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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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资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28日

修订记录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 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

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

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在航空器中实施;

  

(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

  (k)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

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m)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n)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o)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p)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q)初级飞机,是指除下述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

(2)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

  (r)倾转旋翼机,是指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为动力的升空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升空,并且依靠非旋转翼型在水平飞行时升空。

  (s)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w)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x)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

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y)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

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z)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aa)威胁,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威胁管理,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c)人的行为,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ad)差错,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飞行机组的意图或期待。

  (ae)差错管理,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f)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ag)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

  (ah)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本条(c)

(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学生驾驶员执照;

  

(2)运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4)商用驾驶员执照;

  (5)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

  (iv)倾转旋翼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iii)仪表-飞艇;

  (iv)仪表-倾转旋翼机。

  (5)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基础教员: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飞艇;

  (E)倾转旋翼机。

  (ii)仪表教员:

  (A)仪表-飞机;

  (B)仪表-直升机;

  (C)仪表-飞艇;

  (D)仪表-倾转旋翼机。

  (iii)型别教员。

  (c)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多发陆地。

  (3)航空器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初级飞机;

  (ii)自转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自由气球;

  (v)小型飞艇。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3)教员等级:

  (i)运动教员:

  (A)初级飞机;

  (B)自转旋翼机;

  (C)滑翔机;

  (D)自由气球;

  (E)小型飞艇。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机组成员。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临时执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和正式执照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

  

(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收到撤销临时执照的通知。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a)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

  (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a)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b)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c)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a)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1)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2)行使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3)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i)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i)飞艇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4)行使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对于在境外行使自由气球或滑翔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b)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

  

(1)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执照或等级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

  

(2)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得执照或等级的训练、考试或检查。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a)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1)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2)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3)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4)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b)批准信代替型别等级:

  

(1)在下列条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作本条(a)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

  (i)该批准信仅限于在调机飞行、训练飞行、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0天。

经申请人证明,在其批准期满之前,未达到完成该次或该组飞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于60天的期限;(ii)经申请人证明,该次飞行或者该组飞行遵守本条(a)的规定是不可行的;(iii)局方认为通过批准信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按照本条(b)

(1)批准的运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i)该次飞行或该组飞行不得以取酬为目的,但在训练或实践考试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费用除外;

  (ii)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

  (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1)在载运人员或实施取酬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取酬而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

  

(2)在本条(c)

(1)规定运行范围以外担任航空器机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

  (ii)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航空器的以取得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

  (iii)已经接受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于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3)持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或多发陆地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陆地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机类别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水上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艇类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小型飞艇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d)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1)在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组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附加训练。

这些训练包括:

  (i)地面训练:

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后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时能保持清醒的时间;长时间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结果;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ii)飞行训练:

在增压飞机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这种训练,应当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紧急下降程序。

  

(2)驾驶员提供文件证明,其在增压飞机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条(d)

(1)要求的训练:

  (i)完成了由军方执行的机长检查;

  (ii)按CCAR-121完成了机长或副驾驶熟练检查。

  (e)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后三点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已经接受了后三点飞机的飞行训练。

驾驶后三点飞机的附加训练应当包括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的可以不包括三点式着陆训练。

  (f)驾驶复杂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复杂飞机上或者在代表复杂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得到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该教员认为其已经熟悉该飞机的系统和操作,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训练记录和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的签字。

  (g)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1)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2)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3)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h)对于操纵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应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

  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a)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方可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执照的中国籍驾驶员,等同于获得汉语语言能力6级。

  (b)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1)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颁发的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

  

(2)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语通信前,其执照上应当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

  (c)执照上签注了语言能力4级以上的人员,具有相应语言的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身份证明;

  (ii)学历证明(如要求);

  (iii)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iv)体检合格证明;

  (v)原执照(如要求);

  (vi)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ix)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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