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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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

 

为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㈠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㈡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具体是:

1、基层支行(部)调查岗、检查岗和决策岗人员;

2、基层支行贷款会办小组成员;

3、总行公司部调查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4、总行审贷中心成员;

5、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及相关负责人;

6、总行贷审会成员;

7、总行行长和分管行长;

8、凡涉及授信业务活动的其他人员。

㈢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㈣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本行总行及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必要时,可由审计稽核部协助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四条 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程序。

见附件: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立本行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的同时,加快建设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规范、完善本行信贷信息的管理和风险价值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建立本行风险概率、价值评价模型夯实基础。

本行授信政策见《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管理意见》。

第六条 按审贷分离、垂直管理的要求设置授信架构。

主要分为前台和后台两个层面的设置。

前台:

负责授信工作的受理、尽职调查(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以及授信实施。

同时,前台也负有授信后管理的职责。

后台:

负责授信的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

具体是:

前台:

基层支行“三岗”(调查岗、检查岗、决策岗)、基层支行会办小组、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

后台:

贷审会、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审贷中心。

第七条 对授信业务各个部门、岗位明确职责,对未尽职、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见附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第八条 对授信文档进行规范化管理。

见附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立风险提示、预警及不良贷款报告制度。

见附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风险预警制度》。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的尽职要求

第十条 业务受理范围标准的确定:

各支行(部)应根据本行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年度信贷工作意见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战略及市场定位,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对辖内所有目标客户建立信息库存,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加大对符合本行市场定位的客户的拓展力度。

各支行(部)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业务受理标准的尽职要求:

各支行部应根据《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确定的目标客户特征确认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应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同时,应严格按《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对目标客户按黄金、重点、优质、调整、限制和淘汰进行分类。

不得随意调整分类结果,不得擅自更改客户资料调整分类结果。

对于后两类客户和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客户,原则上不得新增授信或应进行信贷退出,并视实际情况确定退出额度和下降计划。

对一些虽然不符合授信条件,但符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可采取以个人名义出面贷款的办法,但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客户资料收集与档案建设的尽职要求。

具体是:

㈠对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应按《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收集资料,建立信贷档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

流动资金授信需收集和填写的资料:

1、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3、股份制企业《章程》(正本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含有限责任公司及所有制订《章程》的企业);

4、企业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正本复印件);

6、公司成立批文(正本复印件);

7、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9、如属房地产企业须有“四证”复印件;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0、决议书和委托书:

⑴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书或企业董事会申请授信业务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正本复印件);

⑵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1、企业财务报表(正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并提交现金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12、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

1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4、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等)。

本行资料:

贷款申请书、贷款审定书、贷款调查报告、已年审贷款卡(复印件)、信贷咨询结果、财务分析表(含保证人)、现金流量分析表(含保证人)、抵质押物权证、会办记录、还贷证明单等。

中长期授信除收集以上资料外,还需收集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2、实施项目必须的有关部门的有效批文(含环保、土地、项目批准文件等);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4、在本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6、根据授信业务的业务品种、贷款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收集的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审批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用途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申请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贷款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贷款卡、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抵(质)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保证金证明;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具信用证需收集的资料:

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保证金或担保合同(如无授信);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首次开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具保函需收集的资料:

保函申请书(使用本行统一格式);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基础合同或其意向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保证金情况、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或保证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资信资料;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审计报告);受益人的基本资信材料;保函格式(如受益人主动要求出具保函格式);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需收集资料:

在本行开户;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查复书(需复密押);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授信条件为保证担保,则保证人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⑴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正本复印件);

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⑶股份制企业《章程》(正本复印件);

⑷企业财务报表(正本);

⑸已年审贷款卡(复印件)、信贷咨询结果、财务分析表、现金流量分析表。

以上凡上报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字确认,并签明日期。

㈡应根据《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㈢应对各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各支行(部)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㈣资料收集及调整的注意事项。

1、各支行(部)、公司部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税务、工商及社会中介机构咨询或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2、在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调查人员应在核实后及时对档案进行调整和记载,并在相互间主动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3、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支行(部)或公司部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风险管理部应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4、各支行(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视其他商业银行的协作程度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于获得的其他商业银行资料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前台应按岗位职责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后台则需要加强对风险分析与评价及相应的授信后管理。

同时,各个授信工作人员要结合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办法对贷款质量进行监督,并按《ⅩⅩ贷款风险报告及预警制度》对风险变化情况和不良贷款情况形成专门报告制度。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十四条 授信工作分析与评价人员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主要是:

1、票据承兑业务:

应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严格按要求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2、贴现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检查票据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客户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3、开立信用证:

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要求申请人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要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4、公司贷款:

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按本行要求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5、项目融资:

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应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交叉互保。

  6、关联企业授信:

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7、担保授信:

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分析,对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的情况予以鉴别并排除;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如开设了担保扣款账户,应就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应按本行资产抵贷办法操作。

除上述需关注的重要因素外,对各个授信品种还应分析以下方面:

㈠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㈡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

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㈢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㈣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㈤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㈥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

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必须进行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并要求受信人按本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分析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重大调整均需说明理由并由客户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非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

应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主要是:

  ㈠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㈡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㈢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㈣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㈤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第十七条 授信相关性分析与评价的尽职要求:

应评价授信项目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的符合程度。

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八条 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要求:

1、应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

对保证人应视同受信人进行财务、非财务分析,评价其保证能力,并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或其他渠道掌握其或有负债情况。

并需要对保证人代偿意愿进行分析。

2、  2、应对抵押、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分析。

必须严格按照本行《抵押物价值确定及抵押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本行所规定的抵押标准和折率。

第十九条 分析评价报告(即调查报告)要求:

㈠基层支行调查岗提交的调查报告。

应包括企业概况、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借款情况、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综合效益分析及调查结论。

同时,调查岗与检查岗需就该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声明与保证。

应按以下格式如实按第十九条相关内容撰写:

1、企业概况。

应包括:

客户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重要股东、股本构成等情况。

客户的历史沿革(成立以来的发展状况、速度等)。

所属行业、主导产品、企业规模、发展前景(结合产业政策、技术支撑等)。

法人代表诚信度及从业经验、管理水平等。

2、根据贷款五级分类要求作出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

相关指标列出后必须作出一定的评价,含现金流量分析。

非财务因素分析:

按第十六条非财务分析进行。

着重对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分析,包括产品特点、市场需求、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生产成本、企业管理水平(管理层的构成、分工协作等)。

如果为担保贷款的,对担保人同样作出分析和评价。

3、借款情况。

应包括:

本行、他行现有贷款金额。

本行、他行现有贷款信用支持情况,并注明抵押实际情况,担保实力等。

借款人其他借款情况。

4、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分析。

应包括:

临时性业务需要、原材料涨价临时性囤积,企业规模扩张、应收款上升等引起流动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分析。

5、还款能力分析。

应包括:

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分析(变现能力、降价因素及保证人能力变化)。

贷款风险点分析,并进行五级分类预分类。

6、综合效益分析,包括企业对本行业务的支持度,即帐户性质、代发工资、本外币结算量等。

7、调查结论

客户经理对该笔贷款风险提示

客户经理对发放该笔贷款的理由陈述

客户经理必须明确对该笔贷款的意见及承担责任。

并需就该调查报告作出声明与保证

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不符合授信立项要求的项目,按规定出具否决建议;

2、对不宜继续调查的授信项目,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止授信调查;

3、对授信项目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充分揭示和分析;

4、其他。

㈡公司部提交的调查报告。

应在基层支行提交的调查报告基础上对重大事项及对疑点进行针对性分析与评价。

㈢风险管理部风险提示报告。

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示:

1、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独立进行客户信用等级的即时评定;

2、对客户特征与客户分类要求进行对比,独立确定客户类别;

3、对客户在即时等级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授信理论额度的测算。

4、对认为有必要的授信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提示。

㈣分析评价报告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二十条 建立客户信用评定制度。

应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目标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定,不得擅自调整信用等级或采取调整数据的方法调整信用等级。

对有必要的,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或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实地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授信业务部门应向授信决策部门主动提出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的要求。

如由授信决策部门提出,且经评价,情况确实已发生重大变化,而授信业务部门对此未作提出的,则按《问责制》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包括:

⑴外部政策变动;

⑵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⑶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⑷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⑸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⑹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以信贷咨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⑺其他。

授信业务部门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本行授信决策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办法》规定执行。

贷审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审贷中心作为贷审会的常设机构,在贷审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日常的决策工作。

基层支行决策部门为支行会办小组。

以上权限,以《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办法》为准。

同时:

㈠授信决策部门应在权限内进行授信;

㈡对被否决的授信项目,应按本行《审批复议》制度执行;

㈢不得超授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项目;

㈣不得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㈤在审批中必须发表明确的审批意见;

㈥与授信申请人有关联关系的,应按规定进行回避;

㈦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审贷分离的原则设定审批程序。

本行授信决策应依据《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贷审会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做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内、外部因素的干扰。

并按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行审贷中心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按《审贷中心工作规则》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㈠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㈣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

㈠项目批准文件;

㈡环保批准文件;

㈢土地批准文件;

㈣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实施授信。

具体是:

㈠总行对审批同意的授信应书面注明授信条件;

㈡基层支行调查岗负责落实授信条件;

㈢基层支行行长负责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执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出账制度》;

㈣前台会计操作人员按《出帐通知单》执行贷款出账;对上级强令放款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总行审计监察部反映,也可向董事会直接反映。

如授信后客户自身条件或信用支持条件发生影响信贷风险程度的恶性变化,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审贷中心上报调整授信额度或提请终止授信。

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作合法、规范的法律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以及各种担保合同),用于授信实施。

对于任何需要添加条款或对制式条款需作变动的,必须通过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时,对于借款合同以及各种担保合同的签订,本行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应至少关注以下几点:

㈠应针对授信品种使用适当的合同;

㈡应按本行合同填写要求,对每项要素进行审核和填写;

㈢应确认合同签订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特别需要重视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

总行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具有附加条款的选项,各支行(部)在填写附加条款前应征得风险管理部同意。

风险管理部对以下条款应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授信条件,决定是否加入、部分加入或全部加入以下附加条款:

1、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2、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3、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4、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5、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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