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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docx

基本养老保险

在职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

1、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凡是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有关政策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国有企业与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职工,私营企业与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另外,民办学校、医院与社会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职工,也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由单位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哪些单位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

凡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用工单位均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级以上工商管理或有关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须在我经办处立户参保.在市级以下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另外,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地税征收,即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参保单位应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的15日之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

3、单位与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收代缴,随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地税部门,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2008、20##为19%,20##开始按20%〕的比例,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服务机构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附:

《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规定一览表》

《代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共职介服务机构联系表》

4、如何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答: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在职职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以前职工个人的缴费连同利息均记人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从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建立.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由职工个人缴费与利息构成.

5、我明明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可个人账户的数字为什么和我缴的钱不一致?

答:

我们国家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统"是统筹基金,"账"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建立在个人缴费基础上的,但并不等同于个人缴费.因此,个人账户的数字并不一定是自已的实际缴费金额.

6、职工调动、中断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接续;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可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保;中断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可以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公共职介服务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

"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转移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而且转移统筹基金〔职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

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

实际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为职工的缴费年限.

8、 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领取养老金吗?

 答: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缴费累计年限满15年,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但仍可继续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为止.养老保险以公平与效益兼顾,权利与义务对等为原则,鼓励多缴费、长缴费.对于缴费累计满15年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在此基础上每多缴满一年增发1个百分点,多缴多领,上不封顶.

9、按参保时的年龄计算,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现在能向前补缴几年凑够15年,或在到龄时将剩余的几年一次性缴清吗?

 答: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累计满15年,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是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所以,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也不得在到龄时,一次性缴费补足15年.

10、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现在不愿继续参保缴费,能办理退保吗?

答: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除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重复参保可凭有关材料办理退费,其它情况参保后是不能退费的.当本人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不愿再缴费时,可以办理暂停缴费.中断缴费后直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如果缴费累计年限不满15年,本人也不愿再后延缴费的,可办理一次退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

参保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4、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2、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城镇〕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农民身份的女工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3、病退.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另外,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但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13、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2、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3、依法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性将缴费补足到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或未补足15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4、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

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与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缴费累计年限和本人历年缴费水平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原则.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月调节金20##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按以上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等三类人员,基础养老金再分别增加5%.具体规定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与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

15、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由所在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资格后,携带有关批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给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国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6、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使退休人员能够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17、退休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利息的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可以按规定享受35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可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平均余命年限,以出国定居前12个月本人平均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8、单位若不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19、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与未申报应缴费数额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0、对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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