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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3.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3.1.1大比例尺地形图<指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是城市规划、管理、项目项目设计、建设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为指导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3.1.2本要求主要对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做出规定,测绘过程的技术要求将在随后的章节详细说明。

3.1.3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在《城市测量规范》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规范》、《图式》中未作说明的地物,还有部分地物、地形要素的测绘未作详细说明。

为确保大比例尺地形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其他用户的要求,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作为对《规范》、《图式》中未详细说明有关事宜的补充。

3.1.4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1《城市测量规范》

2《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3.2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格

太原市大比例尺采用40cm×50cm矩形分幅,图幅按太原市地形图编号方法进行编号。

3.3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应执行以下要求。

3.3.1图根点、测站点精度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高程中误差:

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

3.3.2地形图平面精度

地形图平面精度应符合下表3.3.2的规定。

表3.3.2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地区分类

点位中误差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0.5

≤0.4

山地、高山地和设站施测困难的旧街坊内部

≤0.75

≤0.6

3.3.3地形图高程精度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1:

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15m;1:

1000地形图不得大于±0.20m;1:

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30m。

其它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已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地形类别

平地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

高程中误差<等高距)

≤1/3

≤1/2

≤2/3

≤1

3.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表示的原则及相应说明

3.4.1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应反映测图时的现状。

3.4.2地形图上符号的尺寸按《图式》1-2页“2.1符号的尺寸”的规定表示。

3.4.3地形图上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按《图式》2页“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的规定执行。

3.4.4地形图上符号的方向和配置按《图式》2-3页“2.1符号的方向和配置”的规定执行。

3.4.5地形图上各种要素的配合表示应符合《规范》“4.6.12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2.4符号在图上的正确显示”的要求。

3.4.6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

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

3.4.7本要求说明中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

3.4.8本要求与《规范》、《图式》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要求为准。

3.5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表示方法

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

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为使图面清晰,同时考虑1:

2000地形图的用途,1:

2000地形图上部分要素可适当取舍或不表示。

3.5.1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项目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必须准确表示。

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页“4.6.2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6-9页“3测量控制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建筑物上的控制点,若没有高程,可只注记点名。

3.5.1.2无论用何种方法测绘的图根控制点,按《图式》3.1.7或3.1.8表示。

3.5.1.3航测图成图所有控制点均不表示。

3.5.2居民地和垣栅

居民地是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的主要要素,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如实反映建筑物结构特征,正确表示建筑物间的关系。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55页“4.6.3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10-19页“4居民地和垣栅”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房屋的轮廓原则上以墙基外角为准,按建筑物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

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性质均按“砼”注记。

1:

500与1:

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图,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临时性的房屋可舍去。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面积小于6mm2的简易房、棚房可不表示,宽度小于3m的棚房用简易房表示,房屋只注记层数,不注记建筑材料和结构。

3.5.2.2平房轮廓以建筑物墙基外角为准,若一边山墙超出建筑物主体墙面,以主体墙面为准表示。

3.5.2.3所有楼房主体均以墙面为准表示。

3.5.2.4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图上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边线按主要建筑物外围为准。

3.5.2.51:

500比例尺测图,房屋的天井均应表示;1:

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1:

2000比例尺测图,天井可不表示。

天井内应加注“空”。

3.5.2.6简单房屋可不注明建筑材料性质。

3.5.2.7已建房基且房基高于地面但未建成房屋的建筑,无论正在施工或暂停施工,均按《图式》4.1.3表示。

3.5.2.8房屋附属的悬空建筑物以实际投影表示。

3.5.2.9阳台无论是否落地,均按《图式》4.3.1.2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除与建筑物等长的阳台归主体表示外,其余阳台可不表示。

3.5.2.10建筑物门廊、单位大门门顶等悬空建筑下的台阶、房屋等地物实测表示<可重叠)。

1:

2000比例尺测图,门顶、宽度小于3m的门廊、门<檐)廊支柱可不表示。

3.5.2.11农村一般农户院内的小平台、台阶、照壁、花池、矮墙等附属设施可不表示。

但半地下房屋高于地面部分按平台表示,台阶实测表示。

1:

500比例尺测图院内宽度大于2m且高度大于1m的平台及相应台阶应表示,1:

1000和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平台应加注“台”。

户外的照壁,1:

500、1:

1000比例尺测图按依比例尺围墙符号表示,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2.12农村农户门道外建筑无论是斜坡、还是台阶,1:

500比例尺测图按《图式》4.3.3表示,1:

1000、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2.13农村门道按《图式》4.3.1.4表示,虚线表示进出方向;有支柱但无墙的门道,按《图式》4.3.8表示,并实测支柱。

投影宽度小于图上2mm的门顶可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门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将其并入建筑物,但要表示进出方向,门顶、建筑物下的通道不表示。

3.5.2.14台阶在图上可绘足三级<含台阶上的平台、图上3mm)按《图式》4.3.3表示。

台阶两侧护墙宽度大于图上0.6mm时,护墙按实际宽度表示,否则护墙用单线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宽度小于2m的楼梯不表示。

3.5.2.15施工区用点线表示其范围,并加注“施工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只表示面积较大的施工工地。

3.5.2.16院门按《图式》4.3.6表示,月亮门按院门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2.17表示权属范围且高于地面0.5m的墙按《图式》4.4.3~4.4.7相应的符号表示,其余的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取舍,临时性的不表示。

3.5.2.18地下建筑物的天窗宽度大于图上2mm时按实际宽度表示,否则按《图式》4.3.5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2.19所有支柱、墩宽度大于图上1mm时,按实际尺寸表示<空心),小于1mm时按1mm符号表示<方体为实心,圆体为空心)。

1:

2000比例尺测图,所有支柱均不表示,大门宽度大于4m的门墩需表示,其余的不表示。

3.5.2.20当棚房依围墙而建时,棚房和围墙分别完整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用棚房表示即可。

3.5.3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包括矿山开采、地质勘探、工业、农业、科学、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和公共设施,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主要设施,应准确测绘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5页“4.6.4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20-43页“5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3.1架空传送带下的建筑实测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传输带按《图式》5.2.3表示,漏斗只测外形,并加助“漏斗”;滑槽符号中的斜线根据需要表示,也可不表示。

3.5.3.2居民地外饲养牲畜的大型场所按《图式》5.3.6表示,饲养场统一加注“牲”。

用于饲养牲畜的房屋按房屋表示。

房前屋后的个体小猪圈、羊圈等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独立于建筑物以外的个体小猪圈、羊圈,可不表示,饲养场内建筑物密集时,不要求每个饲养场所均注记“牲”,可在空白处注记。

3.5.3.3柱型广告牌应实测支柱,外围按实际投影表示,并加注“广告”。

1:

2000比例尺测图,广告牌可不表示。

3.5.3.4跑道长度大于250m的操场,加注“体育场”,小于250m的操场加注“运动场”。

3.5.3.5有名称的纪念碑应加注其名称。

3.5.3.6正规球场、幼儿园、公园和露天游乐场内正规的娱乐设施用点线绘制其范围,并加注“娱”。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3.7建筑物外的独立厕所按《图式》5.8.8表示,农村院内与建筑物相连的厕所按房屋表示。

所有简陋的厕所均不表示。

3.5.3.81:

2000比例尺测图,架空传送带下的支柱<架),烟道支架,橱窗、广告牌,路灯,小型牌、柱、墩可不表示。

3.5.3.91:

2000比例尺测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公场所、学校等有重要意义的旗杆予以保留,其余的不予保留。

3.5.3.101:

2000比例尺测图,温室、花房、菜窖统一简称为“温”、“花”、“菜”。

3.5.3.111:

2000比例尺测图,农村的学校,可不注记全称只注记“党校”字样;小型卫生所可不注记名称,用图式相应符号表示。

3.5.3.121:

2000比例尺测图,宣传橱窗、垃圾台、路灯均不表示。

3.5.4交通及附属设施

交通是国民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桥墩与绿地等,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梁应注明其建筑结构,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路堤、路堑应按实际宽度绘出边界。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5-56页“4.6.5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44-61页“6交通及附属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铁路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应测注高程,铁路曲线段应测其内轨顶高程,铁路统一中心定位。

3.5.4.2公路、街道在图上按实际宽度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路中注明等级和铺面材料,街道应在路中注明铺面材料,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

3.5.4.3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和地下部分、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1:

2000比例尺测图,道路中安全岛<环岛)、隔离带、绿化带、花坛、只测绘其范围线,不填充植被符号,范围线统一用“道路隔离带”编码表示。

3.5.4.4路基未经修筑或简单修筑能通行大车和拖拉机且实地宽度大于3m的道路,按《图式》6.4.1表示;实地宽度大于0.5m<1:

2000比例尺测图,实地大于1m)、小于3m的乡村中不能通行大车和拖拉机的道路按《图式》6.4.2表示。

大车路、乡村路的宽度依比例尺表示,若实地宽窄不一,且变化频繁,图上可取其平均宽度绘成平行线。

乡村中单人单车行走的道路按《图式》6.4.3表示。

3.5.4.5公园、工矿、机关、学校、居民小区和农村等内部经过铺装的主要道路按《图式》6.4.4表示,路面未经铺装的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农村的内部路可不表示,其余的可适当综合。

3.5.4.6马路边林带宽度大于图上20mm时按树林表示,小于20mm时按行树表示,无论用那种方法表示,均应注明树林性质<如:

杨、榆等)。

1:

2000比例尺测图,马路边林带按行树表示,可不注树林性质。

3.5.4.7路边、花池内及其它地方的线状冬青树均不表示。

大面积的冬青树实测边界,按花圃表示。

3.5.4.8站台、天桥、地道、信号灯、臂扳信号机、水鹤、车挡、转车盘等火车站附属设施按《图式》6.2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只表示高柱色灯信号机。

3.5.4.9不依比例尺涵洞用虚线连接地下部分。

1:

2000比例尺测图,依比例尺涵洞地下部分用虚线连接表示,不依比例尺涵洞地下部分不连线<可不表示)。

3.5.4.10路堤、路堑应区分是否加固。

3.5.4.11里程牌、坡度表、路标、汽车停车站等道路标志按《图式》6.5.6表示。

3.5.4.12铁道平交道口按《图式》6.5.8表示。

3.5.5管线及附属设施

管线包括各种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等,图上应准确反映管线类别、实地点位和走向特征。

永久性的电力线、通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

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杆上变压器应表示。

图上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

各类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并注明管道数量和传输物质的名称。

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6页“4.6.6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62-69页“7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1电力线、通信线进入建筑物时,建筑物上可不表示路线走向,但进入变电室时需表示走向。

3.5.5.2架空管道拐点、交叉或通过道路处的支架实测表示,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1:

2000比例尺测图,直线部分的支架可适当取舍。

3.5.5.3多根管道成排或重叠且宽度大于图上2mm时,按实际投影表示<管道外侧),中间加注管道数量,传输物按主要的标注。

1:

2000比例尺测图,走向连贯的主管道表示其余管道可不表示,管道只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不注记管道数量<根数)。

3.5.5.4底部高于地面1m的管道按架空管道表示。

3.5.5.5轮廓凸凹小于图上1mm的管道,可用直线连接。

3.5.5.6电力线、通信线的电缆标实测,按相应符号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建成区外的电力线、通信线,拐弯处、变陡坡处的电缆标实测表示,直线部分可取舍;建成区内的电缆标可不表示。

3.5.5.7地下检查井只表示干管和道路上的,其余的可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5.8室外地上和地下的消火栓,均应实测,按《图式》7.5.2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5.9阀门均应实测,按《图式》7.5.3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

3.5.5.101:

2000比例尺测图,建筑区电力线、通信线密集且与其它<线划)相互压盖时,可适当取舍;高压杆不取舍,但通信杆、低压杆的拐点、起始点、三个以上<含三个)走向的杆位必须保留表示,直线部分不可连续舍去两根杆,当两根杆间不能用完整符号表示时,可用同性质的线连接。

3.5.5.111:

2000比例尺测图变压器统一按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定位点为其中心。

3.5.6水系及附属设施

水系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沟渠、井、泉等自然和人工水体及水利设施,图上均应准确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河流、溪流、运河、湖泊、水库、池塘等的水涯线一般按测图时<或摄影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表示,不绘制水涯线。

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只绘制湖泊、水库的水涯线可不表示,池塘统一用单线表示。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的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与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池塘顶边与塘面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

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6-57页“4.6.7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70-87页“8水系及附属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沟渠边高度不高于地面0.5m时,宽度大于图上6mm时按有护岸沟渠表示<即需绘制示坡线),并绘制水涯线;宽度大于图上1mm、小于6mm时用双线表示;宽度小于图上1mm的防渗渠、水井、泵房的引渠用单线表示,1:

2000比例尺测图,防渗水渠、河流宽度小于图上0.5mm时用单线表示,宽度小于1m的非防渗水渠可不表示;堤高大于0.5m的沟渠,堤宽小于图上1mm时按《图式》8.3.2a表示,堤宽大于图上1mm时按《图式》8.3.2b表示。

沟渠边、堤应区分是否加固。

1:

2000比例尺测图,单位、村庄等内部路旁边的渠不表示;耕地内较窄的水渠用单线表示;堤坝上的道路可不表示。

3.5.7境界

太原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上一般不表示行政区划界和特殊地区界,需表示时,将在项目技术设计书中给予说明。

自然保护区界实测,按《图式》9.2.2表示。

3.5.8地貌和土质

地貌指地球表面起伏的形态,土质指地面表层覆盖物的类别和性质。

地貌和土质是经济建设部门规划设计、资源调查的基本依据之一,图上要求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表示。

建筑区、砖场、乱掘地、垃圾场、采掘<石、土)场、坟地等不易用等高线表示形态的地方,一律不绘制等高线,实测高程,并加注相应的说明注记。

不同项目、不同测区的所选择的基本等高距将在技术设计书中给予说明。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

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时,以陡坎符号表示。

当坡、坎比高小于0.5m<1:

2000比例尺测图比高小于1m)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1:

2000比例尺测图,陡坎不可用等高线表示;大于1m以上的坎不得取舍。

梯田坎、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大于5mm时需绘制坡角线。

梯田坎比较缓且范围较大时,也可用等高线表示。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能用斜坡符号正确反映出地形特征的地段,优先考虑用斜坡符号表示,否则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人工修筑的坡用斜坡符号表示。

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坎、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7页“4.6.9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92-105页“10地貌和土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8.1计曲线应注明高程,等高线注记注在平缓处,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

当等高线密集时,可选择注记。

3.5.8.2大比例尺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为:

1:

500比例尺地形图15m,1:

1000比例尺地形图30m,1:

2000比例尺地形图50m。

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3.5.8.3高程点位实测表示,高程注记一般注在点的右方或左方。

1:

500和1:

1000比例尺地形图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M,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注至分M。

3.5.8.4除4.1~4.8中规定需测注高程的地方外,以下地点必须测注高程点。

1)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旁、水涯线上以及其它地面倾斜变换处、地形特征点处须测注高程;

2)城市建筑区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它地面倾斜变换处。

3.5.8.5山顶、鞍部、凹地及斜坡方向不易判别的地方应在最高、最低一条等高线上绘制示坡线。

3.5.8.6所有坡、坎均应分清是否加固。

3.5.8.7人工修筑的斜坡用斜坡符号表示,不用等高线表示。

3.5.8.8崩塌残蚀地貌的表示按《图式》93—94页10.3的规定执行。

3.5.9植被

植被指覆盖在地表上的各种植物,图上应正确绘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

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

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植被符号可配合表示,但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如果种类很多,可舍去经济价值不大或数量较小的。

符号的配置应与实地植物的主次和稀密情况相适应。

旱地指除稻田以外的农作物耕种地和撂荒未满三年的轮歇地,包括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的田地,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

菜地指较固定的常年种植、面积较大的菜地。

有喷灌设备或节水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

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

植被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7-58页“4.6.10植被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106-117页“11植被”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9.1高于地面0.5m的田埂图上宽度大于图上1mm时用双线表示,小于1mm时用单线表示。

3.5.9.2居民地内散树可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所有散树可不表示。

3.5.9.3行树、狭长灌木林等在图上长度小于20mm时可不表示。

1:

2000比例尺测图,道路、河流、水渠第一排行树,狭长灌木林需表示,其余可不表示。

3.5.9.4独立树指有良好方位作用和有纪念意义的单棵树木,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

实地应正确区分零散树木是独立树,还是散树,按相应符号表示。

3.5.9.5花圃边界一般用实线表示,当花圃边界与内部路公用时,公用部分按内部路表示,其它边界用虚线表示。

面积小于图上6mm2的花圃可不表示。

3.5.9.6草坪按《图式》11.4.1表示,并加注“草坪”。

3.5.9.7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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