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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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件(每件不小于2kg),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
GB29518-2013附录A
2
密度
SH/T0604-2000
3
折光率
GB/T614-2021
4
碱度
GB29518-2013附录B
5
缩二脲
GB29518-2013附录C
6
醛类
GB29518-2013附录D
7
不溶物
GB29518-2013附录E
8
磷酸盐
GB29518-2013附录F
9
钙
GB29518-2013附录G
10
铁
GB29518-2013附录G
11
铜
GB29518-2013附录G
12
锌
GB29518-2013附录G
13
铬
GB29518-2013附录G
14
镍
GB29518-2013附录G
15
铝
GB29518-2013附录G
16
镁
GB29518-2013附录G
17
钠
GB29518-2013附录G
18
钾
GB29518-2013附录G
19
一致性确认
GB29518-2013附录H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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