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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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除国务院审批备案核准和跨省建设项目外,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文件,以及工商许可文件,并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是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正本)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其他需要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的
(二)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条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安全监管局委托或下放的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准予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价,并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新审查准予许可的条件:
()重新审查的情形。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原批准部门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建设地址的;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准予许可条件同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复印件
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份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复印件
份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复印件
份
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份
申请人自备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材料与首次申请的相同。
注: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共同许可
无
.许可前置
无
(三)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正本)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