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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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docx

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9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并纳入省政府六大专项生态环境治理行动,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根据农牧发〔2018〕4号文件测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五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

统筹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保,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进度、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科技、市场监督、税务、金融、保险、电网等部门,按照省政府(琼府办〔2017〕199号)确定的责任分工,加强对市县进行指导,推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

第七条对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第八条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实地考核。

第二年3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县进行考核,通过现场考核、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3月委托有关单位,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反馈情况、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和全省自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采用评分法。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

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对我省的考核结果,将市县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参考。

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提供佐证材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5分)

  成立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农村(畜牧、种植、农村能源、农机)、生态环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科技、市场监督、税务、金融保险、电网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市、县、自治县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

  计分方法: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2.扶持政策和项目实施(10分)

  出台市县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总量的15%。

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计分方法:

以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为基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项目实施根据进度和目标完成综合评价。

  3.政策落实(10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计分方法: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4.执法监管(15分)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健全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落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验收合格的,指导其签订承诺书。

  计分方法: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5.改造升级(10分)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大力推广种养结合模式,构建起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的产业体系,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转化、利用体系。

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示范与应用。

  计分方法: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2018年度达到67%以上,2019年度达到74%以上,2020年度达到80%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畜牧部门行业统计数据(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

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017年度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度达到73%以上,2019年度达到84%以上,2020年度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畜牧部门行业统计数据(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建立健全资源化利用制度(10分)

  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属地管理责任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制度、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计分方法:

每少一项制度扣2分,扣完为止。

三、加减分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比上年提高8个(含8)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8个(含7,不含8)百分点的加1.5分,提高6-7个(含6,不含7)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比上年提高15个(含15)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15个(含13,不含15)百分点的加1.5分,提高10-13个(含10,不含13)百分点的加1分。

  3.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领导

5分

各市县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扶持政策和项目实施

10分

政策落实

10分

执法监管

15分

改造升级

10分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0分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分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建立健全资源化利用制度

10分

各市县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加减分项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

1~2分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1~2分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

每件扣1分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不合格

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3

概念解释

1.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

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规模养殖场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和《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琼农办〔2017〕87号)规定,规模养殖场标准为:

海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类别

规模化场(≥)

生猪(出栏)

500

奶牛(存栏)

100

肉牛(出栏)

50

肉羊(出栏)

100

蛋鸡(存栏)

2000

肉鸡(出栏)

10000

鸭(存栏)

3000

鹅(存栏)

2000

兔(存栏)

1000

单位:

头/只

3.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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