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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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要点
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的关键年,大力推进“河长制”,对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制定2016年工作要点。
一、主要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以“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体系,加强基础保障,科学推进试点,整治突出问题,全面精准发力,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利用一年时间,促进“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建立,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并有效运转,各部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面落实不达标河流水质治理方案,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科学开展试点
1.2016年2月底前出台县(市、区)“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
2.2016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重点选择问题突出的河流和地区开展“河长制”试点工作,跨乡镇试点河流、试点乡(镇)均不少于1个。
(各县(市、区))
3.2016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在政府网站公布各级“河长”名单;设立反映河道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各县(市、区))
(二)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
1.2016年1月底前,水质不达标河湖全面建立覆盖至乡(镇)、村的“河长制”组织体系(不达标河湖名单详见赣河办字〔2015〕4号文),明确各级“河长”和河湖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
县(市、区)、乡(镇)两级“河长”戴“红袖章”履责。
(各县(市、区)、乡(镇))
2.2016年5月底前,水质不达标河湖所在县(市、区)完成水质不达标原因的调查、摸底,查清污染现状及污染源等,根据污染现状,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工作计划及资金筹集等。
(各县(市、区)、乡(镇))
(三)加强能力建设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各县(市、区))
2.开展河湖水质水量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
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污染来源追溯机制。
(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排名在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以下如同。
)
3.启动对接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数字化。
建立县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举报投诉、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问题办理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工部等,各县(市、区))
4.全市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县(市、区)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按照“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模式统筹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市水利局、市编办、市环保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
5.探索开展领导干部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市审计局)
(四)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
1.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开展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区域为单元,涵盖所有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的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一是重点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矿管局等,各县(市、区))
二是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
(市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三是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市农粮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四是推进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行动。
(市农粮局、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五是加大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
(市委农工部、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六是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市交通局、赣州港航管理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
2.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专项整治,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乡(镇)为责任主体,专项整治时间不少于3个月,力求工作实效。
一是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市水利局、市水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二是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矿管局、市交通局、赣州港航管理分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
三是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
(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粮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
3.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加强保护区巡查执法,打击禁渔偷捕、机械捕螺、电鱼药鱼行为,做好增殖放流工作。
(市农粮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五)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立体式、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一是宣传“河长制”新举措和新做法,宣传党委政府保护河湖生态环境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跟踪宣传,营造声势,促进整治效果。
三是立足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凝聚生态文明建设共识与合力。
四是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校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乡(镇))
2016年度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和《赣州市“河长制”考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标
(一)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科学开展试点(10分)。
主要考核:
1、是否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
2、是否公布“河长”名单,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
3、是否按规定开展“河长制”试点(4分,市河长制办公室);
4、是否总结出新经验和好做法(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20分)。
主要考核:
1、是否建立覆盖至乡(镇)、村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和河湖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工作职责(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
2、是否开展污染源和污染现状调查,制定切合实际的治理方案(10分,市环保局);
3、治理进展情况及断面水质改善情况(8分,市环保局)。
(三)加强能力建设(10分)。
主要考核:
1、是否落实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及经费,建立县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市财政局);
2、是否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2分,市环保局、市水文局);
3、是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2分,市水利局);
4、县(区)是否开展联合执法,探索开展综合执法试点(4分,市水利局、市编办)。
(四)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40分)。
主要考核:
1、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10分,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矿管局);
2、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4分,市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等);
3、畜禽养殖污染控制(3分,市农粮局);
4、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行动(3分,市农粮局);
5、农村生活垃圾治理(5分,市委农工部);
6、船舶港口污染防治(2分,市交通局、赣州港航管理分局);
7、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3分,市水利局);
8、非法采砂专项整治(4分,市水利局);
9、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2分,市水利局);
10、水土流失整治(2分,市水保局);
11、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2分,市农粮局)。
(五)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10分)。
主要考核:
1、各类宣传活动开展情况(5分,市委宣传部);
2、教育活动开展情况(5分,市教育局)。
(六)河湖治理成效(10分)。
主要考核:
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10分,市环保局、市水文局)。
二、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市级考核。
县(区)按照考核办法和本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市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二)时间安排
1.2016年12月10日前,县(区)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2.2016年12月底前,市级责任单位对所辖县(区)(不含瑞金市)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统一将县(区)复核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3.2017年1月上旬,市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4.2017年1月底前,市河长制办公室统计并汇总市级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通报市有关部门。
三、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一)县(区)上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市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县(区)的最终得分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该县(区)自评得分占50%;二是市级对县(区)的考核得分占50%。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60分至89分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取得优秀等次的县(区)可分别获得2至4名优秀“河长”推荐权。
(二)对取得优秀等次的县(区)和优秀“河长”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
(三)考评结果纳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五)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市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