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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

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

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

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开罚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

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

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

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

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

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

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

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

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

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

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

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

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

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

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报,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

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

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七日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9-07]来源:

临夏州国土资源局作者:

临夏州国土资源局阅读:

86次

(2005年10月24日甘国土资2005[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需补充耕地的项目;

(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省内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工程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初验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省厅审定的年度申报制度。

(一)每年一季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情况,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向各市、州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性安排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每年三月底前,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意见,审查确定本行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审查拟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被占用耕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安排,保证该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开垦耕地的,可由市、州或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易地补充。

第七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符合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乱垦荒地的通知》要求及省上有关土地开发整理政策规定;

(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四)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五)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第八条 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路、水、电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

项目区应集中连片。

土地整理:

丘陵山区5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土地复垦与开发:

丘陵山区2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50公顷以上。

(三)新增耕地率: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不低于40%,土地整理不低于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

第九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书、申请立项报告;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书;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及报告;

(四)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及项目实施后的调整方案;

(六)项目区实地踏勘报告;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供需评估报告;

(十)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项目区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位置图、规划图;

(十一)项目区现状景观、最新卫星影像资料或GPS定位图。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由土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书,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经批准下达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开工应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定界放线,保证批准的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将项目施工合同并附资金拨付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资金拨付计划分期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与预算,按照《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及成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自检后,向市、州提交初验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进行初验。

(二)市、州国土资源局自检或初验后,将建设项目自检、初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最终验收。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全省耕地补充指标置换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土地权属调整合同方案,确定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档案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收集整理,项目竣工后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管理、土地使用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出具项目检查意见书。

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项目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安排该市、州下一年度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地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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