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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范

会计核算规范

制度名称

会计核算规范

制度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以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2章一般原则

第3条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4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5条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变更前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变更后应按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账务,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分析报告中说明。

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3章会计政策

第7条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制为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8条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9条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外,各项资产均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入账,如果以后发生资产减值,则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10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其记账汇率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期末对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即期汇率与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11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的现金是指:

库存现金以及随时可支取的银行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4章会计估计规范

第12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工具分为以下5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第13条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

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第14条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初始取得或衍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4.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15条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

期末,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以及经单项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5章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核算规范

第16条应收款项指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

第17条本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18条坏账准备在对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后计提,本公司对回收有困难的应收款项,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相应计提特别坏账准备。

除此之外,本公司对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1.1年以下为3%。

2.1~2年为10%。

3.2~3年为20%。

4.3年以上为30%。

5.5年以上且回收可能性极小的款项按100%计提。

第19条本公司确认坏账的标准如下。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6章存货核算规范

第20条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

库存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拟开发土地等。

第21条拟开发土地:

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房产的土地,项目开发时全部转入开发成本,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开发成本,后期开发土地保留在本项目。

第22条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开发用土地在“存货—开发成本”中核算,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开发成本,后期开发土地在拟开发土地项目核算。

第23条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1.不拥有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

按项目的可售建筑面积分摊计入成本。

2.拥有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

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单独计入开发产品。

第24条各类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实际成本法计价,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25条本公司的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26条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

第27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如果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2.可变现净值按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至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的价值确定。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3.本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4.房地产可变现净值以单个项目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确定。

第28条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7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第29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30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为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因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

第31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32条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33条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第34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35条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36条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8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规范

第37条本公司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且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本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为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38条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第39条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折旧,按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估计残值率确定其折旧率。

第40条期末,逐项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全面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无论价值是否得到回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转回。

第9章固定资产计价及累计折旧核算规范

第41条本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归入固定资产。

第42条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43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10%)确定其折旧率。

第44条期末,逐项检查预计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若与原先预计有差异,则做调整。

1.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或资产组预计可收回金额,并按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转回。

2.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并且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收益,则停止折旧和计提减值,同时调整预计净残值。

第10章在建工程核算规范

第45条在建工程按为工程所发生的直接建筑、安装成本及所借入款项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核算反映工程成本。

第46条在建工程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第47条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按该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转回。

第11章无形资产核算规范

第48条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入账。

第49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1.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年限摊销。

2.商标按受益年限摊销。

3.专利权按受益年限摊销。

第50条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下述程序进行判断。

1.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2.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本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第12章借款费用核算规范

第51条本公司借款费用应同时满足在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化。

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52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第53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

第54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按照至当期末止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并以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进行。

第55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在房地产完工前计入开发成本。

当所开发的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开发活动重新开始。

第13章预计负债核算规范

第56条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57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上述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58条本公司承担的其他义务(如承担超额亏损、重组义务、弃置费用等)满足上述条件,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14章所得税核算规范

第59条本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60条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61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第62条期末,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15章合并财务报表规范

第63条合并范围:

本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将能实施控制的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已关停并转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受限而不纳入合并范围内。

第64条在将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有实质控制权的联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等全部抵消的基础上,逐项合并,并计算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在本公司各子公司应分得的利润(或应承担的亏损)。

对下属的合营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65条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并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66条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16章附则

第67条本规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68条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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