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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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
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
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简称农资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种子、农药及器械、化肥)批发、销售户和农业技术普及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自愿组成,按照国家建设新型农村农资销售流通网络的要求,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资销售户、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农业技术科普事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县农资经营市场的有序发展,按照“自愿、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宗旨,制定公约大家共同遵守,既能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本协会在农资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
把农资协会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行业凝聚力的大家庭,一个联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与管理者的平台,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本会主要目标:
围绕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政策,团结、组织农资销售单位与销售户、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中心,积极组织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开展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农民科学种田,服务“三农”,促进农资与科技、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广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进行优质放心农资产品推介活动。
与会员沟通,了解行业真实状况,了解农民需求,切实反映行业诉求,提高为农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和针对性要求,充分发挥好协会应有的作用。
普及推广农业实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新型农资与农技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和加强基层农协建设的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四)组织协会会员,开展以农资下乡、技术服务等各种形式的为农服务工作。
举办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交流会和展览会,开展各类农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示范章程、规章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引导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六)开展各协会之间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它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
(七)编辑实用农资、农技技术培训资料,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的转化和应用。
(八)在协会框架内通过争取项目,采取联合和合作等灵活方式,建立起我县的种子、农药、化肥储备仓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本地区涉及农资销售的单位与个人(销售户)、专业协会、合作社、生产企业等可被接纳为本单位会员;从事农业种植、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资销售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热心于农资农技推广的村组干部。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农资销售与推广,以及农资、农技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
(五)热心农资协会和农资推广的村组干部;
(六)农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以及从事农资术研究、推广和农村科普工作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热心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现有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个人评价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受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上级科协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发起人(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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