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进驻创新育成中心申请表勤益科技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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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进驻创新育成中心申请表勤益科技大学
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表
公司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年月日
負責人
(性別、年齡、學歷)
資本額
萬
股東
(合夥人)
公司登
記字號
公司所在地
最近一年營業額
營業項目
員工人數
人
申請日期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類別
電子資訊 機械自動化 化工 電機工程 其他
檢附証件
申請時:
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公司登記表)
營運計畫書
公司產品簡介DM
前一年度營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審查通過後:
進駐合約書
進駐回饋辦法
進駐廠商培育室使用辦法
中小企業與勤益科技大學教師
合作備忘錄
勞保繳費單影本(進駐當月,可後補)
財務報表、401報表影本(進駐後2個月之資料,可後補)
申請者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附件一)
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構想綱要
年 月 日
§請詳細述明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設立公司緣由及目標
3、公司組織與成員職掌、簡歷
4、技術/成品/服務簡介(請描述內涵及其應用)
(技術來源、成品歷史、特性、所有權分佈、已投入之經費等)
5、市場概況
(主要購買者、產品優勢、競爭產品現況、市場可能分佈及拓展企圖、預定成長率等)
6、待輔導項目及需求
(行政、技術、資金、管理、行銷等)
§請簡要述明下列各項
1、未來行銷策略
(產品定位、價格策略、行銷通路、售後服務、推廣企劃等)
2、財務計畫
(現金流量、資金來源與需求、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預估)
3、商品化計畫
(成品設計包裝、成品推出時程與價格)
4、生產計畫
(設備、人力、場所、製程、品管、原料)
5、營運工作進度
(附件二)
中小企業與勤益科技大學教師合作備忘錄
甲方: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授
乙方:
有限公司
乙方為推廣之諮詢,於進駐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期間,將與甲方針對下列勾選部分,進行雙方合作。
合作細節另議。
在合作期間,對計畫內容雙方同意負保密之責任,以維彼此權益。
□技術□商務(含行銷、財務、投資等)□管理
□其他(請註明:
)
本備忘錄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甲方:
教師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有限公司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三)
勤益科技大學
創新育成中心
廠商進駐合約書
簽合約書人
甲方: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乙方:
有限公司
乙方申請進駐甲方創新育成中心並接受各項營運輔導,其申請案業經甲方審查通過,與乙方簽訂下列營運輔導條款以資遵據:
一、營運專案名稱:
之諮詢
二、營運計畫內容:
詳見所附營運計畫書,該計畫書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進駐時間:
99年月日至101年月日,為期三年。
乙方應自進駐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進駐,逾期視為棄權。
四、甲乙雙方為提高輔導績效,得依據乙方營運計畫書,於乙方進駐一個月內與他方就各列事項共同商定輔導工作備忘錄及輔導時程。
五、甲方同意提供之辦公設施由甲方依標準配備建置之。
六、乙方得使用甲方公共設施,但應依據甲方公共設施管理規定洽借之。
七、甲方應提供創新育成中心門禁安全設施。
唯乙方之營業秘密、技術文獻或成品配方等機密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負個別管理之責。
八、乙方於進駐期間所應負擔之各項配合款及費用,應依下列之金額按時繳交之。
(一)場地管理費
1.校本部:
250元/坪,若無使用校本部場地免繳此項費用。
2.中科園區:
700元/坪,若無使用中科園區場地免繳此項費用。
(二)進駐費總金額共120,000元/年,包括:
1.先期技轉金(約16.7%):
20,000元/年。
2.輔導金(約16.7%):
20,000元/年。
3.回饋金(約56.1%):
67,400元/年。
依每年實際補助款調整分配輔導教師業務費及設備費。
4.行政管理費(約10.5%):
12,600元/年,經濟部補助款每案每年另提撥5,400(4.5%)作為水電費,合計共提撥15%。
九、乙方於進駐期間,應遵守甲方「創新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違反下列情事,甲方得依據該辦法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
1.改變營運方向或內容未經甲方同意時。
2.觸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時。
3.公司因財務問題進行重整清算時。
4.影響雙方合作關係之訴訟發生時。
5.積欠應繳交費用超過三個月時。
十、乙方於進駐期間需遵守環保、工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
十一、乙方若遭甲方終止合約,應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搬出甲方所在地,並將營運場所恢復原狀。
十二、乙方於進駐期間若營運順利,企業規模成長迅速,得申請與甲方提前終止合約。
甲方並得協助乙方另覓發展空間或薦引至國內相關產業工業區或科學園區。
十三、甲乙任何一方認為計畫執行不順利,而有必要提前終止合作時,得申請終止本合約。
十四、進駐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最後一季雙方應完成事項。
乙方若無特殊事由,於進駐期屆滿後一個月內應無異議辦理搬遷。
但若乙方評估本計畫仍有未竟之處,得申請展延之。
十五、乙方進駐屆滿後,應依”進駐廠商回饋辦法”所訂之各項條文回饋甲方。
十六、甲乙任何一方若有違約情事或雙方發生爭議,應先以協商方式尋求解決。
雙方若需提請法院仲裁,則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仲裁法院。
十七、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之。
十八、本合約正本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以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附件四)
進駐廠商回饋辦法
本校創新育成中心進駐廠商有限公司(簽章)於下列情況下,應回饋本校,以為創新育成中心循環培育基金,回饋方式及額度得於進駐合約中載明。
一.本校創新育成中心或輔導老師協助所申請獲得之政府補助款之5%〔貸款不在此限〕。
二.進駐期間由輔導老師協助所開發之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價值,其所有權之歸屬宜依個案事先商定,廠商可支付該專利或技術之一部份(最多50%)以取得使用權。
三.以上各項之額度或價值,除有明確數字者外,應由創新育成中心加以估算,經各相關人員同意後以為依據。
如無法獲得共識,則由創新育成中心鑑請公正單位或人士估算之。
四.特殊個案需另訂回饋方式者另訂之。
五.公司或產品因輔導有成而創造出可觀利潤者,得依個人意願自由回饋本中心做為循環培育基金。
六.上述回饋金得依學校相關辦法規定提撥部份作為輔導老師之研究基金,其額度由創新育成中心審定,但以不超過回饋金之50%為原則。
七.以上各回饋項目及額度,必要時得依個案需要修改之,並得以實際數字預先載明,而不為估算者。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費收費要點
94年11月4日勤技產字第0940201573號函訂頒
96年5月3日95學年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11月26日98學年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3月25日98學年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使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合作廠商了解運用本中心提供之各項資源所需費用及本校教師承接進駐案之各項經費分配方式,乃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費收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做為未來新進駐廠商之收費及教師承接進駐案之參考依據。
二、本要點所稱之進駐費,明細如下:
(一)場地管理費
1.校本部:
每月每坪250元,若無使用校本部場地免繳此項費用。
2.中科園區:
每月每坪700元,若無使用中科園區場地免繳此項費用。
(二)其餘進駐費總金額共120,000元/年。
(三)其他使用本校之實驗室、會議室或貴重儀器設備,將另以優惠價收費。
三、教師承接進駐案之輔導費與設備費,依本中心實際補助款調整。
四、進駐廠商可獲本校汽車停車證一張,有效期間一年。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自發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五)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
進駐廠商培育室使用辦法
本辦法所指之所有人: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使用人:
有限公司(簽章)
茲為培育室使用事宜,雙方同意本辦法條款如下:
第一條 培育室標示及使用範圍
1.校本部(國秀樓B2樓)培育室全貌標示:
創新育成中心會議室
(86.4m2)
通
道
培育室E2(33.71m2)
培育室E1(33.71m2)
2.校本部(創新研發大樓一樓)培育室全貌標示:
培育室
(42.64㎡)A103
培育室
(31.46㎡)A102
會議室
(24.23㎡)
A101
廁所
電梯
3.校本部(創新研發大樓二樓)培育室全貌標示:
培育區
A206-2
(48.72㎡)
培育區
A207-3
(25㎡)
培育區
A207-2
(37.5㎡)
培育區
A207-1
(37.5㎡)
培育區
A206-1
(48.72㎡)
培育區
A207-4
(25㎡)
廁所
電梯
4.校本部(創新研發大樓三樓)培育室全貌標示:
培育區
A303-1(50㎡)
培育區
303-2(50㎡)
通道
廁所
電梯
5.中科研發中心培育室全貌標示:
培育室105
(11.22㎡)
培育室107
(12.56m2)
培育室109
(12.56m2)
培育室110
(12.56m2)
培育室106
(11.22㎡)
培育室108
(12.56m2)
庫房
(12.56m2)
使用人使用之培育室為。
第二條 使用附屬設備
□冷氣 台□文件櫃組□電腦桌個
□辦公椅個□大型置物架個□洗手台個□ADSL組
其他
第三條 使用期間
使用期間自民國99年 月 日起至民國101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使用培育室之限制
本培育室係供文書工作、零件組裝、無毒性、無疾病傳染或無引發火災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的實驗之使用。
使用人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人不得將培育室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使用權轉讓於他人。
第五條 修繕及改裝
培育室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所有人負責修繕。
但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之毀損滅失者,應由使用人負回復原狀之責。
培育室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人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
前項情形使用人返還培育室時,經所有人要求,應得負責回復原狀。
其不回復時,得由所有人回復之,其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附屬設備有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由所有人負責修繕。
但因可歸責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者,由使用人負擔。
第六條 使用人之責任
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培育室及附屬設備,如違反此項義務,致培育室及附屬設備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使用物之返還
使用期滿或進駐合約終止時,使用人應即將培育室返還及所有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使用人未即時遷出返還培育室時,所有人得向使用人請求違約金按照每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貳拾元支付違約金至遷讓完竣,使用人不得有異議。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使用人如於使用期滿或進駐合約終止後不交還培育室,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第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使用人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任由所有人處理,使用人不得異議。
使用期滿或進駐合約終止後,使用人未返還使用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所有人與使用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進駐合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一條 所有人終止進駐合約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得終止進駐合約: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而為使用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而為使用者。
第十二條 使用人終止進駐合約
培育室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所有人負責修繕者,經使用人催告,三十天內仍未修繕完畢,使用人得終止進駐合約。
第十三條 疑義處理
本辦法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所有人之解釋。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辦法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培育室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除專屬管轄外,以培育室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進駐合約分存
本進駐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立契約人各執壹份,以昭信守。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