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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

专利基础知识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WIPO递交了加入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成为WIPO的正式成员国。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知识产权依法产生。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

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WIPO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取得就是指民事主体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过程及结果。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即绝对取得:

依法申请取得、依法自动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或相对取得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使用的多元性(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使用多元)、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商标、地理标志除外)、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著作权(广义)(著作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

商业秘密权知名商品权科技成果精神权利(自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或使用)

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商标权(注册商标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申请或自动)

企业名称权(国内申请、国外自动)

地理标志权(申请、登记、自动)

特殊标志权(一般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注册)

狭义著作权的具体种类:

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持完整)、财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他)邻接权的具体内容:

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工业产权的种类:

技术类工业产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经营秘密权等)、标识类工业产权(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

科技成果精神权利的内容:

科学成果精神权利(发现权):

发现人;署名权与科技奖励权: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权(国家技术发明奖);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管齐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

专利52个中院,植物新品37个中院,集成电路由43个中院,其他知识产案件全部中院,加15个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管辖:

各地中院,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刑事案件一审管辖:

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调解:

自愿或请求

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有关行为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复议非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史:

洪仁玕首次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设想;1898年第一个涉及专利制度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签发;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权:

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专利申请权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在该国(或地区)法域内享有的对相应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是专有权、独占权、对世权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依法可以整体转让或许可使用。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但要订书面合同,并登记。

发明权的主体:

实际作出发明创造的自然人,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申请权的主体:

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单位;合作研究与委托研究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单一主体和共有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为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包括对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并非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授予专利权(新专利法5条、25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从实际出发,暂不宜予以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取的物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治疗仪器可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授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单位);履行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退、调后一年内作出的与本职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单位);一奖二酬(实施条例77、78条)

外国个人和单位申请我国专利(新专利法19条):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办理;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外国专利(新专利法20条)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要求优先权的,应注明有关事项);说明书: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他根据需要提交的文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和原始来源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文件,新专利法27条:

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保护范围以此为准)3厘米×8厘米—15厘米×22厘米之间;其他根据需要提交的文件(简要说明等)

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直接递交日、寄出的邮戳日,邮戳不清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者

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权利行使与实现的效力的某些权利

外国优先权:

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其第一个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请求以后各申请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该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

同一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书面申明要求优先权,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并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专利申请副本。

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且先申请的主题没有以下情况: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的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同时具备“三性”

新颖性: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

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具有新的本质上的突破)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技术方案的积极进展与良好效果)

实用性: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产业实施性、重复再现性、经济合理性、效果有益性)

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不侵权

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发明专利审查:

初步(形式)审查;早期公开:

除应保密的外,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

公开后享有临时保护;实质审查(一般由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审查内容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合格的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发明专利公报》公告之日为发明专利权日,开始全面保护,审查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对此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注意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的区别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为10年,均始于专利申请日

专利权的终止:

保护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或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由(未交费、书面申明放弃)而使专利权提前终止

专利权的无效:

提出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但需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受理机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或维持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但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人恶意、或显失公平的应以赔偿或返还

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实用新型依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依照片)

专利权人的权利:

自行实施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专利权转让权、禁止他人实施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合理实施该专利技术

专利纠纷之专利侵权行为(新专利法11条):

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或许诺销售,或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知道侵权,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用承当相应赔偿责任,但不能继续使用

专利纠纷之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新实施细则84条):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未被授权)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前述产品的;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标识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书的;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解决、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景(合理使用);专利权一次用尽(合法投入市场);先用权(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了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其上述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实施还在继续,必须是善意的;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专利使用行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对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进行的相关使用责任的免除: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比较)

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类型: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种法律制度);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授予专利满三年,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且无正当理由;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紧急情况或公告健康目的);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条件:

强制许可的专利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仅限于公共利益目的及垄断情形;除垄断情形与公共健康目的外,其余强制许可类型的实施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取得专利权满三年不实施以及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提出方应提供证据

专利权的许可:

独占许可(在专利权被侵犯时可单独起诉)、排他许可(在专利权人不申请时起诉)、普通许可(只能要求专利权人或与之共同起诉)、分许可、交叉许可

专利权转让要求:

在有效期内、整体转让,对外转让必须经外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效力:

专利权主体发生改变

商业秘密概念: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经营秘密)-维持秘密效果加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性、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商业性

商业秘密只能转让一次

职务技术秘密与非职务技术秘密归属(参照职务发明创造)

委托开发及合作开发技术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被侵权方调查侵权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商业秘密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技术秘密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人应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人继续使用而不付费的,法院可以依请求判令其停止使用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竞业禁止:

目标合理: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象合理:

禁止对象是本单位因职务关系接触或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方法合理:

规章规定、依法执行、合同约定;期限合理:

一般不长于3年;范围合理;补偿合理

著作权法:

调整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创作、利用、交换、传播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著作权(版权):

狭义的著作权指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作为作品创作者的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与客体表现载体有形性的区别;人身权与财产权合一;地域性;著作权的期限性:

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

创作完成日为取得日,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法人及其组织完成的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主体的类型:

原始主体(作者)和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委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基础主体与后继主体(在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工、改进等再创造的人,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人);职务作品的主体与非职务作品的主体

著作权客体(作品):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作品的表达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形式: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发表权:

作者在世由作者享有;作者未明确不发表的,死后50年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署笔名、假名、不署名);

修改权:

以不改变作品主体为限;保护作品完整权:

(续写他人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

复制权(最原始、最基本):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构成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美术作品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出租权、表演权(公开表演)、放映权、广播权(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著作权纠纷管辖及侵权行为地的解释: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解释为: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当以上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时,发现侵权内容的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归属作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演绎作品:

经原作者同意并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形成的新作品,演绎者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

可以分割的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一般为两年)(注意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比较);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未约定归作者

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特征(与狭义著作权相比):

权利主体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保护对象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等;邻接权权利范围较小;受著作权的限制

邻接权的具体内容: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设设计享有的权利(注意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出版权区别);表演者权:

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表演活动的权利(注意与著作权者的表演权区分),财产权为表演发生后50年;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财产权为作品首次完成后50年;广播组织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合理使用,无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也不付费,但只针对已发表作品,且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应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启开、广播等媒体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整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新闻;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义演不属于合理使用);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摄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发表的;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

著作权非自愿许可(法定许可)的情形:

法定许可: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科使用其作品,但需支付报酬的使用方式;教科书法定许可: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的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除作者申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但应付费,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权利限制;报纸、期刊或网站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申明除外,应付费);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音乐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需付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已发表作品、已出版录音制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以其他手段形式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的;未经同意,以展览、摄制电影等方法使用作品或演绎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有关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版设设计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播其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播放或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作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调解:

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主持,非法定必经程序;仲裁;诉讼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分类:

专有许可合同(独占)-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独占使用其作品,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再约定的地域、期限、相关范围内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非专有许可合同(包括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

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种类:

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发行权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受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必备条件:

独立开发:

有独创性、是自己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具有固定性:

必须固定在有形物上(临时储存的不受保护);逻辑合理

受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范围:

程序、文档,不包括其中的思想、概念、处理过程等

我国注册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原则(药品、烟草及出口商品必须为注册商标)

商标权依注册取得,可以标注“注册商标”(商标应符合法定构成要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标志、具有识别性、立体商标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商标权客体(注册商标)的范围: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权客体(注册商标)的分类:

根据使用对象: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45个大类);根据用途: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定位:

主商标(主打商标、高端)和副商标(衬托、低端);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某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全类注册的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种类(商标法定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或上述各要素的组合,即只保护视觉商标。

也不允许纯色或色差商标。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外国国家同意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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