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623098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39.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docx

监理合同XX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四期

XX港XX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四期)

项目名称:

XX港XX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四期)

工程地址:

XX港

委托单位:

XXXX新区河道管理事务中心

监理单位:

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8年06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XXXX新区河道管理事务中心与监理人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XX港XX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四期)

工程地点:

XX港

本项目总投资:

工程等级:

水利水电二级

工程内容:

河道综合整治主要涉及XX港,北起川杨河,南至大治河,长约19.953公里,规划河口宽35-43米,河底宽20米,河底高程-0.5m,两侧陆域控制宽度为15-20米。

本工程主要建设任务:

截污纳管、河道疏浚、土方开挖、护岸新建及绿化工程等。

主要工程量:

截污纳管14处;处理排放口868个;新建护岸2130米;维修护岸836米,新建防汛通道5429平方米,新建栏杆7460米;疏浚土方344883立方米;水生态修复1处;拆补违绿34902平方米,堤顶绿化22963平方米,斜坡绿化81平方米,水生绿化39906平方米;排查及封堵围堰312米。

本项目总投资13419.95万元,其中建安费11785.46万元。

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及审核签证合格的工程数量、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等该阶段规定实施的一切监理工作。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文件中内容不一致,以后者优先。

1、监理招标文件;

2、监理投标书、承诺书(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和相关会议记录;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

5、本监理合同;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委派贺金辉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议定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叁佰零伍万元人民币(¥3050000元)。

六、监理工作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要求:

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

2、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工程的施工进度必须达到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要求。

3、工程投资控制要求:

控制工程投资,达到内审核减率正负百分之五。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实现管理目标。

5、环境保护监理目标: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本工程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所有款项的拨付须以财力资金到位为前提。

八、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作出的所有通知、声明等书面文件按照以下地址寄交监理人,无论通过预付邮资的快递、挂号信或发送到监理人以下指定邮箱,该通知将被认定为已送达。

监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XX虹口区逸仙路388号

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九、本合同自2018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月日完成。

十、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2份,副本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3份。

若正、副本有矛盾,以正本为准。

委托单位:

监理单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8年6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委托人”是指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监理人义务

4、监理人按投标书中承诺内容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5、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保证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三、委托人义务

8、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

9、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10、委托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开展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11、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1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13、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14、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14.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5、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16、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监理人权利

17、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7.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7.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可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建议。

17.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7.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17.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7.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7.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月度验工计价的审核及签认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8、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向委托人建议调换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五、委托人权利

19、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0、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1、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3、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六、监理人责任

24、监理人的责任期即为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5、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或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监理人在对承包人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或结果)时,必须及时向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采取制约措施以最大减小工程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或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七、委托人责任

28、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9、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30、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31、本合同在工程质保期期满且工程审计结束后终止。

3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3、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能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4、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3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36、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监理报酬

37、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38、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39、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除异议的内容涉及监理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十、争议的解决

40、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XXXX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4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可以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42、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3、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44、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4增加:

1.4.1“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1.4.2“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4.3“监理员”是指经过专业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不具有监理文件签发权。

1.5修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及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在本市范围内同时负责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1.5增加:

1.5.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不得负责除本项目之外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

1.9增加:

1.9.1“监理连带责任”是指监理人在监理范围和监理期间,项目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承担的工作不到位或不作为的监理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1)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后并未制止或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3)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4)监理人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增加1.12和1.13:

1.12“施工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获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止的时间段。

1.13“保修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的时间段。

2增加: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2.1政策法规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1.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1.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标[2013]32号)

2.1.6《XX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XX人民政府令第72号)

2.1.8《XX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2011版)

2.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

2.1.10《XX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1.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2.1.12《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

2.1.13《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建交(2010)623号)

2.1.14《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2.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2.3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4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2.5由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

2.6监理人报送的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实施的监理规划。

2.7招标文件。

2.8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表式。

2.9《XX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XX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10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2.11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4、增加4.1-4.8

4.1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进度的安排等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监理机构,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报送有相应资质及资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进场计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监理机构人员的资历和资质、资格等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派驻到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相应的监理工作。

未通过相关考试和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本项目负责专业监理工作。

(2)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

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调换监理人员,更换或撤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换人一次,扣除_万元违约金,更换或撤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换人一次扣除_万元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根据实际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可以中止监理合同。

(4)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报酬,且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调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

未及时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_万元违约金,未及时撤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支付_万元违约金。

4.2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施工图纸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

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或者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应当承担处罚责任。

4.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监理人应自行为参与监理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4.5监理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非施工图)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开工前,即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向委托人提交,经委托人指派的项目经理(现场代表)批准后实施。

《监理规划》的内容和监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应符合监理规范规定。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规划》在开工前同时编制完成《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细则》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对施工图尚未出齐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可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以及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等编制《监理细则》并向施工单位交底。

4.6除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外,监理人应自费准备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照相录像设备以及其它必要设备和物品。

4.7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和监理要求

施工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等。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管、检查、控制和协调。

4.7.1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发出书面制止通知,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理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4.7.2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除达到竣工验收一次合格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接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路面弯沉值、平整度和排水管道等项目需一次通过接管单位验收,不得发生整改项目。

监理的工程质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目标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上级单位发文督办整改;

②在接管单位组织的接管验收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能督促承包人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达到移交标准。

4.7.3进度要求

(1)工程进度除达到委托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进度和工期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组织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2)监理的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或施工组织不当窝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委托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施工进度目标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7.4投资控制要求

(1)施工过程中,负责投资控制的专职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现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概算内容的设计或施工内容,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进行验工。

(2)督促承包人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之后45天内上报合同结算,30天内完成监理审核工作。

(3)对验工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求如下:

①未经委托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超进度验工;

②经委托人内部审核,合同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5%,单位工程核减率不得超过10%;

③对签证工程进行审核。

(4)审核承包人合同结算延期以及合同结算被审计核减,导致委托人发生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投资控制未达到监理合同要求。

4.7.5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监理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视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监理的项目在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2)监理的项目发生严重不良管理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单位发文督办整改导致委托人声誉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3)监理的项目督促管理措施落实或整改不到位,被上级单位点名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4.7.6环境保护要求

监理的项目在施工和保修阶段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职业安全生产健康要求,发生严重的不良事件,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给委托人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为环境保护目标未达到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8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8.1质量、进度监理

(1)审查认可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检查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