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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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防管理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通防管理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防处备案。

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防管理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风道,风道必须延伸到位,至最低标高。

7、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9、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1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14、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

15、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7、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运行,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

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检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严格执行《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工作。

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2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连锁的无压风门。

22、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至少要有三条集中巷,其中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如无法区分采区集中巷道,总回风巷必须按照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23、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防管理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24、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2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26、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防管理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2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8、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29、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30、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31、每年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

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有用水量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3、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

防尘系统图;

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煤层注水台帐;

煤层注水钻孔台帐;

防尘管路管理台帐;

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测尘台帐;

防尘设施管理台帐;

巷道冲洗清扫记录;

隔爆设施检查记录;

井巷刷白记录;

粉尘测定记录;

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

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4、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开拓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静压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m3,并具有备用水池。

5、通防管理科必须加强日常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实施的检查,每月要对全矿综合防尘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中,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6、井下防尘管路使用铁管时(跨巷拐弯及采掘面管路末端50米除处),必须统一刷绿漆,以便和其它管路区分。

7、防尘管路必须安设平直,吊挂牢靠(吊挂间距不得大于5米),小于或等于90度的拐弯要设弯头,不得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8、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矿井所有净化水幕的供水压力不得低于0.7Mpa。

9、所有巷道不能出现粉尘堆积,主要进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煤尘,不得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粉尘堆积。

10、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回采工作面必须逢采必注,特殊情况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不注水。

实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每个钻孔必须配备完好的压力表和流量表。

(2)喷雾洒水设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和冲洗巷道,严禁巷道煤尘堆积,各种喷雾设施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11、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完善,每100米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一个三通阀门。

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在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米的独头巷道内必须安设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距迎头20—30米安装放炮自动喷雾,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3)掘进工作面距迎头60—160米安装一组隔爆水袋,隔爆水袋水量计算符合规定。

(4)掘进机应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无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如果工作面供水压力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使用加压泵进行加压。

(5)机掘工作面必须在防尘管路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安设压力表,监测供水压力。

(6)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转载点喷雾,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

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7)放炮使用水炮泥,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炸药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

(8)放炮前、放炮后、装岩前必须采取冲洗煤壁,浇湿煤岩堆的防尘措施。

12、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主井每两天冲洗一次,采区进回风大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

13、采掘机组司机、爆破工、移架工、锚喷工和受粉尘危害的其它地点的作业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品。

14、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15、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隔(抑)爆设施。

每组隔爆设施必须按悬挂隔爆设施管理牌,牌板格式符合公司统一规定。

矿井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6、应建立粉尘实验室,制定粉尘测定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17、粉尘测定

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按防尘标准要求执行,测定次数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每个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测定全尘同时测定呼吸性粉尘。

(2)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规定时间送公司、市防疫站分析化验。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但必须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4、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必须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它用。

5、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按规定上报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公司通防处备案,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6、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技术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7、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变压器必须运回到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在指定地点存放,并挂牌管理。

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相关单位要及时回收上井。

10、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11、井下爆破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12、机电管理科必须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3、抽放和利用瓦斯的设施(如地面泵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1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5、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备有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由矿长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自动防灭火洒水装置。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17、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

19、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

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同“质量标准化标准”。

20、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21、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进行焊割工作必须事先向公司通防处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23、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

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

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检人员全程监护。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防处备案。

24、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部门,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25、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必须实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工区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或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划分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或在班前会议室公布,一份通风工区留存、一份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每月结束后,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2)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抽放管路外观、抽放钻孔、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3、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

其它用风地点根据路线长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区域,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瓦斯。

4、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5、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15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通风工区干部汇报,要根据通风工区干部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7、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劳资、通风部门每半年核定一次,保证岗位不缺员。

8、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瓦斯检查点分别为:

(1)综采工作面:

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高冒区、工作面回风流及尾巷栅栏处。

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综采工作面,跟机瓦检员检查的地点有:

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两滚筒间、前后溜子道、通风设施前。

(2)综掘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全风压进风巷道末端、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高冒区、区域回风、通风设施前。

(3)其它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检查的地点。

9、通风工区必须将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纳入瓦检员的检查范围。

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由通风队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给附近瓦检员,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汇报。

10、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揭示明显警标,进行汇报处理。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瓦斯杖,严禁戴非防爆电子表。

瓦斯检查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起预警作用。

检查瓦斯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13、瓦检员每检查完一个地点,都要将对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记在图表上。

每检查完一个采掘工作面,向监控室汇报一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14、每一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瓦斯传感器显示值、检查人姓名。

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

采掘工作面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它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15、专职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应在通风工区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

如当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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