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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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榆林市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凤仪华庭商住小区
工程地点:
榆横西南新区草海则
工程内容:
9号楼3层商业,6—10号楼二层沿街商业 ,4—2号楼二层沿街商业 ,6、4、2、1号楼二层商业。
9—10号楼连接及其他零星内容。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包料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工具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8、施工水电费 9、包垃圾清运及费用、 10、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10、包各种试验及检测11、包验收 12、不含税工程13、工程使用的槽钢和角钢有发包方采购,材料数量有承包方提供,采购数量及价款发包方采购人要告知(签字)承包人同意后采购,采购价款在工程第一次付款中扣除,且扣除款项需要承包人签字认可。
选择项:
全部
三、合同工期
1、分段工期及施工天数:
9号楼3层商业30天,自2014年8月3日到2014年9月3日。
6—10号楼二层沿街商业30天,自2014年8月13日到2014年9月13日。
6、4号楼商业30天,自2014年8月23日到2014年9月23日。
4—2号楼二层沿街商业30天,自2014年9月13日到2014年10月13日。
1、2号楼二层商业30天,自2014年9月23日到2014年10月23日。
2、总工期及施工天数:
总日历天数为 80天,(自2014年8月3日到2014年10月23日);因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
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_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
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合同总造价价款的30%作为购房款,扣款金额为全额现款房,购房楼号指定7号楼。
2.本合同外挂石材为固定单价合同:
9号楼固定单价为400元/㎡(大写:
肆佰元每平方米),其他楼号及商业固定单价为390元/㎡(大写:
叁佰玖拾元每平方米)。
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元(大写:
),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及甲方签证据实核计、结算。
2. 本合同外墙保温为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为42元/㎡(大写:
肆拾贰元每平方米)。
外墙保温面积预估为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元(大写:
),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及甲方签证据实核计、结算。
3.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减少、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项金额的依据。
4.合同价款包括所有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验收费用、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5.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 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正;
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6.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第一项付款:
完成分段钢结构工程量的 100 %,支付分段钢结构工程价格的 80 %,支付本次分段进度款时扣除分段总价30%的购房款;分段施工完毕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合格支付10%,工程成品保护结束和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
第二项付款:
完成分段外墙保温工程量的 100 %,支付分段外墙保温工程价格的 80 %,支付本次分段进度款时扣除分段总价30%的购房款;分段施工完毕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合格支付10%,工程成品保护结束和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
第三项付款:
完成分段石材面工程量的 100 %,支付分段石材面工程价格的 80 %,支付本次分段进度款时扣除分段总价30%的购房款;分段施工完毕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合格支付10%,工程成品保护结束和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 。
第四项付款: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 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 贰 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7.工序进度款计价价格:
钢结构分项完成计价180元/㎡,外墙保温分项完成计价42元㎡,外墙石材面分项完成计价220元㎡,如果分段计价因为不确定因素可以暂定面积计算,不确定/暂定面积计算待石材面积确定后支付10%时一次完善。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方案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外挂石材设计施工图纸和立面效果图纸一式 2份。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楼号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协助乙方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派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方现场安装损耗量大于实际安装面积且数量超过总量 10 %,超出部分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2)负责设计石材施工图和立面方案,提供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3)向发包人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同时对,并负责安全保卫;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施工中需各部门进行的报验和验收等手续;
(10)承包人应在每分段处驻现场专职安全员一名,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一名(承担和合同法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技术负责人一名。
(11)承包人各种材料的试验、检验及检测费用自理。
(12)承包人提供专业有效施工全套资质。
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十、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水、电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变化;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计划进场;
(7)不可抗力;
(8)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除应按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乘以完成面积)造价款的 5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