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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0OFF精装修
第二章-单价说明
附录甲-工程量计算原则(土建)
工程量计算原则
I.总则
1.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应详细说明材料与施工质量,并应准确表达所需执行之工程;如工程数量不能准确量度时,则应说明为暂定数量。
2.此标准量度法,虽以提供统一量度单位及基本定额等为目的,实为原则上之定义,而并非不可改变之文件。
在特殊或非常情形下,测量师可按其个人之判断而采取其它量度方法且加以详细说明,但该方法必须符合标准量度法之原则。
为获得更准确更实际之估计起见,测量师可提供比本文件更详尽之资料而不必为本文件所限制。
3.本量度法应适用于工程进行前清单之编制,亦应适用于工程完成之量度。
4.(a)除另有说明外,应一致采用以下量度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3)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2)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米/直米(m)
(V)以件为单位之项目—个/件(No.)
(b)在例外的情况下,若有数量庞大而价值低廉之项目,而占工程主要部分者(例如开山等)测量时可用一百立方米、一百平方米或一百米为单位。
若采用此等单位时,应在清单上加以说明描述。
凡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量度单位。
5.除另行列明外,工程之量度应以完成后之实数为原则。
6.给予尺码时,其次序应保持统一。
一般应按长、阔与高为次序。
7.除另行列明外的每一项目均应作为已包括输送、交付、卸货、储放、提升以及所有装置之人工并已包括裁切及损耗、包装之费用、各种皮费及利润在内。
8.在工程量扣除空位时,首先取决于规定之「最小面积」。
该空位须与工作范围界线不相连。
否则,不论大小均应扣除。
9.除另行列明外,喉管应以内径叙述其详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总则(续)
10.除合同条例特别规定外,暂定金额与指定金额之应用须符合下列定义:
(a)“暂定金额”一词是指某工程之款项,在投标文件发出之前尚未能完全预知其价值或无法叙述其详情。
(b)“指定金额”一词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专业分包商之工作款项或专业供应商之款项。
此款项并不包括承包商之利润,为此利润应另设一项目。
11.在水中或水底工作之工程应分别开列。
列明是否水塘、河流或海事工作,并在适当情况下注明水位之高低。
在压缩空气中操作之工程亦应另行开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
参阅第I章-总则
初步细则
1.发展商、发展商代表及工料测量师之名称应予列明。
2.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所包括之工程应有概括说明。
该建筑物之尺寸与地面水平以上及以下之高度应与该建筑物之层数一并列明。
3.(a)工地之位置,连同进口以及对工作位置及范围之任何限制等特点均应详细说
明。
任何邻近于紧靠之建筑物应加以指出。
(b)应建议参与投标之承包商在投标前前往视察工地及验看探土孔穴(若有存在)。
同时,若有所需,应告知在何处可获得门钥匙以及在何处可以查阅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
(c)在工地内或可获得之砂、砾土或石头之应用或处置之任何规定应予说明。
4.(a)若工地之接管系在不同日期内分段移交者,其详情应予列明。
(b)若工程需以任何特定次序或分段形式进行者,其详情应予列明。
合同条款
1.(a)合同之形式及其条款应予列明,而在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内亦应列表表示,
并以标题列明。
(b)应给予承包商完备之合同条款一册或备一册以供其查阅。
(c)与条款有关或增加而又影响价格之任何项目应充分予以说明。
2.应列入条款表附录内之细则,应以表格形式列出。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I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同条款
1.(a)有关工作时间或工作情况上任何特别规定。
(b)可能实施于工资率及材料价格上之任何规定。
2.(a)机器、工具、脚手架、排栅与层板,为专业分包商之工作而特设之脚手架。
(b)工地办事处、棚屋、饭堂、宿舍与服务工作及其他福利设施。
(c)卫生设备及其保养与拆除。
(d)临时遮栏。
(e)供应电话。
3.符合任何政府法律、任何地方当局及任何公共事业公司之附例及作出通告;支付及偿还发展商代付之各种根据此等法律、条例而引致之任何合法应缴公费。
4.符合政府劳动部门之工地安全条例。
5.进行工程所需之放线工作及提供一切必须之仪器及人力以便监理/发展商代表校对该项工作。
6.总管理员极其对工程之管理。
7.公共财产及各公共服务行业财务之保养与防护;补好修妥或偿付所有对该等财物之损坏。
8.承包商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如无其他条款规定)。
9.补好修妥在保固期及延展报固期内出现之缺陷。
10.准许除分包商以外,而受发展商雇用之艺术家或工匠执行有关工作。
11.承包商对人身伤害,对包括公共与私人道路在内之财物等被损坏所应付之责任。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I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同条款
12.(a)有关下列各项之保险或偿付:
(i)由于叛乱、暴动、火警、暴雨、洪水、暴风雪及下雹、飓风、雷电及飞行物体所造成之损伤。
(ii)人身意外死亡条例。
(iii)劳工赔偿条例。
(iv)对习惯法之责任。
(v)相连物业之沉降或倒塌。
(vi)发展商所要求之任何保证。
(b)倘若保险范围系应将监理费及测量师费包括在内者,应详予说明。
13.暂定金额及指定金额及其调整方法。
倘若运载、卸货、存储及退回包装物等成本系应由承包商所加进投标价内者,应如是说明。
14.付款条件。
15.发展商所要求之任何担保。
16.对各项工程之一般性照料,雇用看更人及采用防护性灯光。
17.工程所需及专业分包商工程所需之灯光、动力及任何所需之临时线路与计量表。
18.(a)保护各项工程及材料避免受天气影响。
(b)罩好或遮盖及防护。
19.任何宝藏、钱币或古物之处置。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I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同条款
20.(a)关于工程上差异及有关通知,量度及计值方法之细则。
(b)关于按工及计料账目之细则。
21.样本之交阅。
22.试验材料之规定。
23.工程用水,及专业分包商之工程用水,及任何所需之临时管道与储存设备。
24.(a)某一行业对其它个别行业之一般性照应。
(b)对专业分包商之照应。
该项目应详列一切卸货、储存、提升、特别动力之供应、材料之安放、清除废物及其类似者;为专业分包商之工作而进行之保护、凿去、及补好执妥以及承包商所应提供之其他便利等细则。
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工程与专业分包商有关者应详予量度,或用暂定金额以处理之。
(c)照应及凿去与补好执妥发展商所雇用之艺术家或工匠之工作,而该等工作并非构成该合同一部分者,应按照上述分段(b)之原则详列其细节。
25.在需要时,应设立一项目要求承包商供给围街板、遮栏、木板行人路、防护栏杆、承重台架、照明及各种类似设施而为保障公众安全所需者。
工地边之有围街板者应列明其长度。
任何特别需求有关广告权益之规定,均应予以说明。
26.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所进行之工作应以暂定金额处理,例如:
(a)翻起及重铺公共道路及行人路;
(b)构筑永久性道路与入口驳口;
(c)水、煤气、及电线杆等之接驳。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I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同条款
27.在需要时,应为临时道路及入口驳口而设立一项目,并列明有关细则。
28.在需要时,为烘干建筑物而供给燃料与照应。
29.搬走废物与垃圾,清理及清洁。
对原有建筑物施工及拆卸工程
1.应有一说明,详列在任何拆卸工程中,何种材料须要搬走及补回发展商金额,何种材料仍为发展商所有及其保护与处理之细则。
2.(a)原有屋宇之更改工程,包括有关之新建工程,应另设一清单处理,若该等
项目在工地上定价较为方便者,如拆除、切凿等工作则应在个别按件项目下予以说明,并在可能之情形下将工程数量或尺寸予以列出。
(b)临时性屋顶与围栏应予说明,并在可能之情形下列出其数量。
3.一切装顶,除应用于开孔工作之外(该项目开孔工作之位置及说明已列于[拆除工程]*清单之内),应详予说明或提出暂定数量。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砖工
参阅第I章-总则
1.(a)应设有提纲列明每一砖工及面砖工作个项目之说明中已将所有粗斩及细斩工
作,凸、凹线、各式砖拱、契尖、垫缝、挖砖缝,将本梁枕木做好,将木框做好及汶口,抹成烟囱内孔,填塞檐口人工,使明角垂直,做成方角或跌级子口,切成斜角或叉口,开缺口,砌或留槽坑、孔穴及凹位。
削切,补好执妥工作及任何同性质之一切零星项目包括在内。
(b)在原有砖砌工程上工作应予量度。
(c)砖墙厚度超过一个半砖,而其厚度系每半个砖为倍数时,则将之化为一个砖之墙厚,以平方米计算。
(d)砖墙厚度不超逾一个半砖时,应以平方米量度,列明其厚度。
(e)砖墙厚度如非以每半个砖为倍数时应以每平方米量度,列明其厚度及说明包括所有斩砖工作。
(f)空心墙应按平方米量度,列明其内外两壁厚度,空位之宽度;码铁之排列应予说明。
2.下列各项目应分别量度:
(a)填塞空位之砌砖工作;
(b)独立柱头及烟囱合并为一组;
(c)用以支承小构件、水箱及其类似砖工合并为一组;
(d)平面上圆形之砌砖工作应量其平均长度及列明其半径;说明中应包括所有斩砖及挣后在内。
(e)墙壁表面砌成倾斜者应列明其平均厚度,倾斜比例;说明中应将所需切削工作包括在内。
(f)墙壁砌成倾斜者。
(g)在砌石工作背后砌砖镶贴者;其说明应将斩砖及码口包括在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砖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3.(a)减除数按空位及凹位实际尺寸量度;空位不超过0.10平方米者不予减除。
(b)凸线、窗台、过梁及其类似者之减除数以足一层砖高度之总数计算。
4.扫水泥浆于钢铁工程上以平方米计算。
5.在空心墙末端或空位加以封闭之工作应按直米量度,并将有关材料及方
法予以说明。
6.(a)在原有砖砌工程上施工,应分别量度。
(b)新墙末端与原有者结合时。
斩砖、出砖牙及接合工作所需人工与材料,应以直米量度,列明该墙壁厚度。
(c)在原有墙壁顶部整理以更加高工作应以直米量度,列明墙壁厚度。
7.装置炉灶、炉铁、炉面装饰、及铁灶均按件计算,而说明其类别。
上述各项若装置于壁炉口时,应说明该空位之尺寸,并将所需混凝土及砌砖镶贴工作包括在说明内。
8.(a)烟囱衬里以直米计算,说明中应将斩顺及斩成弯曲形之状之工作包括在内。
(b)砌砖烟囱之断面少于0.25平方米时,烟囱空位、批档(抹灰)(沙浆抹灰)内部及其他空位不予减除。
9.安装金属窗、门及框工作应详列其大小以个数计算;说明中应将安装入墙埋件,坐稳纹口及列明是否两面或单面纹口(勾缝)包括在内;如属安装库房门,夹万及同类别性质之门与框等工作其大约重量及所在楼次亦应列明。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砖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10.(a)透气砖及安装透气栅栏,炉灰门及其类似者均按件计算,列明该件所装在之
墙壁厚度;有关开孔工作包括过梁在内应于说明。
(b)烟囱嘴包括其坐稳与傍筒等工作按件计算。
11.(a)墙壁及间隔以混凝土砖、空心砖、或经注册设计之各种砌块砌成者均应按平
方米计算,说明中应包括该等砌块之大小及其表面修饰方法。
(b)在独立位置上之垂直管道砌砖工作及其类似者应分别量度。
(c)用另制之实心砌块或填充料作为空心砖末端收口或应用于十字墙者均以直米计算。
(d)墙身之不同构造而需斩切或码口等工作以直米量度并说明包括多用之材料。
12.玻璃砖墙壁及间隔均按平方米量度,说明中应列明玻璃砖之大小及砌法,如有任何对玻璃砖四周之特别坐稳方法及在接口处用加固材料等均应按米量度。
13.砌砖工程内之加固材料以直米计算。
14.(a)超过225mm宽防潮层应按平方米量度;不超过225mm宽者应以直米量度。
(b)平面及企身(企口)防潮层应分别量度。
(c)在环形墙壁上铺防潮层或衬里,包括平面及企身,均应加以说明系已将一切所需之割切包括在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砖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面砖、见光砌砖工作等
1.(a)除以后另有说明外,面砖工作应量度整幅墙壁之见光部分以平方米计算,并
作为普通砌砖工作或其他砌砖工作之原数另补。
补于阴角明角转曲等数量应以每半砖序倍进。
砖之性质,纹口(勾缝)及砌法均应予以说明。
(b)墙壁厚度系半个或一个砖面用面砖砌成两面见光者,应分别量度。
(c)砌面砖工作如需攀手过墙者应分别量度。
(d)倾斜面工作应分别量度,并说明其倾斜度。
(e)圆形面砖工作之半径应予列明。
(f)所有特制砖应予说明。
(g)面砖与傍后用砖(墙心砖),其尺寸相互不同时应分别量度;而砖之尺寸及砌入傍后砖(墙心砖)之方法亦应说明。
(h)在方格内之面砖工作而不超过1.00平方米者应分别量度及列明方格之个数;面砖砌成带条形、不同于一般面砖而不超过四层砖高者应以直米计算。
2.见光工作与面砖工作之量度方法相同。
3.(a)砖拱按其表面平均长度以直米量度,列明其高度及拱底露出部分之宽度。
(b)不同类型之各种砖拱及用特制砖之砖拱应分别量度。
(c)特形砖拱应按个计算。
(d)圆形工作之半径应予列明。
4.顶收口砖、突出墙面砖牙及其类似者均应按件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砖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砖铺地面及步级
1.(a)砖铺地面按平方米计算;如需铺成圆形应加说明。
(b)砖砌步级以直米量度,详列其宽度与高度,圆位步级应列明其半径。
锅炉底座、烟囱管、烟囱或独立锅炉烟囱
1.与锅炉底座、烟囱管及锅炉烟囱在屋面以上部分有关之工作应分别量度。
2.耐火砖及耐火泥工作应分别量度。
钢铁坐垫砖及弯形烟囱盖均按直米量度,各不规则形状件按件计算。
3.独立锅炉烟囱之砌砖工作应分别量度,大小及形状应予说明;若需在外用脚手架工作者,亦应如是说明。
4.耐火砖衬里应列明其厚度并按平方米量度;如需砌入傍后砖(墙心砖)内加以说明。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粗木工
参阅第I章-总则
1.(a)应设有提纲列明每一粗木工项目之说明中已将所有人工及用钉包括在内;需
用螺丝安装之工作应如实说明。
(b)空位不超过0.50平方米者不予减除。
拱架
注意:
有关混凝土用之模板工作,如闸板,拱架等,参阅混凝土工第20条至23
条。
2.(a)拱架应按其所支撑之实际净面积量度并应说明已包括所有撑柱、螺丝栓、用
尖钉、松开、拆卸及搬走;斜拱架应分别量度;工作如需搭架而起拱点高逾3.50米者均应予列明。
(b)说明中应详列拱架系应用于砖拱或石拱;拱底之形状,即平拱、弓形拱、半圆拱或其他拱形亦应列明。
(c)拱架超逾300mm阔者应以平面计算;其不超逾300mm阔者以直米量度,列明其阔度。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粗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木材
3.(a)木材及其质量应予说明。
(b)量度木材应按构成该件之开料尺寸及其装好净长度为准。
该件如果出榫,榫之长度应加进见光之长度内。
(c)除以后有说明外,结构木材应列明其尺寸以直米计算。
(d)过刨木材应予说明及分别量度。
(e)各项工作除经说明系属完成尺寸外,每一刨面按原已量度之尺寸上给予3mm宽容。
(f)木材长逾5.00米者,应分别量度。
(g)除另有图示或规定外,容许每5.00米完成长度另加一接驳位。
长条板、侧板及其类似者之每一接驳叠口或交齿榫作0.15米长度计;支撑木材上每一斜面接驳位以该件双倍厚度作成长度计。
(h)弯形工作之半径应予说明。
4.天面盖板以平方米量度,铺成对角线或铺在企面及不同斜度屋顶者应分别计算。
5.天面吊桥板以平方米量度。
6.绝缘褥及其他柔韧材料按其所覆盖之净面积以平方米量度;叠口及装固方法应予说明。
7.墙身板条应以平方米量度,列明板条尺寸及间距。
8.地板垫条装在混凝土内或其上者应列明其尺寸、形状、防腐及安装方法,以直米量度。
用以装嵌垫条之夹子并按件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粗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木材(续)
10.(a)用以构成各种形状假天花及托架应详予量度。
(b)钢架工作中之大吊架及托板;假梁及凸线之木挣等,均按最大周边量度其平面。
木料尺寸及其安装方法应予说明。
(c)凸线托架应说明已将转角托架、底木及打枳(加楔)包括在内,以直米量度。
11.(a)纤维建筑板及其他同类平板材料用于天花,墙身及屋顶衬面者应列明其安装
方法,以平方米量度;说明中应将所有窄度,少量面积及所有切割包括在内。
如果按设计要求作成格子形时,应予说明。
(b)封口线应以直米量度。
(c)梁旁及梁底应一并按平方米量度,但应与一般天花工作分列。
(d)天花由楼面起计高逾3.50米时应分别量度并列明其高度。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I.细木工
参阅第I章-总则
1.(a)应设有提纲列明每一细木工项目中已将所有削切、开缺口、开孔、榫接头,
大夹角、各种形状末端、转角、叉驳、相碰接头、短度及其他同性质之零星项目包括在内。
(b)入柳(榫槽)转角接头,斜边或圆边、削边、跌级、槽坑及任何其他同性质之零星长度项目,均应包括在和该项目说明之内。
收口及逆级工作应作为已包括在各项目之内。
收口及逆级工作应作为已包括在各该项目之内。
(c)空位不逾0.50米者无减除数。
(d)木材须经选择,保持清洁以备上色或光面者应加以说明并分别量度。
(e)有关工程除经说明系以完成尺寸计算外,应在所量度之每一刨面尺寸上,予以3mm之宽容。
(f)平板木作逾200mm宽者应将拼接方法说明,并分别量度.如该件特别需用整件木材作成应另行叙及并将宽度列明。
(g)所有细木工工作包括用钉,装固方法亦应予以说明.用螺丝或套眼螺丝装固之工作应分别说明.如须用铁螺丝以外之其他螺丝,或须用原来材料填塞螺丝孔者均应如是说明。
(h)拼框或用白铅丹座稳之工作应予说明。
(i)安装细木工工作所需之底层或背衬应予说明;若该底层未包括在有关项目之内者,则骨架构成之底层按平方米计算而其他底层则以直米计算。
(j)弯形工作应分别量度.
2.(a)长条地台板按铺好净面积以平方米度量。
说明中应将板条之宽度拼驳及用钉
方法列出。
如地台板系须逆纹剖面或光面以供擦腊者亦应如是列明。
(b)地板用金属入榫者,说明中应将该金属榫条包括在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I.细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3.(a)方块或花式地板按平方米量度。
说明中应列出方块大小、所砌图案、拼驳方
法及座稳用料亦须予以说明、地板光面以供擦腊者应如是说明。
(b)工作如需砌边者则该周边应以直米量度。
4.进出口活门及其类似者按件计算。
5.装饰线及镶边按直米量度。
该件如须入榫者亦应予以说明。
6.(a)夹板、纤维板、塑料及其相同者之平板称面,应以平方米量度。
(b)平面不逾300mm宽者,按直米量度;但由于开孔及其类似工作而致构成此窄度时,此节不适用。
7.(a)墙脚线(踢脚线)、天花线、盖顶、挂画线及傍水线(护壁木条)均应以直米计算
并列明是否用钉钉上、打织(打楔)、入榫、套入、或胶固等方法。
(b)组合而成之墙脚或天花线中之个别构件之尺寸应予说明。
如有需用托架应包括在说明中。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I.细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8.(a)门窗应按平方米量度并列明个数。
说明中应指出该窗系一整板或分成若干格。
(b)装挂可开之门窗及其方法应包括在说明中
(c)门窗如属挂叠式,应量度每扇窗之最大宽度。
双对企梆(双开门碰头门梃)之人工应包括在说明中。
(d)异型门窗,应按其互相垂直之最大尺寸量度,分别计算。
(e)窗门分格而格不属方型者应分别计算。
该格之排列应予以说明。
(f)窗门底梆斜脚之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各项目之内。
(g)圆形窗门按个计算
(h)玻璃线按直米量度。
9.环绕窗门子总应按直米量度,切成大夹角以适应(中悬窗)用者分别量度。
10.(a)池板厚度、顶中之尺寸均须列明。
(b)池板出线须如实说明。
(c)生线(池板线除外)或镶嵌应按直米量度。
(d)凸缘池板或凸缘出线及大夹角池板或是否双面工作均应分别予以说明。
模成折叠帘布形之额外工作按件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I.细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11.(a)池板墙身及间隔按平方米量度。
(b)池板墙身不逾300mm者,均以直米计算。
(c)池板面积不逾0.10平方米者,其墙身应分别量度。
(d)三角形或斜形池板工作应加以说明并量度其净面积。
(e)墙身池板之底层及装置池板墙身方法应予说明。
(f)池板间隔中之门扇大小及池板件数列明。
门扇上及原框出子口线或钉生子口线均应予说明并包括在该项目之内。
12.(a)门扇应以平方米计算并列明支数。
如属池板门,池板件数应予列明。
本章第
10条所列之总则应用于此。
(b)门扇顶端如属特别形状者,应按其相互垂直之最大尺寸量度,分别计算。
(c)门扇如有逐渐收窄之企梆者应分别量度。
(d)门扇如有不平常形状或不平常排列之池板者应分别量度。
(e)在夹板门上开孔以供安装玻璃或百叶者应列明其尺寸,按个计算,作为该门之原数另补。
(f)在池板门上留空池板以供安装玻璃或百叶者应分别量度。
如该池板空位系分成格子者应列明其格数。
(g)玻璃线应按直米量度,如用套眼螺丝安装者亦应如实说明。
(h)双掩门应分别计算,按每扇最宽阔度量度,并将两支对企梆之人工包括在说明中。
(i)弹簧门应分别量度。
并将各企梆边缘之工作包括在说明中。
(j)固定规格之门扇应按支计算并应引述制造商目录。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II.细木工(续)
参阅第I章-总则
13.窗及门之衬面框应按直米量度。
如有池板者每一套衬面中之池板件数应予列出,说明中应将出榫夹角包括在内。
14.(a)实心窗框、门框、顶中、横档及窗槛均应个别以直米量度。
(b)出榫及其他接驳之全长度均应包括在各该框木等之长度内。
除另有说明或指定外,每一顶角应另加给75mm长度。
(c)连接件接驳应包括在说明中,并指明系已将该码尖或接驳螺栓包括在内。
(d)圆型及其类似之窗框按个计算。
15.(a)窗台板之凸边应以直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