院财务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严格遵守上级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精神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规定》,确定我院非人员经费开支的现金开支范围为:

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财务处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财务处处长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四)财务处可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

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

经财务处处长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

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财务处处长签字批准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学院财务处银行帐户的开立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银行帐户集中管理,定期对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

(二)财务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如果调节不符,应及时向财务处处长和会计主管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出纳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使用银行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薄。

制证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次制单,不允许出现跳号、断号等现象。

(四)出纳人员开据转帐支票时应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对应记载事项填写、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盖章齐全,并如实填写用途,不允许授权支票领用人员或对方单位补记。

同时,支票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五)办理转帐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由审核人员审核该支票的金额、出票日期,印鉴以及用途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再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相应的收费票证,否则不予办理。

(六)办理电汇、申请汇票等支出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填写申请日期、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帐户名称,汇款或汇票的用途等内容并由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并签字,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收费专用章以及财务处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

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以及所有的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工作。

(三)为加强对各类收费票证的管理,财务处应设置专人对各类收费票证建立《票证购买、使用辅助帐》,详细记录领用票证具体人员、数量及每册使用情况,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核对开出票证金额与帐面收入是否相符。

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各部门受学院委托代收的款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挪用,必须将所收款项全部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帐户。

(五)财务处应努力提高收费票证的管理水平,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各类收费票证,对于学生收费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往来资金的管理

(一)财务处必须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严格管理。

学院各部门办理应收及暂付款业务必须如实填写专用的《借款单》,并由经办人以借款人名义签字。

学院原则上对于以外单位、个人和以本院职工个人名义提出的借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学院各部门应严格借出款管理,借出资金一律由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

(三)因公出差所借的差旅费,借款人应在出差返回后15日内办理结算报销,余款返回。

前帐未清,后帐不借。

(四)凡按规定手续签订定货合同、协议,通过银行托收承付的款项,经办人接到财务处通知后,应迅速办理借款手续,并验收入库,原则上应在货到验收后3日内结算清帐。

凡在本市采购等公务借款,原则上应在办理借款后10日内清帐。

(五)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应收及暂付款,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帐,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

(六)财务处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往来资金帐目进行抽查。

财务处领导应督促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对于金额大、帐龄长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财务处和档案室对财务会计档案负有整理、保管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安排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要严格执行借阅规定,需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记录,但是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三节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后勤基建处对全院大宗物资的采购、保管及处置负责。

第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结算业务除应按本办法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有关规定办理外,对于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材料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先作出采购计划,经主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订立合同,交由学院后勤基建处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各类实物性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且采购、验收、结算各环节应分别设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全部办理。

对于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实物性资产,学院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应做好各类物资的帐簿登记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与财务处核对设备帐一次,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由后勤基建处进行管理。

后勤基建处应对该类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登记实物帐,并每年至少一次与财务处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对,以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制度。

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而产生的经济收入交财务处入学院基本帐户,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过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签字批准之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库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交财务处入学院基本帐户,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的改、扩建项目和新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领导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二)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现行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严禁未经学院领导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招标管理制度。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竞标前学院财务处对投标人以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应派人参与工程项目合同的签定,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书面合同应留存财务处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审核人员应当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在对方单位违约的情况下,学院财务处应当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处应及时开展各项清理工作。

主要包括各类会计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取得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五节 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有的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通过财务处管理。

财务处必须依法从事对外投资、融资活动,建立健全规范的对外投资、融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方可立项。

由有关经办人员提出可行性报告后交学院财务处进行投资收益评估和投资风险分析,评估中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咨询。

可行性报告须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之后,由院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融资活动一律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财务处在融资之前应详细了解融资形式及其预计收益和风险,审查融资合同或协议之后,交院长签批。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一旦实施之后,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各个环节的会计控制,以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第六节 筹资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并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而向银行贷款,须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院长签批。

财务处需对此进行专业论证,提交可行性报告。

院领导根据可行性报告确定贷款数额、还款方式。

第七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其它门、窗、柜钥匙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管理并实行领用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外单位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管业务。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处长指派人员在下班时检查门、窗、柜等是否安全,关闭房间内所有电源。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四十条 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一条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二)由监察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业务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三)由监察审计部门向院领导提议,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士应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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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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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我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本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院内后勤公司因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必须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七条  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由各级单位在预算年度前向财务处编报计划。

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财力的可能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综合平衡、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以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当中一般不作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技术服务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有关条例规定的合法票据;未经许可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及时上缴,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经济责任承包制,实行目标管理和利润分成,向学院上交利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创收收入实行全额上缴,统一管理,按一定比例学院留用。

返还部分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用于支付劳务酬金、奖金和福利的资金不得超过返还资金的70%,用于发展的基金不得低于30%。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收受的手续费、商品宣传费、信息费、好处费等一律及时缴纳给财务处入帐。

否则,以违纪论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向学生收取的书本费、体检费等一律由财务处代收代管,实行专款专用,按实际成本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创收必须符合政策,收支要建章立帐,进行会计核算。

不准自行向学生收费,摊派。

禁止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对违反财经纪律将追究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业务及其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费支出包干到职能部门使用,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包干经费指标,作好开支计划,掌握本部门包干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开支的监督和检查,严格审批手续,作好核算记载,提高包干经费的使用效益。

经费支出按计划归口包干使用范围原则上包括:

     

(一)、办公室:

公务费(含交通费)、招待费

     

(二)、组织部:

党委(含纪委)工作经费

     (三)、宣传统战部:

公务费、宣传费

     (四)、工会:

公务费、工会专项费

     (五)、教务处:

业务费、公务费、教学设备费、教材费、实习费

     (六)、学生处:

公务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费、勤工助学基金

     (七)、人事处:

公务费、人员工资、加班补助、职工福利费、计生管理费、职工(师资)培训费、社会保障费、组织外调费、老干部活动费、外事经费

     (八)财务处:

公务费

     (九)后勤基建处:

公务费、绿化卫生费、行政设备维修费、一般设备费、水电费

     (十)、科研处:

公务费、科研费、科研管理费

     (十一)、保卫处:

公务费

     (十二)、招生就业办:

公务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

      (十三)、团委:

公务费、团员活动费

     (十四)、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公室):

公务费

     (十五)、实验中心:

实验仪器设备费、公务费

     (十六)、图书馆:

图书设备费、业务费、公务费

     (十七)、继续教育部:

公务费、成人教育管理业务经费

     (十八)、各系、部:

业务费、公务费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部门一次性派人出差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补助费等)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由院长批准。

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院有关文件(另行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内承包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除散件单价在500元以下、单次批量成交额在1000元以下的物资各单位可以自主购买外,其它一切物资均由后勤基建处统一采购,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购物。

采购资金结算,由后勤基建处人员经过使用资金部门签字核实,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采购费用全年控制在采购物资价值的1.5%以内。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属预算范围内的开支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先由学院财务处审核、再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须院长批准的,最后由院长审批。

特殊情况超预算计划的开支,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后5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借支须注明事由,尽可能准确估算金额,使用期限,按审批程序报批。

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借支。

借支时,除必要的差旅费等支出以现金支付以外,其余的转账结算。

   报帐时,必须与借款用途相符,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重大经济行为,必须提供经济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出差借款,返校15天内结帐;借款购物,货到验收后3天内结帐。

超过15天,不办理结算手续者,每天按借款额5‰收取滞纳金。

未办理冲还原借款手续者,不得继续借款。

超过报帐期限后,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与滞纳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严格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对存货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三级核算制度。

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级核算。

后勤基建处对全院的固定资产按分类和使用部门建立二级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建立设备登记帐,实行三级核算。

   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结之前,应当进行一次性全面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对后勤服务公司和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条  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发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负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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