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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语14号广东省教育厅

粤教语14号-广东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省语委

决定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

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普通话初步普及,是要求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

特定岗位人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是指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现行文字政策,使社会主要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要重点规范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堵源截流,标本兼治。

党政机关、学校带头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等,文字规范、字形完整。

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字标牌。

二、各类城市达标的时间要求

城市达标时间的总要求为2010年以前。

鉴于我省城市的类型和条件不同,分三类城市三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类城市指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城区部分,要求在2003年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要求在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要求在200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办法

本着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可操作、有利于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评估范围主要是城区(不包括郊区),重点为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单位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评估的内容主要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规定的指标项。

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我省一类城市(广州、深圳)的评估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执行;二类城市评估执行《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三类城市评估标准由地级以上城市制定。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并对地级市的评估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充分认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加强城市管理、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二)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系统要积极配合支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各部门、各行业系统的实际工作中,使之成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

要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性质、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措施,将评估标准、要求、指标落实到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

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同时要紧紧抓住学校这个推普主阵地,推动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省基本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而努力。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人心,增强干部群众“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意识,加强检查督促,努力创设优良的语言文字使用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养成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习惯。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采取积极措施,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五)各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按规定时间自查后,可于当年10月份将自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申请检查验收。

(六)检查评估时间安排

1.2003年,广州、深圳两市开展自查自评,提出整改意见。

2004年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评估验收。

2.2005年以前,韶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梅州等市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2006年省组织抽查。

条件较好的城市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3.2006年以前,中山、东莞、清远、汕尾、河源、阳江、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2007年省组织抽查。

4.2008年底,所有县级市要完成检查评估工作。

附件:

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标准

最高得分

A

综合管理

(50分)

A1

组织领导

(8分)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4

4

A2

管理措施

(18分)

A2.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A2.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A2.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

A2.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A2.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

3

3

4

4

4

A3

法制建设

(10分)

A3.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结合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

A3.2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5

5

A4

宣传工作

(14分)

A4.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A4.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A4.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

4

4

6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标准

最高得分

B

普及

普通话

(100分)

B1

党政机关

(24分)

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B1.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1.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4

8

8

4

B2

广播电视

(20分)

B2.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2.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B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4

8

8

B3

学校

(36分)

B3.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

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

检查落实

B3.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3.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B3.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3.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B3.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3.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3

 

3

5

8

6

4

4

3

B4

公共服务行业

(20分)

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B4.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5

10

5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标准

最高得分

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

C1

党政

机关

(15分)

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1.2名称牌用字规范

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4

4

3

4

C2

学校

(25分)

C2.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

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2.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2.3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用字规范

C2.4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C2.5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C2.6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3

4

6

4

 

3

5

C3

出版物

(20分)

C3.1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3.2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3.3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

C3.4内文用字规范

C3.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4

3

6

5

2

C4

影视

屏幕

(20分)

C4.1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

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4.2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

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4.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

用字符合要求

C4.4字幕用字规范

C4.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4

3

6

5

2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标准

最高得分

C5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20分)

C5.1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5.2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5.3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书写正确

C5.4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

C5.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4

3

6

4

3

备注:

1.二类城市是指各地级市城区。

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5.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

6.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城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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