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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筹划方案

年终奖筹划方案

某君月工资 3.5 万元,“五金”每月约 1600 元,年终奖 46 万元,企业系上市公司。

问如何筹划?

方案 1:

以后各月平均发放奖金

每月工资奖金合计应纳税所得额=460 000÷8+35 000-2 000-1 600=88 900

合计应纳税=(88 900×40%-10 375)×8=201 480

方案 2:

年终一次发放奖金

确定适应税率 460 000÷12=38 333,税率 25%

奖金应纳税=460 000×25%—1 375=113 625

月薪每月应纳税=(35 000-2 000-1 600)×25%—1 375=6 475

8 个月月薪应纳税=6 475×8=51 800

合计应纳税=113 625+51 800=165 425

方案 3:

税率均衡

在月工资与年终奖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用以下方法均衡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适应税率:

(1)按全年计算

筹划年终奖=(计划月工资-2 000-“五金”+计划年终奖÷12)÷2×12

筹划月工资=(计划年终奖-筹划年终奖)÷12+计划月工资

计算纳税略

(2)按 8 个月计算

筹划年终奖=(35 000-2 000-1 600+460 000÷12)÷2×12=418 400

筹划年终奖适应税率:

418 400÷12=34 866  税率 25%

筹划年终奖应纳税=418 400×25%-1375=103 225

筹划工资(460 000-418 400)÷8+35 000=40 200

筹划月计税工资=40 200-2 000-1 600=36 600

筹划月工资应纳税=36 600×25-1 375=7 775

8 个月工资应纳税=7 775×8=62 200

筹划合计应纳税=103 225+62 200=165 425

该方案计算的应纳税与方案 2 相同,适应税率没有筹划空间。

方案 4:

寻求临界点

(1)临界点的原因

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不科学,导致税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

主要问题在于速算扣除数是按月收入档次计

算的,如果按年终奖收入找按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等于少计算了速算扣除数,多计算了应纳税(见差额表)。

正确

计算方法应是:

年终奖应纳税=(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这种方法可避免出现税负临界点问题。

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表

级数  年终奖税率  实际速算扣除数  理论速算扣除数  税负差额

1(0,6000)5%000

2(6000,24000)10%25300275

3(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240000,480000)  25%13751650015125

6(480000,720000)  30%33754050037125

7(720000,960000)  35%63757650070125

8(960000,1200000) 40%10375124500114125

9(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2)临界点——禁区

所谓临界点禁区,是指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档次内,超过一定的收入点后多发放年终奖,由于速算扣除数的原

因,纳税后的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会减少。

设本级年终奖最高收入为 Y,高一级年终奖收入为 X,现金净流量税负平衡点计算如下:

Y-(Y×本级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X-(X×高一级税率-高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适用税率为 10%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6 000-(6 000×5%-0)=X-(X×10%-25)

X=6 305.56(元)

即年终奖适应 10%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 6 000~24 000 元的),在超过 6 000~6 305.56 元的范围内发放,比

较按 6 000 元发放而言,多发放的奖金其应纳税,超过或者等于多发放的奖金部分,其税后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

出现减少或者增发的奖金全部用于纳税,因此为年终奖的禁区。

年终奖应确定在≤6 000 元、>6 305.56 元。

如果发

放的奖金超过 6 000~6 305.56 元的部分,在不影响月工资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应作为月工资发放。

如果影响月工资的

使用税率,或者如果工资已经发放,应当按 6 000 元或者明显超过 6 305.56 元的数额发放年终奖,才能增加税后实

际收入。

再如,适用税率为 25%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240 000-(240 000×20%-375)=X-(X×25%-1375)

X=254 666.67(元)

即年终奖适应 25%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 240 000~480 000 元的),年终奖的禁区为超过 240 000~254 666.67

元的部分。

该君的年终奖为 46 万元,未处在禁区,不会出现多发奖金而税后收入减少的问题。

其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同学自行计算。

(3)临界点——黄区

根据有关文献计算的税负临界点,分别是税率 10%(6000,11500),15%(24000,46000),20%(60000,115000),

25%(240000,460000),30%(480000,700000),35%(720000,+∞)。

这一税负临界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前文

分析的禁区,扣除禁区的部分属于黄区,即在黄区内年终奖的增加可以增加税后收入,但是总体税负会增加,在每一

档次内,超过这个区间发放的年终奖会降低税负。

以本案为例,年终奖 46 万元,适用税率 25%,而正好这一年终奖数额在黄区内,因此可以考虑将年终奖一分为二,

其中的 24 万元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年终奖可以降低一级的税率即 20%计算纳税,22 万元(46-24)分摊到 8 个月作

为月奖金与 3.5 万元的工资一同发放。

计算纳税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

240 000÷12=20 000,适用税率 20%。

年终奖纳税=240 000×20%-375=47 625(元)

月奖金=220 000÷8=27 5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35 000+27 500-2 000-1 600=58 900(元)

8 个月收入纳税=(58 900×30%-3375)×8=114 360(元)

合计纳税=47 625+114 360=161 985(元)

(4)黄区选择的限制条件

如果月工资收入水平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将年终奖的一部分分散到各月中,可能导致月份收入适用税率的提高,

导致多纳税。

假如仍然以本案为例,将其中的月工资改为 5.5 万元,其他数据不变,利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

利用临界点黄区计算应纳税:

年终奖纳税=240 000×20%-375=47 625(元)

月奖金=220 000÷8=27 5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55 000+27 500-2 000-1 600=78 900(元)

8 个月应纳税=(78 900×35%-6375)×8=169 920(元)

合计应纳税=78 900+169 920=248 820(元)

将 46 万元奖金年终一次发放应纳税:

奖金应纳税=460 000×25%—1 375=113 625(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55 000-2 000-1 600=51 400(元)

8 个月应纳税=(51 400×30%-3375)×8=96 360(元)

合计应纳税=113 625+96 360=209 985(元)

利用临界点黄区反而多纳税 38 835 元(248 820-209 985)。

比较选择

方案 1 纳税最多为 201 480 元,方案 2、3 纳税次之为 165 425 元,方案 4(3)纳税最少为 161 985 元,是最佳

纳税方案。

附:

参考文献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贺飞跃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1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此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新规定的颁布及实施,大大拓展了年终奖税收筹划的空间。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涉及亿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具

有广泛的实际意义。

  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

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 1。

    表 1:

新办法与旧办法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比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年终奖(新办法)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旧办法)

1(0,500](0,6000]5%0

2(500,2000](6000,24000]10%25

3(2000,5000](24000,60000]15%125

4(5000,20000](60000,240000]20%375

5(20000,40000](240000,480000]25%1375

6(40000,60000](480000,720000]30%3375

7(60000,80000](720000,960000]35%6375

8(80000,100000](960000,1200000]40%10375

9(100000,+∞)(1200000,+∞)45%15375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 6000 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 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

5%。

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

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

65%)。

  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 15600 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 15600 元

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

(详见第 4、5 部分)。

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

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

  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

  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 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根据税收理论,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公式

(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

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

见表 2。

  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会造成年终奖的过度发放(年终奖将达到年薪所得的一半)

,既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税收的均衡入库,而且年终奖实际算法的不公平现象是完全可以

通过税收筹划避免的(详见第 8 部分)。

因此,相对而言,年终奖税收的实际算法较为合理。

  三、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

  除年终奖外,工薪发放单位应运用收入分劈技术,将工资薪金尽量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将实

现纳税最小化。

新办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

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

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

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新办法下,单位发放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造成月薪差距过大,

使税率攀升,从而多缴税。

因此,除年终奖外,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等数月奖金。

  四、低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多缴税

  前面的分析是就年终奖谈年终奖,或者就月薪谈月薪;下面,笔者将年终奖与月薪、全年工资薪金(以下简称

“年薪”)综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 1:

张某年薪 9000 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 500 元,年终奖 3000 元。

则张某月薪无须纳税,而年终奖应纳个人

所得税为:

(3000+500-800)×5%=135(元)

  若张某年薪不变,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 750 元,则无须纳税。

  此例中,当张某有年终奖时,每月 800 元扣除费用没有扣完,而年终奖却要纳税,导致多缴税。

因此,国内人员

年薪不足 800×12=9600 元,外籍人员年薪不足 4000×12=48000 元,不宜发放年终奖。

    表 2:

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

级数 年终奖税率 实际速算扣除数 理论速算扣除数 税负差额

1 (0,6000]5%000

2 (6000,24000]10%25300275

3 (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 (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 (240000,480000] 25%13751650015125

6 (480000,720000] 30%33754050037125

7 (720000,960000] 35%63757650070125

8 (960000,1200000] 40%10375124500114125

9 (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表 3:

不同年薪区间,年终奖最佳发放额(国内人员适用)

区间年薪 Y年终奖 E月薪 M

1(0,9600]0(0,800]

2(9600,21600)(0,6000](800,1300]

3[21600,45100]6000[1300,3258.33]

4[45100,57600)[11500,24000)2800

5[57600,115600]24000[2800,7633.33]

6[115600,129600)[46000,60000)5800

7[129600,364600]60000[5800,25383.33]

8[364600,489600)[115000,240000)20800

9[489600,949600]240000[20800,59133.33]

10[949600,969600)[460000,480000)40800

11[969600,1669600]480000[40800,99133.33]

12[1669600,1689600)[700000,720000)80800

13[1689600,+∞)720000[80800,+∞)转贴于

五、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

  例 2:

李某年薪 30000 元,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 2500 元。

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500-800)×10%-25]×12=1740(元)

 若李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 6000 元,每月月薪均为 2000 元。

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12+6000×5%=1440(元)

  此例中,李某年终奖为 6000 元时,年终奖税率仅为 5%,低于月薪税率的 10%,比无年终奖,全年可少纳税 300

元。

因此,国内人员年薪超过 9600+500×12=15600 元,外籍人员年薪超过 48000+500×12=54000 元,合理发放年终奖

可节税,而不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纳税。

  六、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 72 万元

  例 3:

王某年薪 240 万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 12.5 万元,年终奖为 90 万元。

则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5000-800)×45%-15375]×12+900000×35%-6375=794805(元)

  若王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 72 万元,每月月薪均为 14 万元。

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0000-800)×45%-15375]×12+720000×30%-3375=779805(元)

  此例中,王某月薪已达到最高税率 45%,年终奖为 72 万元时,税率为 30%,而年终奖为 90 万元时,税率为

35%。

年终奖为 72 万元比年终奖为 90 万元,少纳税 15000 元。

因此,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 60000×12=72 万

元。

  七、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

  设国内人员每月月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均为 M,年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为 Y,年终奖(月薪不

足 9600 元不发放年终奖)为 E,则

Y=M×12+E公式

(2)

  设税率为 t,速算数扣除数为 S,月薪税收为 TM,年终奖税收为 TE,年薪税收为 TY,则

TM=(M-800)×t-S公式(3)

TE=E×t-S公式(4)

TY=TM×12+TE公式(5)

  根据上述税率表和计算公式,运用税负平衡点法和试错法,并借助电子表格,可得表 3。

  表 3 中,当年薪为 45100、115600、364600、949600、1669600 元时,存在两个节税点。

  例 4:

赵某年薪为 45100 元,年终奖为 6000 元,每月月薪为 3258.33 元。

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258.33-800)×15%-125]×12+6000×5%=3225(元)

  若赵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 11500 元,每月月薪为 2800 元。

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800-800)×10%-25]×12+11500×10%-25=3225(元)

  此例中,多发年终奖,少发月薪,年终奖税率上升,而月薪税率下降,年终奖税收增加的幅度恰好等于全年月薪

税收减少的幅度,处于税负平衡点。

  根据表 3,年薪不同,年终奖也不同。

比如,在第 2 区间,年薪 Y∈(9600,21600),则年终奖 E∈(0,6000]且月薪

M∈(800,1300)最节税。

比如,在第 3 区间,年薪 Y∈[21600,45100],则年终奖 E=6000 元,月薪 M∈[1300,3258.33]最

节税。

工薪发放单位应估算职工的年薪,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和月薪的发放金额。

    表 4:

不同年薪区间,年终奖最佳发放额(外籍人员适用)

区间年薪 Y年终奖 E月薪 M

1(0,48000]0(0,4000]

2(48000,60000)(0,6000](4000,4500]

3[60000,83500]6000[4500,6458.33]

4[83500,96000)[11500,24000)6000

5[96000,154000]24000[6000,10833.33]

6[154000,168000)[46000,60000)9000

7[168000,403000]60000[9000,28583.33]

8[403000,528000)[115000,240000)24000

9[528000,988000]240000[24000,62333.33]

10[988000,1008000)[460000,480000)44000

11[1008000,1708000]480000[44000,102333.33]

12[1708000,1728000)[700000,720000)84000

13[1728000,+∞)720000[84000,+∞)

    表 5:

年终奖临界点税收跳空缺口

级数年终奖临界点年终奖税收跳空缺口

1-26000275-13=-275

2-3240001375-275=1100

3-4600004125-1375=2750

4-524000015125-4125=11000

5-648000037125-15125=22000

6-772000070125-37125=33000

7-8960000114125-70125=44000

8-91200000169125-114125=55000

  由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为 4000 元,根据表 3 可得表 4。

  八、年终奖发放应避开税收禁区

  由于年终奖实际算法不同于理论算法,实际速算扣除数小于理论速算扣除数,在年终奖临界点附近将产生不公平

现象。

  表 2 中,从第 1 级到第 2 级,年终奖临界点为 6000 元。

按照理论算法:

  (6000×10%-300)-(6000×5%-0)=0 因此按照理论算法,年终奖临界点税额是连续的,符合公平原则。

  而按照实际算法:

(6000×10%-25)-(6000×5%-0)=275>0

  (正好等于表 2 中第 2 级与第 1 级税负差额之差 275-0=275)

  因此按照实际算法,年终奖临界点税额是间断的,存在跳空缺口。

这样将导致临界点处,多发 1 元年终奖,将出

现多缴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元税收的不公平现象,见表 5。

  当然这种不公平现象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避免的。

发放工薪的单位,应注意避开年终奖禁区,将年终奖

与月薪、年薪进行综合筹划,则可实现最大节税。

根据表 3、表 4 和表 5,年终奖发放禁区有(6000,11500),

(24000,46000),(60000,115000),(240000,460000),(480000,700000),(720000,+∞)。

企业支付员工年终奖的筹划

年终提成奖是企业激励职工的主要方式,提成奖的支付比例不同,支付时点不同,支付形式不同,那么其税负就

会有很大的差别。

仅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来看,企业在支付年终提成奖时,应综合考虑,精心筹划,以使纳税人获得最

大的税收利益。

  支付比例的筹划

  例 1:

A 公司拟对表现突出的生产者支付年终提成奖,该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年基本工资与年提成工资两项合计为

500000 元。

在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年基本工资与年提成工资两者比例不同,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有很大差别。

  如该公司实行绩效工资挂钩,月基本工资为 2083.33 元,年基本工资为 25000 元,年底按工作量生产者可得提成

工资 475000 元,且年底一次性支付(年终奖包括在提成工资中,但提成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

按个人所得税有关

规定,对实行绩效工资挂钩的个人月基本工资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83.33-800)×10%-25]×12=1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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