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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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docx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四章审核要求

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

级经开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

的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

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

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

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

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国家级经开区的

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

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

发布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发

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区域带动、生态环保、

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

级经开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

开发区。

第五条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和结

果发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

2

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

商务部成立专家小组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

第六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

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国家级经开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

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

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

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完成。

逐步完善国家级经

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

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

第八条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

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

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

加大监督与追责

力度,确保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报的考核评

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

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

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进行通

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

3

先进性和指标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

对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

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园

区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内设置不同

的指标权重。

(三)系统性原则。

从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出发,

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

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

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产业基础、科技创

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项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着重体现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生态环

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等方面。

具体说明如下:

(一)产业基础。

含13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财税收入、产业集聚、单位土地产

出强度、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二)科技创新。

含15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的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

的投资环境,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

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人才保障体系。

(三)区域带动。

含12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国家级

经开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国家级经开

区对所在地区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

4

(四)生态环保。

含9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

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

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

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效能。

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

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

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

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

行微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

第十三条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

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

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

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

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

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

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

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

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

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

(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

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

事件);

(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

5

(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

准限额的。

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

价期间为上一年度。

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

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6-10月开展。

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

信息收集、地

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

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

//211.88.22.54/)”填报考核评

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

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

材料进行初审。

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

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

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

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7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

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8月30

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

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

6

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

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专家小组

或第三方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

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

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

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

开区名单。

考核评价结果在10月31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

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

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四章审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

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

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

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

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

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

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

对超期上报

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

7

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

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

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

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

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

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

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

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

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

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

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

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

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

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

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

价情况。

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

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

8

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级经开区发展

情况的基础,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

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

考察,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各项指标在被培育开发

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升级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

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国家级经开区名

单和处置建议。

(一)通报和约谈。

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10

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

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

(二)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5名的国家级

经开区,建议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国

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类别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

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

或发布相关信息。

9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

10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代码二级指标单位数据来源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万元统计部门

2出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3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4进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5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万美元海关部门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万美元商务部门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万元/平方公里统计、国土部门

8劳动生产率元/人*年统计部门

产业基础

9

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

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自行填报及

审计报告审核

10

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

中心数量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1上市企业数量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公里/平方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万元科技、财政部门

15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统计部门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科技创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20高新技术企业数个科技部门

21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科技、财政部门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人社部门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人社部门

11

24高技能人才占比%人社部门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万人知识产权部门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件知识产权部门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件知识产权部门

28技术合同交易额万元

科技/商务部

29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比重

%统计部门

30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

预算收入比重

%财政部门

31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税务部门

32

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

比重

%商务部门

33

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

造业产值比重

%统计部门

区域带动

34

35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

加值比重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

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

%统计部门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36企业数量增长率%

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37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38

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省级

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39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40土地开发利用率%国土部门

4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立方米/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

放量

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生态环保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千克/万元环保、统计部门

47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个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4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环保部门

49再生水(中水)回用率%环保部门

12

50(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51公共服务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重%财政部门

行政效能

52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是/否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53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是/否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3

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

家级经开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

果。

2.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出我

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注:

高新技术产品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

围内的产品,下同)出口总额。

4.进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入我

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批准的

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

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

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截至报告期末,国

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管辖范围内

的规划面积的比值。

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

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代管等方

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示范辐射带动区域(示范辐射区)。

14

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国家级经开区,采用行政区面积。

8.劳动生产率:

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的地区生产总值

(地区GDP)与同期区内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值。

9.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

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根据报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国家

级经开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东部地区30亿元

及以上,中西部地区1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10.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

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研发中心、总部中

心合计家数。

11.上市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在国家级经开区内注

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

经开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

+划拨)的比值。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光纤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

值。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上一年度,国家

级经开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对于未在财

政决算中单独例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国家级经开区,以实

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进行计算。

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

15

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

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

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

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

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

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

(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设立的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或经劳动人社部门批

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

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孵

化器、众创空间合计家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

开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

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

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

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申报成功

16

的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20.高新技术企业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

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达到“四上”

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值;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

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

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

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

填报。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

级经开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

员数量的比值。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

国家级经开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4.高技能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拥

有的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

开区内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国

17

发明专利件数与全区从业人员数量(以万为单位)的比值。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

报告期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

利合作条约》(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途径递交国

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当年新增总数。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当年国家级经开区内新增加的

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

28.技术合同交易额:

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在

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

标的金额的总和。

29.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

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

国家级经开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

政府所辖地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重。

3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经

开区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值。

直辖市和副省级

城市的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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