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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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号)、《浙江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浙江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标准创新和标准提升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实行申报、初审、立项审查、计划下达、实施、组织评估验收的管理方式。
项目建设省财政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重点项目立项审查、计划下达和组织评估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重点项目初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申报和项目管理。
第五条重点项目每年3月受理申报,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三)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诚信联盟标准(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明示等内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四)块状产业生产性服务标准化试点;
(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子平台,为块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标准信息服务;
(六)企业通过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创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推广示范作用;
(七)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或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八)中小企业通过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