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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资格认证案例应用题

1、2006年3月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杜某根据客户经理王某的消息,二人在某市A区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杜某当场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

拍照并询问当事人,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1980年生,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B区某市场违法流动售货点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

3月16日,该局作出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并以无证运输为处罚案由,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

请从案件主体、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案件程序等方面对此案件进行分析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合法:

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案件定性方面

定性不够准确,案由表述不正确、不规范,根据案情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案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及处罚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条款有误,处罚不得当。

根据此案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成立,应按照进货总额5%-10%进行罚款,不能按照无证运输为处罚案由进行处罚;

五、程序方面

有违法之处,主要表现为:

首先应当是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王某是客户经理,不具有执法资格。

其次在实施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没有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2001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国道线实施路查,在对M-03108号车辆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运输的文件柜、计算机下面用茉莉花纸箱伪装的“美登”牌卷烟1920条,司机白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通过对货主、承运人依法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认定:

卓某、董某于2001年5月20日从邻省购得“美登”牌卷烟1920条,利用茉莉花纸箱对卷烟进行伪装,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雇佣白某驾驶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往外省,在途经某市时被查获。

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2001年6月6日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分局的名义对货主卓某、董某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1920条,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盖有该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不合法。

该烟草专卖局分局不具备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定性方面

定性准确。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方面

适用法律正确。

五、程序方面

1.由于处罚主体不合法,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本案程序存在瑕疵。

2.对承运人的罚款9600元由市烟草专卖局财务收缴,未实行罚缴分离。

3.对承运人的罚款9600元,实际收缴10000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

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

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

9月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合法。

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司机郑某是承运人,卷烟的实际货主为张某,如果找不到张某,则为无货主案件。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当事人郑某(承运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

2、货主为张某,应对张某的情况进行调查。

(1)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由郑某转交;

(2)采取发布公告、张贴通告的形式,寻找当事人(货主);

三、案件定性方面

定性准确。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方面

适用法律有误。

1、司机郑某为承运人,在不能认定为货主时,只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价值8775元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郑某为被处罚主体实施没收卷烟的处罚。

2、本案货主为张某,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或者采取发布公告、张贴通告的形式,寻找当事人(货主张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张某前来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证实该批卷烟确属张某所有,张某应为无证运输卷烟的被处罚主体。

在规定的时间内,张某没有前来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属于无法找到当事人案件,应按无主货物处理。

五、程序方面。

本案程序严重错误。

1、行政机关派一名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2、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3、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期限有误,《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

4、未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2002年6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现场查获王某无准运证运输卷烟共7个品种245条。

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0日该局以王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王某违法事实。

经过调查认定:

当事人王某,男,32岁,某市人,2002年5月29日,王某在外省某市以4600元购进威龙、黄果树等7个品牌卷烟共计245条,当事人王某在无合法有效准运证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用其自有的三轮车将该批卷烟从外省运到本市,在出售该批卷烟时被市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对其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行为供认不讳。

7月2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违法运输245条卷烟价值(4000元)50%的罚款,返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

7月3日,王某到市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领回卷烟。

一、主体方面

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方面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方面

定性准确,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认定有误,王某是货主,自运烟草专卖品不得已承运人的名义进行处罚。

四、适用法律方面

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本案中货主王某无证自运卷烟,应认定王某为货主,不应使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对承运人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于法无据(没有法律根据)。

五、程序方面

程序有误。

1、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2、由市烟草专卖局收缴罚款,未实行罚缴分离。

5、2002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输途中的100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250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1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勘查笔录。

当日,谋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赵某进行了询问,经查,赵某,男,25岁,无业,该批卷烟从临市购买,准备运回本市销售,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

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

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100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

一、主体方面

主体合法。

处罚主体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当事人赵某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方面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方面

定性准确。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方面

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过重。

当事人无证运输国产卷烟1000条,总价值3250元,属一般违法情节,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给于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五、程序方面

程序方面存在违法:

单人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用题

(一)甲为一个体工商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雇佣店员乙经营卷烟。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A市B县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10条。

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

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经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甲供述非法生产卷烟全部由自己进货,乙负责销售。

甲的表弟丙听甲说其经营非法生产卷烟的事实,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甲的邻居丁也证实曾看到过甲经营非法生产卷烟,并向执法人员作证,丙、丁做为证人的主体条件符合要求。

1.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谁,为什么?

答:

本案的违法主体是甲某,因为《行政处罚法》对违法主体的确认原则为“谁违法、谁负责”,本案中甲某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虽乙某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但因其与甲某属于雇佣关系,故甲某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

2..本案应由谁管辖,为什么?

答:

本案应由A市B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因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案违法行为人甲某的经营场所位于A市B县,故应由A市B县烟草专卖局管辖。

3..烟草专卖局如果对本案进行处罚,谁应当对违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答:

本案应当由烟草专卖局负责举证,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哪几种证据种类,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应当优先采信哪些证据?

答: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分别为: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局证据采信规则,本案收集的证据中,勘验笔录优于证人证言,应当优先采信;查获的卷烟(物证)优于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应当优先采信;丁某的证人证言优于丙某的证人证言,应当优先采信;甲的陈述优于证人证言,应当优先采信。

5.本案对违法行为人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2010年11月23日9时30分,某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举报人保密),在某市某区22号有人正在准备卸货,很可能是烟草专卖品。

某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长张涛立即派两名专卖稽查人员张东(检查证号30A211)和李卫(检查证号30A212)前往检查。

9时40分赶到现场,两名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检查发现,在卡车内伪装有卷烟150条,其中:

“红梅顺”100条,盖“人民大会堂”50条,现场抓获货主孙明。

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10时30分将卷烟带离现场。

11月23日下午,该局正式立案进一步调查,14时至15时,两名办案人员在该局稽查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孙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11月24日,抽取样品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卷烟真伪鉴定,经检测,该批卷烟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经查,该案当事人孙明,男,35岁,无业,家住某市某区22号,于2010年11月22日从临市一个体生产假烟窝点购进该批卷烟,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将该批卷烟伪装后,用自备的卡车运到本市,准备销售。

上述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

经价格部门认定,“红梅顺”,22.5元/条;盖“人民大会堂”,110元/条。

11月25日,某区局在专卖管理办公室进行了集体讨论,专卖局长刘洋主持会议,专卖科长张涛、案件承办人员张东和李卫及法规部门负责人王林参加了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

11月26日,某区局向孙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意拟作出了行政处罚。

11月30日,某区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某烟处[2010]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住处,当事人孙明签收,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2月5日,某区局对该批卷烟公开销毁,12月6日局长批准同意结案。

请根据本案例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某烟处[2010]第110号

当事人:

孙明  性别:

年龄:

35岁

住所地:

某市某区22号

2010年11月23日9时30分,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区22号有人正在准备卸货,很可能是烟草专卖品。

我局指派稽查人员张东(检查证号30A211)和李卫(检查证号30A212)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时,向当事人孙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当场查获“红梅顺”、“人民大会堂(硬红)”两个品种,150条涉嫌违法卷烟。

案件当事人孙明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或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法,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现场制作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孙明行为已构成违法,涉案卷烟为150条,案值为7750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获取证据如下:

(一)涉案卷烟150条。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当事人孙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询问笔录》。

(五)《卷烟真伪鉴别检测报告》。

(六)涉案卷烟照片。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我局予以确认。

本案当事人孙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第5、6目“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或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并结合《某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材料实施标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孙明处罚如下:

涉案无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共计150条全部没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10年1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交当事人

 

(三)零售户李某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合法持证人,经营地址为A市甲区莲花路132号。

2007年3月,李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70余条,价值1万余元,被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查处,并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2007年7月,李某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A市甲区烟草专卖局查处,并再次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2007年9月,李某再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A市甲区烟草专卖局取消了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2011年3月14日,李某向A市甲区提出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资格,并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1)经营场所门脸照片一张;

(2)卷烟经营柜台照片一张;(3)资金证明材料一份;(4)住所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证明一份;(5)自有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

1.2007年3月A市烟草专卖局对李某采取的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合法。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2007年7月A市甲区烟草专卖局对李某采取的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因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责令停止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定情形,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3.2007年9月A市甲区烟草专卖局取消李某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合法。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本案中,持证人李某在一年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属于严重违法,故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合法。

4.李某2007年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申请,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能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为什么?

答:

李某可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三年内重新申请烟草专卖许可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案中,李某于2007年9月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自2011年3月再次申请之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禁制期,故若其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做出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

5.李某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不齐全还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

答:

申请材料不齐全。

缺少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核名)通知书。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

6.如果A市于2009年发生行政区划变更,莲花路132号属于A市乙区烟草专卖局管辖,甲区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

答:

甲区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乙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

7.如果在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房产证明材料是伪造的,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烟草专卖局应当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给与警告。

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B市某区烟草专卖局2011年3月17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持证人王某经营的“新葵花便民超市”,其牌匾名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字号名称“王晓晓便民超市”不一致。

经查王某已于2011年2月依法到工商局将名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并更换了超市牌匾。

另外,由于发生地名变更,沈阳路变为盛京路,王某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中的经营地址“沈阳路15号”现已变更为“盛京路15号”。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

1.王某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为什么?

答:

王某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持证人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更。

但本案中,王某所经营的超市店名及地名发生变更属于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化,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2.对于王某经营现状与其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记载内容不符的情况,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

答:

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持证人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3.如果王某拒绝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

答: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应当申请变更的事项,王某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王某的变更申请受理后,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为什么?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

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当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二、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要求;三、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四、对申请登记事项的准确性进行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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