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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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先进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表1)。

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表1: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含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表

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简单、中等

复杂、极复杂

≤30

≥1

≥3

>30且<120

≥2

≥3

≥120且<300

≥2

≥4

≥300

≥3

≥5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教育,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应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应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包括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

(五)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

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

(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应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应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三)探放水制度。

矿井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的要求等;

(四)定期分析制度。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

(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

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

(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应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

(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表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得小于150m。

表2:

矿井探放水钻机配备表

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探放水钻机台数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中等

复杂

极复杂

<120

≥2

≥2

≥3

≥120且<300

≥2

≥3

≥4

≥300

≥3

≥4

≥5

第十六条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

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八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观测系统。

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水点(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动态监测(观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

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

(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

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等;

(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矿井:

1.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

2.开采受高承压强含水层(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

3.近5年因导(含)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

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

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帐,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还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并上报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必须采用钻探,并结合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否则不得掘进。

第四章水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

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

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

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

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

防水闸门除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外,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以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

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含(导)水陷落柱必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必须按含(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孔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二条开采受顶板含水层威胁的煤层,应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放或采取充填开采。

所采取的方案设计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采区开拓准备时,具备放水试验条件的应进行放水试验。

采煤工作面采煤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含(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承压水防治。

第三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

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治底板水,所采用的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且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必须编制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作为采掘设计和防治水设计依据。

第三十五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的矿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06MPa/m;

(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必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水的破碎带(断层带)进行注浆加固。

第三十六条采用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改造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必须超过开采边界

外侧30m;

(二)注浆终压不得小于静水压力值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的2MPa以上,终孔吸浆量不得大于35L/min。

(三)对注浆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价,提交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

第三十七条邯邢地区开采深度大于800m的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应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实现“治保结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用地面定向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区域治理设计方案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治理目标层,顺层钻孔布置采用带状均匀布孔方式,并根据注浆扩散半径确定合理孔间距,施工中应逢漏必注,循环钻进直至设计终孔位置,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达到探测、治理、验证“三位一体”的治理效果。

(三)采用地面径向水射流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应合理确定主孔的数量、间距以及射流孔的数量、方位、孔深和垂向间距;钻孔施工顺序上应保证后期钻孔对前期钻孔注浆效果进行检验,施工中应逢漏必注,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

(四)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后,提交竣工报告,对工程效果做出结论性评价,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五)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区域,掘进期间和回采前应进行超前物探验证,发现物探异常,必须进一步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物探必须进行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

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九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区域掘进巷道必须开展超前物探和钻探工作,循环探查掘进前方顶(底)板及两帮一定帮距范围可能存在的隐伏导(含)水构造,有标志层的要钻到标志层位。

超前顶(底)板钻可利用顶(底)板含水层作为信号层,通过观测其水压、水量、水质、水温等的变化,判断附近是否存在承压导(含)水异常体。

第四十条矿井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封闭墙应留有泄水口,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

凡具备施工放水巷或疏放水钻孔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布置放水巷或在工作面低洼处提前施工穿层放水钻孔,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放水孔,最大限度地将工作面积水有控制的放出,避免采空区形成积水。

第四十一条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好老空水的探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探水

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

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1)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2)探水线:

积水位置较可靠的老空水,应由积水边界线向外水平推移60m作为探水线;探放无可靠资料的老空水,应先确定可疑区域,再由可疑区域边界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矿井自己开采的老空位置准确、积水情况清楚时,由积水区向外水平推移30m作为

探水线。

(3)警戒线:

图纸资料可靠的探水线外推2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较可靠或不可靠的探水线外推50m-80m作为警戒线。

第四十二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

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四十三条下山掘进的沿空巷道超前探放老空水的,只有在查明老空区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条件下,方可实行“无压”(水压<0.01MPa)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四条矿井必须查明岩溶陷落柱的发育范围、充填密实程度、含(导)水等情况,否则不得在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得小于所在位置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的2MPa以上。

第四十五条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必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十六条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有防治水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矿井地质、钻探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探放水结束后,应根据施工、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编写探放水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钻孔布置、结构、成果图,水压、水量观测结果(图表),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工程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

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地测防治水部门根据探测结果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应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第四十九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循环探查动态管理制度,掘进施工单位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交接班期间由交班班长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先进的防治水理论、技术和探查手段,加强对现有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突水(透水)案例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承压水上开采底板采动破坏(底板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高度等的观测工作,开展承压水、奥灰水突水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与防治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层底板注浆加固与改造、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物探、超长距离探水钻机、测井等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

第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强化水害应急管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透水预兆或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立即通知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及时撤离,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五章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第五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程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必须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

(一)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

(二)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

(三)对岩溶陷落柱水害进行治理的;

(四)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

(五)含(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采取措施治理的;

(六)探放老空水的。

效果验证可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并再次验证。

第五十三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的实际水头压力应低于安全水头压力,安全水头压力应采用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进行计算;

(二)工作面应有钻孔观测实际水头压力,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

第五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改造加固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m;

(二)计算突水系数时使用的水位值以近三年内观测的水位最高值为准;

(三)改造加固的效果验证必须采用钻探方法,验证钻孔的数量不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20%;

(四)验证钻孔的单孔出水量不得大于10m3/h;

(五)采煤工作面效果验证应一次验证,不得分段验证。

第五十五条对岩溶陷落柱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注浆封堵加固方法治理陷落柱的,工程结束后,应施工地面或井下效果验证孔,其地面验证孔吸浆量小于35L/min,井下验证孔涌水量小于10m3/h,方可结束注浆改造工程;

(二)地面或井下验证孔要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

第五十六条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应对顶板含水层施工验证钻孔,工作面走向长度每500m内至少施工1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12m3/h,水压不得大于1MPa。

第五十七条含(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的防治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m3/h。

第五十八条探放老空水的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必须打至老空积水区的最底部;

(二)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工作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地面综合勘探工作已覆盖该掘进区域;

(二)编制了《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掘进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矿相关部门验收;

(四)防水煤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经煤矿企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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