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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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信财公开招标【2017】100号

招标人: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已落实。

招标人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

2.2招标编号:

信财公开招标【2017】100号

2.3计划工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2.4质量要求:

合格

2.5建设地点:

信阳市

2.6招标范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包含LED屏体、大屏控制系统、功放音响、配电系统、辅材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换发三证合一的投标人须提供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应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北京时间),在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窗口持单位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4.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要求:

潜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等资料,提供原件审查并提供两套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按报名顺序用A4纸复印),如有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拒绝报名。

4.3招标文件及资料费每套售价500元,现金收取,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9月27日14时30分。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信阳市政府采购网》、《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史女士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

联系人:

刘先生

电话:

8

监督机构:

信阳市财政局采购科

监督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史女士

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

联系人:

刘先生

电话:

8

1.1.4

项目名称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

1.1.5

建设地点

信阳市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包含LED屏体、大屏控制系统、功放音响、配电系统、辅材等)。

1.3.2

工期及要求

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换发三证合一的投标人须提供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纪要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9月27日14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

30000元)。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如下:

  户名:

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部

  账号:

40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信阳分行羊山新区分理处

投标保证金接受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采取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投标人转账或电汇时必须详细注明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标段等要素。

投标人开标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领取《投标保证金到户收据》,并附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领取《投标保证金到户收据》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银行的转账凭证(验原件,留加盖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签字:

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盖章:

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档一份(以U盘形式递交)。

3.7.5

装订要求

按第六篇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胶装成册,必须牢固装订,牢固装订是指装订好的投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一页取出或将其他文件插入。

各种用活页夹、打孔式、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装订的不认为是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1.2

封套上写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数据信息发布系统项目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017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7年9月2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检验确认投标人代表资格;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密封完好并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按照先投后开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经济、技术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前在信阳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业内相关专家。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3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

信阳市财政支付中心

账号:

0120111000026012

开户行:

中原银行信阳申城支行

备注: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2014年1月1日以来信息发布系统类项目。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0.2招标控制价及质保期

10.2.1

招标控制价

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元整(¥:

1630000.00元)

10.3

质保期

本项目要求所有设备质保期不得低于1年。

10.3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要求:

包含所有内容的电子文档壹套。

10.4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5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8监督部门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监督电话:

10.9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商务评分中的资质等级按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行为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项目清单;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报价表格;

(5)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6)技术部分;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指系统建设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

3.2.2投标报价览表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报价的投标将不予接受。

3.2.3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

3.2.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日内,向未中标及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书及其他虚假材料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另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与正本一致。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提供,单独密封。

3.7.6投标文件应明确注明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及投标文件里所附的主要人员必须是将来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根据合同规定常驻工程施工现场。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U盘)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应持法人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不参加的其被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时签到参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检验确认投标人代表资格;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密封完好并在投标文件密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按照先投后开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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