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版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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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版中文
WTO《政府采购协议》(2012版)中文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序言
本协议各参加方(以下简称“参加方”):
认识到需要就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以期实现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改善国际贸易行为框架;
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措施的制定、采纳或应用,不应用于对本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的保护,或者对外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造成歧视;
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对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对参加方经济运行和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功能都是必不可少的;
认识到本协议下的程序性承诺,应当在适应每一参加方特殊情况方面有充分的灵活性;
认识到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
认识到政府采购透明性措施的重要性,以透明和公正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可适用的国际文件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重要性;
认识到对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手段的重要性;
期待尚不是本协议参加方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并加入本协议;
为实现上述目标将进行进一步谈判;
特此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a)商业性货物和服务,是指一种在商业性市场上已普遍出售或待售的货物和服务,通常由非政府购买者为非政府目的买入;
(b)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21条第1款成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
(c)建筑服务,是指一种根据《联合国暂行中央产品分类》(CPC)第51类,以任何土木或者建筑工程手段实现其目的的服务;
(d)国家,包括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任何独立关税区。
对于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独立关税区,在本协议中用“国家的”一词表述的,该表述应当被理解为与该关税区有关,除非另有规定;
(e)日,是指日历日;
(f)电子反拍,是指一种通过电子手段展示投标供应商的最新报价或可量化非价格评标因素折算的价值或两者兼有,从而产生投标排序或重新排序的迭代过程;
(g)以书面形式或者书面的,是指以任何可阅读、复制和传播的文字措辞或数字记数的表达方式。
可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和存储的信息;
(h)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与其选择的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接触的采购方式;
(i)措施,是指与涵盖采购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行政指南或者做法,或采购实体的任何行为;
(j)常用清单,是指一种供应商清单。
清单中的供应商已经被采购实体确认符合列入清单的条件,采购实体有意多次使用该清单;
(k)意向采购公告,是指由采购实体公布的公告,用以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或投标文件,或者两者兼有;
(l)补偿,是指任何鼓励当地发展或者改善参加方收支平衡的条件或行为,例如使用本国成份、技术许可、投资、反向贸易和其他类似行为或要求;
(m)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投标的采购方式;
(n)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
(o)采购实体,是指每一参加方附录1中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的实体;
(p)合格供应商,是指采购实体确认其已经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
(q)选择性招标,是指只有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被采购实体邀请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r)服务,包括建筑服务,除非另有规定;
(s)标准,是指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以通用或重复使用为目的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货物、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者特征。
该文件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适用于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有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者标签要求;
(t)供应商,是指提供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或者组织;
(u)技术规格,是指以下招标要求:
(i)规定将被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包括质量、性能、安全性和体积,或者它们的生产或者供应的过程和方式;或者
(ii)说明将被应用到货物或者服务上的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者标签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协议的适用
1.本协议适用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无论被涵盖采购是否完全或者部分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
2.就本协议而言,被涵盖采购是指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的以下采购:
(a)货物、服务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
(i)每一参加方在附录1中所列明的;以及
(ii)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或用于供商业销售或转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
(b)以任何合同手段进行的,包括购买、租赁和无论是否享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购;
(c)依据第6至8款估算价值,在按照第7条发布公告时达到或者超过附录1中列明的相关门槛价的;
(d)由采购实体进行的;以及
(e)未被第3款或在一参加方附录1适用范围中被排除的。
3.除了另行规定于一参加方附录1中的例外,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事项:
(a)土地、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或者附着权的购买或者租赁;
(b)非契约协议或者一参加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激励;
(c)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对受规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的采购或者获得,包括贷款、政府债劵、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
(d)公共雇佣合同;
(e)从事的下列采购:
(i)为了提供国际援助的特定目的,包括发展援助;
(ii)根据国际协议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该国际协议涉及部队的驻扎,或者涉及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iii)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或者使用国际援助、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进行的,使用该资金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4.每一参加方应当在其附录1的附件中列明以下信息:
(a)在附件1中,其采购为本协议涵盖的中央政府实体;
(b)在附件2中,其采购为本协议涵盖的次中央政府实体;
(c)在附件3中,其采购为本协议涵盖的全部其他实体;
(d)在附件4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货物;
(e)在附件5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服务;
(f)在附件6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建筑服务;以及
(g)在附件7中,列明任何通用注释。
5.已为本协议涵盖的采购实体,要求没有列入附录1的实体(含法人和自然人)按照特别程序进行采购的,应当将细节上做出必要修正后的第4条适用于该要求。
估价
6.出于确定采购是否属于被涵盖的目的对采购价值进行估算时,采购实体应当做到:
(a)既不得将一项采购分割为若干项采购,也不得选取或使用特殊方法估算价值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其排除在本协议适用范围之外;及
(b)无论授予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应商,被估算的采购最高总价值应当覆盖全部采购过程,并将任何形式的报酬计入在内,其中包括:
(i)奖金、费用、佣金和利息;以及
(ii)对于为实现期权条款的采购,期权购买纳入估算的采购最高总价值之中。
7.当一单项采购因特殊要求而授予一个以上合同时,或者分为若干部分授予合同(这里是指续签合同),估算最高总价值应当基于以下各项:
(a)在过去12个月中或者在采购实体的前一个财政年度,授予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续签合同采购的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后来12个月将被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的预期变化进行调整;或
(b)在首次合同授予后12个月内或采购实体的财政年度内,授予的相同类型的货物或服务的续签合同的估算价值。
8.对于以租赁或者租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总价没有确定的采购,估价的根据应当是:
(a)对于确定期限的合同:
(i)为期12个月或者更短的合同,这一期间的最大总估价;或者
(ii)为期超过12个月的合同,包括任何剩余估价的最大总估价;
(b)对于无确定期限的合同,估算的每个月摊付额乘以48;以及
(c)对于没有确定合同是否为一个确定期限的合同,适用上述(b)款。
第3条本协议的例外
1.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参加方,在涉及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采购,或者涉及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在其认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情形下,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披露任何信息。
2.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一参加方采取或者实施以下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的使用方式,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参加方之间构成随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性限制:
(a)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或者
(d)涉及残疾人、慈善机构或者监狱囚工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措施。
第4条一般原则
非视
1.对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每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对于来自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提供任何参加方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任何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以下条件的待遇:
(a)本国货物、服务及其供应商;以及
(b)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服务及其供应商。
2.对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
(a)因对外国的附属程度和外国所有权程度,而给予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低于给予另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
(b)因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为某项采购提供的是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或服务,而对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进行歧视。
电子手段的使用
3.以电子手段进行被涵盖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
(a)确保在采购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包括那些与身份验证和信息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是可以普遍获得的并且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相兼容;以及
(b)确保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的维护机制,包括确定接收时间和防止不当访问。
采购的进行
4.采购实体应当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被涵盖的采购,该方式:
(a)应当与本协议一致,使用诸如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限制性招标那样的方式;
(b)避免利益冲突;
(c)防止腐败行为。
原产地规则
5.就涵盖采购而言,各参加方对从另一参加方进口或供应的货物或者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得有别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从同一参加方进口或者供应相同货物或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补偿
6.对于被涵盖的采购,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寻求、考虑、强加或者强制实施补偿。
非专门针对采购的措施
7.第1、2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
关税和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关税和相关费用的征管办法;其他进口法规或手续以及涵盖采购范围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5条发展中国家
1.在加入本协议的谈判和对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各参加方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统称为“发展中国家”,除非另有特别所指)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及其实际状况给予特别考虑,并且承认这些方面因不同国家而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根据本条规定并应请求,各参加方应当对以下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a)最不发达国家;以及
(b)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果这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符合其发展需要。
2.一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本协议,每一参加方应当立即向该国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该参加方附录1项下提供给本协议的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最惠国适用范围,并遵守该参加方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保持本协议下机会的适当平衡而通过谈判达成的任何条款。
3.基于其发展需要并得到各参加方的同意,一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按照附录1附件所列减让表,以不会在参加方之间造成歧视的方式,采取或者保留以下过渡措施的一项或者多项:
(a)价格优惠计划,条件是该计划:
(i)规定优惠只是给予投标中所包含的来源于正在实施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部分,或者所包含的来源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部分,而该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优惠并有义务根据优惠协议提供国民待遇,倘若其他发展中国家是本协议参加方,享受这一待遇还应遵守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
(ii)是透明的,优惠及其在采购中的应用已经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做了明确描述;
(b)补偿,如果实行补偿的要求或者考虑已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做了明确描述;
(c)分阶段增加具体的实体或者部门;以及
(d)较其永久性门槛价更高的门槛价。
4.在加入本协议的谈判中,各参加方可以同意申请加入的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义务过程中,推迟适用除第4条第1款第b项以外的本协议任何具体义务。
实施期应当是:
(a)对最不发达国家,为其加入本协议后的5年;
(b)对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只是为执行具体义务所必需的期间,且不得超过3年。
5.一发展中国家得到允许在一个期间内实施上述第4款提到的义务,应当在附录1的附件7中就以下事项列出清单:
实施期、实施期内的具体义务、同意在实施期内遵守的任何临时义务。
6.本协议对一发展中国家生效后,应发展中国家请求委员会可以:
(a)延长第3款允许的措施的过渡期,或者第4款允许的实施期;或者
(b)批准第3款允许的新过渡措施申请,如果出现了加入过程中没有预见的特殊情况。
7.因第3款或第6款规定的过渡措施或因第4款规定的实施期,或者根据第6款对它们的延长而获益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过渡期或者实施期内采取确保在上述期间结束时本协议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步骤。
该发展中国家应当将该步骤立即通知委员会。
8.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涉及该国家加入或者实施本协议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要求,各参加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考虑。
9.委员会可以为本条的实施制定程序。
该程序可以包括就根据第6款提出的请求进行投票决定的规定。
10.委员会应当每5年对本条的实施及其有效性进行审议。
第6条关于采购制度的信息
1.每一参加方应当:
(a)在官方指定的可广为传播并可为公众获得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上,及时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并置于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供引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涉及被涵盖采购的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的修改;及
(b)应任何参加方的请求做出解释。
2.每一参加方应当列明:
(a)在附录2中,用于公布上述第1款要求的关于参加方采购制度信息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
(b)在附录3中,用于公布第7条、第9条第7款、第16条第2款要求的公告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
(c)在附录4中,参加方公布下述内容的网址或者地址:
(i)根据第16条第5款的采购统计数据;
(ii)根据第16条第6款的已授予合同的公告。
3.对于在附录2、附录3和附录4列明的参加方信息的修改,每一参加方应当及时通知委员会。
第7条公告
意向采购公告
1.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13条规定情形外,一采购实体应当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上公布意向采购公告。
该媒体应当是广为传播的,该公告应当易于为公众获知,并至少保留到公告指明的期间结束。
公告应当:
(a)对于附件1中的采购实体,至少在附录3规定的最短期间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经由一个单一的访问点免费获得;以及
(b)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如可通过电子手段获得,至少可以通过网站链接电子站点免费获得。
鼓励参加方,包括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使用免费的电子手段通过单一访问点公布其公告。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意向采购公告都应当包括:
(a)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取得有关采购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如果需要付费的话,还应当包括取得这些文件的成本费用和付款条件;
(b)对于采购的描述,包括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或者不能明确数量时的估算量;
(c)对于重复采购合同,如有可能,公布意向采购后续公告的预计时间;
(d)关于任何购买选择权的说明;
(e)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限,或合同的延续期间;
(f)将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它是否引入谈判和电子反拍;
(g)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的地址和截止日;
(h)提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截止日;
(i)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申请书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如果允许使用的语言不同于参加方及其采购实体官方语言;
(j)供应商参加条件的清单和简要介绍,包括供应商必须提交的相关具体文件或证书,除非此类要求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之中,且该招标文件在意向采购公告发布的同时可以为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获得;
(k)在采购实体意图根据第9条选择和邀请有限数量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形下,用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在可行时,包括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限制;以及
(l)关于该项采购适用本协议的提示。
摘要公告
3.对每个意向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在公布意向采购公告时,都应当同时使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一份可容易获得的摘要公告。
该摘要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a)采购标的;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或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纳入常用清单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
(c)可申请获得有关采购文件的地址。
计划采购公告
4.鼓励采购实体以附录3中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尽早发布每一财政年度内有关未来采购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计划采购公告”)。
计划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标的和意向采购公告的计划刊登时间。
5.附件2或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可以使用计划采购公告作为意向采购公告,条件是该计划公告尽量多包含本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并声明有兴趣供应商应当向采购实体表示其对该项采购兴趣。
第8条参加条件
1.采购实体应规定参与采购的必要条件,以保证供应商具备承揽相关采购所必须的法律和财务资格,以及商业和技术能力。
2.在确定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条件时,采购实体:
(a)不得为了让某一供应商参加采购,设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曾经在某一特定参加方的采购中被授予一个或多个合同;及
(b)如果以往经历是满足采购要求所必需的,可提出这一要求。
3.在评估供应商是否满足参加条件时,采购实体:
(a)应当根据供应商在采购实体所在参加方领土内外业务活动,评估供应商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及
(b)评估应当基于采购实体事先在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
4.在有证据支持时,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排除供应商:
(a)破产;
(b)虚假陈述;
(c)在实施一个或者多个前合同规定的实质要求和义务时,有严重和持续的缺陷;
(d)最终裁决确定其有严重犯罪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渎职罪或负面影响供应商商业诚信的行为或不作为;或
(f)没有缴纳税款。
第9条供应商资格
注册系统和资格取得程序
1.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设立一供应商注册系统,要求有兴趣供应商在此注册并提供有关信息。
2.每一参加方应当确保:
(a)其采购实体致力于减少资格审查程序中的差异性;以及
(b)在其采购实体设立了注册系统情形下,这些实体致力于减少注册系统之间的差异性。
3.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应采取或者使用会造成对其他参加方供应商参与采购构成不必要障碍的目的或效果的注册系统或资格审查程序。
选择性招标
4.在一采购实体意图使用选择性招标的情形下,该实体应当:
(a)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至少应当包括第7条第2款第(a)(b)(f)(g)(j)(k)(l)项规定的信息,并邀请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以及
(b)在投标期开始时,至少向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第7条第2款第(c)(d)(e)(h)(i)项规定的信息,并按照第11条第3款第(b)项规定进行通知。
5.采购实体应当允许所有合格供应商参加一项特定采购的投标,除非采购实体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说明了对允许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数量限制和选择有限数量供应商的标准。
6.如果招标文件不能从上述第4款所指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开获得,那么采购实体应当确保按照上述第5款选择的合格供应商能够同时获得这些文件。
常用清单
7.采购实体可以设立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只要邀请有兴趣供应商申请进入该清单的公告是:
(a)每年公布的;及
(b)如果用电子手段公布的,则应使之可持续获得,发布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媒体之上。
8.上述第7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
(a)对可能采用清单形式列出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货物或服务的类别的描述;
(b)供应商列入清单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实体判断供应商资格的方法;
(c)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联系实体和得到与清单有关的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d)清单的有效期和其更新或终止的方法,或当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关于终止清单的公告方法的提示;及
(e)清单将用于本协议涵盖采购的提示。
9.尽管有第7款的规定,但是如果一常用清单有效期为3年或3年以内的,采购实体对第7款所指的公告仅在清单有效期开始时发布一次即可,只要该公告:
(a)提到了有效期限,并提到不再作进一步公告;以及
(b)用电子手段公布,在其有效期内可以持续地获得。
10.采购实体应当允许供应商在任何时候提出纳入常用清单的申请,并且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将合格的供应商纳入清单。
11.未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在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要求参加基于常用清单和相关文件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对该请求进行审议。
采购实体不应当以其没有足够时间审议为由,拒绝考虑该供应商参加采购,除非在例外情况下由于采购的复杂性,该实体不能在允许提交投标的期间内完成对请求的审议。
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
12.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可以使用邀请供应商申请纳入常用清单的公告作为意向采购公告,但条件是:
(a)该公告是按照本条第7款公布,且包含本条第8款下的信息,并尽可能达到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量,同时含有该公告构成意向采购公告的声明,或者只有常用清单上的供应商才能得到常用清单涵盖的采购的进一步通知的声明;以及
(b)对于已经向实体表示对某一指定采购感兴趣的供应商,该实体应立即向该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以允许其评估在该项采购中的利益,在信息可获得的范围内,应包括第7条第2款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
13.如果采购实体有充分的时间审议供应商是否满足参加条件,附件2和附件3下的实体可以允许已经按照第10款申请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参加某项投标。
关于采购实体决定的信息
14.对于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提交列入常用清单申请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应迅速根据要求或申请,及时向他们告知采购实体的决定。
15.当采购实体驳回供应商的投标申请书或列入常用清单的申请,停止承认供应商的资格或将供应商清除出常用清单,该实体应当及时告知该供应商,并根据供应商的请求及时向其提供决定理由的书面解释。
第10条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
1.采购实体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为目的或产生此种效果,拟制、采用或实施任何技术法规或规定任何合格评定程序。
2.在规定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技术规格时,采购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应当:
(a)根据性能或功能要求列出技术规格要求,而不是根据设计或描述性的特征;以及
(b)如果有国际标准的话,技术规格应当基于该国际标准;否则应当基于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或者建筑规范。
3.如果技术规格使用了设计或描述性特征,采购实体应当在适当情形下提示,在招标文件中使用包括“或相当于”那样的措辞,并将考虑能够达到采购要求的相当货物或服务的投标。
4.采购实体规定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指向一个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具体产地、制造商或供应商,除非没有其他足够准确或者易懂的方式描述采购要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实体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使用“或相当于”之类的措辞。
5.采购实体不得以产生排斥竞争效果的方式,寻求或接受来自可能在采购中有商业利益的人士提出的,将被用于拟制或采用一特定采购的技术规格的建议。
6.为了达到更高确定性,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根据本条可以拟制、采用和实施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格。
招标文件
7.采购实体应当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该文件包含使供应商准备和提交响应性投标所必需的全部信息。
除了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已经提供的以外,该文件还应包含对下述事项的完整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