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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十局员工手册1.docx

水电十局员工手册1

前言

亲爱的员工:

欢迎你加盟我们的企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是经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水电十局),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央在川企业之一,“四川省文明单位”、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获奖单位。

企业注册资金1.6亿元,拥有总资产12.5亿元。

现有员工49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73人。

施工业务遍及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国际工程项目遍及老挝、印度尼西亚、伊朗、阿富汗、卢旺达、尼日尔、卡塔尔等国家,水电十局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较早进入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之一,在施工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在行业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与品牌。

水电十局以“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为发展战略,以人为本、特色为主、和谐发展、实现本企业的新跨越。

水电十局通过严格执行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获得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银行资信连续多年被评为AAA级。

水电十局以“服务一流、创造精品、诚实守信、报恩社会”为宗旨。

水电十局将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致力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和影响力。

水电十局坚持中国水电集团的企业文化,坚持“自强不息、勇于超越”的中国水电集团企业精神;追求为股东创效益、为社会担责任、为员工谋幸福的核心价值观;秉承顺势而变、诚信守诺、科技领先、管理图强的经营理念;员工恪守诚信、尽责、坚韧、团结、创新的行为规范;共同努力,将水电十局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实现共同愿景。

本手册以文本版的形式公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了解水电十局简况,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等规定,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水电十局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集体合同》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制定本手册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为指导,以水电十局的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水电十局“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质量效益型国际工程强局”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手册经2008年6月23日局务会议讨论,局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本手册仅适用于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水电集团,热爱水电十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的员工守则。

第六条员工应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我为十局,十局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保安全、高质量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水电十局和水电十局下属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质量法规,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

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水电十局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员工必须以水电十局的利益为重,服从水电十局各级组织的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

第一十条员工个人要求局内调动,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和调入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局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办理调动。

第一十一条员工要求调出水电十局,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接收或调入单位向水电十局人力资源部发来商调函,由局人力资源部报局长批准后办理调动。

第一十二条员工对水电十局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一十三条员工按水电十局的规定,有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第一十四条员工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一十五条员工同水电十局发生劳动争议时,提出调解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调解决议无异议的必须履行。

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员工可以向都江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一十六条水电十局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是水电十局的员工均须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

局属二级单位和局直管项目部未经局专门授权,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一十七条劳动合同由局长与员工本人签订。

员工必须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文本,了解其全部内容和法律含义,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十八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水电十局有权予以辞退。

第一十九条水电十局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在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水电十局支付招聘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实行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见习期),见习期一年满后,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转正并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认定表》,根据不同的专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可认定中级职称;本科学历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大专以下学历可认定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员工要求辞职或水电十局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认真办好档案、社会保险、办公用品、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办理巡回签字单后员工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社会引进人才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与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近期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

免冠一寸照片6张。

第二十四条新招聘的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同时水电十局应予以保留,并对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弄虚作假,水电十局有权要员工离职。

第二十五条水电十局的员工调海外项目或驻厂代表工作时,应签订海外项目或驻厂代表工作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闲谈、打游戏、炒股,严禁在办公区或项目赌博,工作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的条件下,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上级和领导的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第二十八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安全、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九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维护水电十局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员工应忠诚水电十局,保守水电十局的技术、商业机密。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对外或其他外事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用语:

“您好!

水电十局”。

客人来访,请字当头。

客人辞行,以礼相送,应说“再见”,“欢迎再来”,等。

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第三十二条员工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与会期间关闭手机或置于震动,以免干扰会议。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作作息时间,根据水电十局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水电十局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三十四条考勤工作,机关由各部门负责,二级单位和项目由各队、厂、工区或班组负责。

各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病假、产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出差等项目。

第三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考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2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核发工资的考勤依据。

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凭员工本人工作所在地的区(镇)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生出具的病假条请假,员工因病需要到医院诊治,须事先个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按不同的工龄核发病假工资。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分局级审批事假权为30天以下,超过30天的事假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3个月的事假,由局人力资源部报局长审批。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员工请事假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部份和个人部份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确认工伤后,可按工伤有关待遇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四十条水电十局员工的工资分配,按职务、职称、个人业绩、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水电十局确定实施办法。

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水电十局按月支付。

实行计件制工资的员工,工资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挂钩。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工资的多少按责任书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基础月薪加责任书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年薪)。

第四十一条水电十局的工资制度和管理由局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

局属各单位(项目)每月依据个人考勤和实绩,由人力资源部门造表报单位(项目)行政负责人批准,局机关报局长批准,于次月的25日前发放。

第四十二条水电十局的工资发放除局机关外,以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队(厂)、项目、工区等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考勤记录造表,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工资发放。

第四十三条水电十局将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的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坚持在水电十局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长。

第四十四条水电十局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准标,按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当水电十局或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遇到困难、经营亏损,员工又在正常上班时,执行不低于都江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在岗员工可享受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四十六条水电十局为在项目工作的单身员工提供免费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水电十局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员工本人必须足额缴纳个人部份。

第四十八条水电十局所有形式的工资分配均为税前工资,按国家规定,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水电十局建立了工资和职位晋升机制。

工作绩效考核,员工接受培训是工资和职位晋升的主要依据,当工资晋升或职位有空缺时,水电十局将首先考虑在岗员工。

第七章培训

第五十条水电十局的员工均需接受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接受水电十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五十一条培训是对人才的一种长期投资,也是对人才的一种奖励,水电十局致力于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员工学习进步,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员工培训,使员工不断提高素质。

第五十二条水电十局的培训体系是:

内部培训和送外培训相结合,师带徒培训和集体组织培训相结合,个人函授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

水电十局总部为一级培训,分局为二级培训,项目为三级培训。

第五十三条凡经水电十局批准,受局指派赴外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按出勤计算,取得合格证书交水电十局人力资源部验证后,培训费用给予报销。

员工自行联系的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培训费用全部自负。

第五十四条凡经水电十局批准培训的员工,应同水电十局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水电十局将根据培训费用的多少确定为水电十局服务的工作年限,除在集团内工作调动外,本人申请调出或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员工培训后的培训费总额及应服务的工作年限,收取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五十五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的新安全观规定,水电十局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局属各二级单位和局直管项目部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照安全、质量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水电十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严禁违章作业。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了解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开展安全自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应积极参加施救,保护好现场,如实向领导和上级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加强对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和产品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

严格按工艺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制定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调查访问制度,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落实、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六十条水电十局新招聘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质量教育。

掌握安全、质量方面的知识。

第六十一条员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不准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六十二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不按安全、质量、机械设备等安全规程规范操作,出现安全、质量、机械设备事故,按水电十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六十三条从事水电十局内部保卫工作及门卫和值班的员工应严守工作岗位,坚持巡查,特别是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情况紧急应及时报110和当地派出所。

第六十四条加强火工产品、设备物资、财务现金、仓库、食堂物品和员工宿舍管理,切实做好消防和治安防范工作。

第六十五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治安处罚条例和水电十局的规章制度,严禁酗酒肇事,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严禁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在办公区或项目赌博,严禁偷窃公物,损坏设备,严禁偷窃他人财物。

第六十六条员工必须要廉洁从业,特别是工程分包、民工队伍引进,设备物资采购和水电十局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员工必须要廉洁自律。

第十章公共卫生

第六十七条办公室、生产车间和项目工地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八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禁止向水池内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施上乱写,乱画,禁止穿拖鞋、吊带裙上班,男员工穿短裤或赤膊上班。

第六十九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厂区和公共区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七十条各单位工作场所的公共卫生,由各单位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工作区域不卫生、不整洁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七十一条水电十局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水电十局对下列10个方面有功的员工,给予奖励。

1.对水电十局各方面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水电十局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2.为水电十局的科技进步、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和新项目引进做出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3.为水电十局开拓非水电市场做出积极贡献,使水电十局获得资质和效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4.为维护水电十局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一次性为水电十局节约大量资金或为水电十局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员工,经评定,确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给予奖励。

6.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水电十局形象,维护水电十局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员工,给予奖励。

7.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见义勇为的员工,给予奖励。

8.对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9.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中,在保障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分为评选为水电十局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推荐集团公司表彰、省、部、全国表彰的先进、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发给一次性奖金等。

第七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水电十局分别给予扣绩效2分或罚款50元的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在一小时以内的(超过一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2.员工穿拖鞋、吊带裙;男员工穿短裤或赤膊上班的。

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打游戏,网上闲谈,影响他人工作的。

4.在厂房、车间和其它禁烟场所随便吸烟的。

5.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向水池内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6.任意攀摘、损坏厂区绿化带、花草、树木的。

7.厕所、浴室、洗手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在项目单身宿舍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8.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的;在营销业务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9.有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水电十局分别给予扣绩效5分或罚款100元的处罚。

1.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2.旷工半天的。

3.对办公设备、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零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4.非电工人员乱拉、乱使用电器设备的。

5.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6.上班时间或下班后利用本局设备、材料干私活的。

7.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除外)。

8.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后果的。

9.未经批准,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和明火的。

10.当班的门卫或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和保卫巡查制度的。

第七十六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水电十局分别给予扣绩效10分或罚款200元的处罚。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使用明火的。

4.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无证开汽车或特种车辆、设备未造成损失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实验安全器材的。

7.在办公区或项目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水电十局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水电十局利益和信誉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或失窃在1万元以下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1.发生产品或施工质量事故,造成产品报废或质量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12.占用、挪用水电十局、分局、项目、车间原材料、设备、工具干私活的。

13.对违反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水电十局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在办公区或项目有赌博行为,受教育或罚款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水电十局形象、社会公德,给社会、水电十局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水电十局、分局、项目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经常违反水电十局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7.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8.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水电十局、分局、项目财产或员工生命财产蒙受严重损失的。

9.偷窃水电十局、分局、项目、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

11.无理取闹,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责任,产生废品,破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水电十局商务、技术机密,使水电十局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水电十局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手册从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手册解释权属水电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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