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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资料1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企业所得税稽查培训资料一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主要内容:

一、收入及所得额的确定

二、成本费用的扣除

三、财产损失管理

四、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

五、征收管理

一、收入及所得额的确定

1、收入确定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经营收入与重组收入的认定差异)。

2、具体商品销售方式收入确认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

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

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几个具体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10]79号)

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

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

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

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

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

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业务:

08年签订合同、09年变更股权、10

年收到全款----确定转让所得应以变更股权的日期,

即09年协议生效且股东变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

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3、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

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

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

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租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

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

转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后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服务租赁(服务性租赁兼有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特征的一种租赁,即在融资性租赁上附加

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等各种服务项目)关键在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产权归属

5、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以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应全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6、劳务收入

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仅指跨期劳

务)。

确认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劳务完工进度确认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7、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

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

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递延收益的处理

---国税函〔2009〕18号: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司取

得的补偿款,确认为递延收益10年内分期计入所得。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

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期间的剩余期

内均匀计入各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

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

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181号《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

资确认问题的批复》: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如

为净收益。

且该净收益未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的,应在当年全部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50%的,可按5年的期限均匀转为应纳税所

得额。

---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10)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发布之日(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0、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第87号(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不征税收入:

1)资金拨付文件,且属专项用途;

2)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Ø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

 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

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

的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

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此,对企业的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

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

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

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

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

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途的部

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或

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折旧、摊销扣除。

 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所得税征管?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1、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

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

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上述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

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

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所得的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

能分配的金额。

关键点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

实际

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

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

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

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

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

入。

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

资本公积包括:

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例: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

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如何处理?

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

按照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交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

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

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房屋

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

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的扣除

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一般扣除规定、禁止扣除规

定、特殊扣除规定。

  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如发票?

)、

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股权分置改革

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

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

关联企业A和B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A高,B低,A和B订立内部服务合同,约定A为B提供某些服务,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给B公司,就要支付违约金。

但A公司根本不具备提供特定服务的能力,比如,人员不够等。

因此,A向B提供服务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此,A向B支付的违约金也应该被视为虚假承诺,不应该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例:

相互担保损失扣除

企业签订互保协议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从法律形式上看,担保与企业的应税收入相关,但是若发生了担保损失,在申请扣除时,还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实质上对等。

一方申请扣除的损失(一段时间内),大大超多了同一段时间内另一方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应该税前扣除。

1、合理工资薪金及金额的确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

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

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员工发放的奖金,包括年终奖等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未扣个税部分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后补缴个税,又如何调整?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

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按企业所得税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个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纳税检查或汇算时审核: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

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税收上的工资薪金对应会计职工薪酬的“职工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

支出”两部分。

具体情况:

(1)根据《劳动法》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

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成都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

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

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

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

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的规

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

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

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

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

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

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

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计算扣

除;超过的不予扣除。

特殊工种的保险费及财产保险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外,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公务出差、出国的某些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

5、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第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注:

区分投资不到位与分期出资的区别。

适用政策:

  一是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不能扣除。

  三是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租赁、财务公司、典当等有贷款经营范围

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管高低都可全额扣除。

例:

企业向典当公司典贷款利息很高,有的高达40%的利率,其可否合全额扣除(典当公司是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若典当公司经批准有贷款业务,则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若经营范围无此业务,则按一般企业规定的标准扣除。

12、扣除限额的计算扣除基数--国税函[09]202号

1)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

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

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3、捐赠扣除-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1)可以扣除的前置条件:

-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重新认定民政部门初审再三家联合审核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布的名单内

2)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获得资格当年税前扣除。

4)企业或个人应提供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省级及以

上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扣除。

5)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

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

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6)资格取消的管理

7)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县级以上各级

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组织

章程: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13、“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费用扣除

财企[2010]291号:

“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包括:

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

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4、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

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

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5、缩短折旧年限的要求:

国税发[2009]81号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

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

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

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

年限短于规定的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

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

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例:

一台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由于常年处理强震动环境中,使用2年后即报废处理,如果重新购置一台同类设备后,则新设备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最低可按5×60%=3年计提折旧。

纳税人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应于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备案。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

(2010)24号公告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会计

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

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

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

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总局正待出文:

对经税务机关监票并入金库的工会会费

票据予以认为

三、财产损失的处理

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

四、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

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国税函[2010]156号)

1)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

项目部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应汇总到二级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预缴。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

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

3)总机构按规定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汇算。

总机构汇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

构主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

4)建筑企业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28号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管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所得税后,再按照28号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5)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机关

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

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6)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时应提供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征收管理

1、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10)20号公告】

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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