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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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

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

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在昼间飞行;

(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

评估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

(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

飞行速度、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起飞和着陆要求;

(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

飞行活动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操控方式视距内或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预定的飞行日期、起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飞行时间和次数;

(六)空管保障措施,包括:

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序、间隔要求、协调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

(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能力,包括: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与空管单位通信的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指挥与控制链路及其性能参数和覆盖范围、驾驶员和观测员之间的通信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导航和监视设备及性能;

(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感知与避让能力;

(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故障时的紧急程序,特别是:

与空管单位的通信故障、指挥与控制链路故障、驾驶员与观测员之间的通信故障等情况;

(十)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移交程序;

(十一)其他有关任务、噪声、安保、业载、保险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评估的飞行活动,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演示,并将审查或评审结论反馈给运营人和有关空管单位。

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

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

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

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

第十一条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

划设隔离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

(二)隔离空域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

第十二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

(三)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意间从隔离空域脱离。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活动相互穿越隔离空域边界,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应当持续监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二)当驾驶员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向相关空管单位通报;

(三)空管单位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当防止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通知运营人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相关管制单位通报。

(四)空管单位应当同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隔离空域附近运行的其他航空器提供服务;

(五)在空管单位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之间应建立可靠的通信;

(六)空管单位应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与控制链路失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侵入的航空器等紧急事项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日常运行的情况,空管单位应与机场、军航管制单位等建立通报协调关系,制定信息通报、评估处置和运行恢复的方案,保证安全,降低影响。

第四章无线电管理

第十五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第十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涉及多项评估或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的民用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安全运行有关的组件,主要包括遥控站、数据链路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

由遥控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控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构成的系统。

遥控驾驶航空器:

由遥控站操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亚类。

遥控站:

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指挥与控制链路: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目的建立的数据链接。

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不允许驾驶员介入飞行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电子围栏:

是指为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特定区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其区域边界,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感知与避让:

观察、发现、探测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运营人:

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驾驶员:

由运营人指派对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

观测员:

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遥控驾驶航空器协助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隔离空域:

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非隔离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目视视距内:

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运行方式。

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为:

真高120米以下;距离不超过驾驶员或观测员视线范围或最大500米半径的范围,两者中取较小值。

超目视视距: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方式。

无线电视距内:

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在彼此的无线电覆盖范围之内能够直接进行通信,或者通过地面网络使远程发射机和接收机在无线电视距内,并且能在相应时间范围内完成通信传输的情况。

超无线电视距:

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在无线电视距之内的情况。

因此所有卫星系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遥控站通过地面网络不能在相应时间范围与至少一个地面站完成通信传输的系统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

机场净空区:

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人口稠密区:

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重点地区:

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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