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煤矿企业经济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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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煤矿企业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平煤股份十三矿经济责任追

究制度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

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_____

日期:

平煤股份十三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温馨提示: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匸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匸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汕动的正常、有用、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平煤股份十三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我矿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责任制,避免和减少因行为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责任追究是指因失职和渎职行为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时,矿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对经济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决策管理、投资与计划管理、工程建设、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销售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过失。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生产责任迫究,按有关法规进行。

在依照本制度追究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员涉及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经济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处罚为手段、警示为目的和失职必究、渎职从重的原则。

对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当事人的处理,采取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五条在投资与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违犯有关政策规定和决策程序,越级越权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决策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集体决策失误的,按照决策管理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参与决策人员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在决策方案制定中分析预测出现重大失误,不按规定进行咨询论证,隐瞒风险因素以致决策失误,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方案制定人员以及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投资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在计划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无计划投资,给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2)虚报虚列计划,或擅自变更计划内容,改变资金用途或套取资金,或超规模安排资金,造成计划失控、资金管理混乱的。

(三)计划编制安排不当,造成工程失调、生产脱节或工期拖延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矿蒙受经济损失的。

(四)不执行计划安排,以致影响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造成工期拖延、资源损失和浪费的。

第八条在预算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违犯预算管理程序和规定,超定额编制,超规定审批,超预算施工,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二)虚列项目、虚报预算套取资金的。

(三)擅自挪用预算内资金,影响预算项目实施的。

第九条在投资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投资管理规定,越权安排投资,造成损失浪费或投资效益极差,不能按期收回的。

(二)项目投资审批把关不严、资金使用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浪费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三)项目投资未能专款专用,造成资金损失或被套取的。

(四)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数额巨大的。

第四章工程建设

第十条在基本建设管理中,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造成工期延误、预算超支、质量不合格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工程设计中,因设计和设计审查原因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设计人员、审批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按设计建成后,不能移交生产和使用,或者需进行改造后方可生产和使用的。

(二)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实际产量、质量、收益等指标无法达到设计目标的。

第十二条在工程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擅自聘用施工队伍开工建设的。

(二)工程招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搞假招标或串通招投标的。

(三)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的。

(四)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兴建预算外工程和非生产性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拖延、工程返工、预算超支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移交,或在工程竣工验收中,不按设计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致使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移交的。

第十三条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疏于职守,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返工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工程监理有关责任人、监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生产管理中,因安排不当、指挥失误,造成接替失调、生产脱节或其它生产

事故,导致停工,完不成生产计划,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报废的,造成物资材料丢失损坏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技术管理方面,由于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技术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减产、停产、停工、返工、停运、停销,或工程设备和设施损坏、报废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忽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至发生各类安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依照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在产品质量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不按规定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合格率、优良品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违犯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造成用户拒付、退货、索赔的。

(三)对产品质量问题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不合格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的。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部门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出现销售产品质量级别不符或产品不合格问题,发生商务纠纷,给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财务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分解下达成本指标或指标分解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成本失控的。

(二)授意、指使、强制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违规办理有关财务会计业务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资料失实、信息失真,特别是成本不实、盈亏不实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三)末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汇款、支付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外借、租赁、处理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以矿或单位名义借贷,増加企业利息负担及其它财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财务开支规定,给矿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在资金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外部银行帐户的。

(二)出借内部结算帐户,或转移帐户、坐支现金、以及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

(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影响资金正常周转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磨帐手续的。

(六)擅自出借公款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在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追究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薄或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四)虚列、多列或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

(五)虚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的。

(六)虚列或提前确认收入以及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的。

(七)随意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九)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单位会计信息的。

(十)提前或延迟结帐日结帐的。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物资和设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按规定应该招标采购而未招标,擅自决定采购或订购的。

(二)招标采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泄露标的或搞假招标及串通招投标,致使采购物资、设备质次价高、规格型号不符等,影响使用效能或无法使用的。

(三)采购物资、设备不签订合同,或所签合同不规范、不严谨、不合法的。

(四)采购设备选型未进行充分论证,所购设备性能存在明显缺陷的,不适应使用对象或无法使用的。

(五)采购“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物资设备验收,致使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不符的。

(七)不按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规定的期限、品种、质量、数量供货,影响安全、生产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在物资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迫究有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造成物资丢失、毁损、变质、积压、报废的。

(二)库存物资帐实不符,库存不实的。

第九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销售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

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以煤炭或其它产品串换物资的。

(二)擅自以低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煤炭或其它产品,扰乱销售秩序的。

(三)利用本单位销售渠道或网络,销售外单位产品,扰乱公司销售秩序的。

(四)市场预测、营销策略和价格政策制定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产品销售或致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矿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销售收入不入账,入账不及时或不全额入账,转移挪用销售收人;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严重涨库或亏吨的。

(二)内外串通,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压级、压价、压量,造成矿经济损失的。

(三)产品错发用户或发出产品数量、质量不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四)货款回收不力,造成长期拖欠,呆坏账比例超过制度规定的。

第十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人员调动规定和程序,擅自调动和调整人员,给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任用不称职人员,给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招工或雇用各种外来工、临时工,以及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给矿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犯规定超提超发工资奖金,造成工资成本失

控或工资挂帐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工资发放过程中,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克

扣工人工资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综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供电、供水、供暖等方面服务质量低劣,发生各类事故,给矿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矿资产损坏、流失、报废等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管理中,因有关人员疏于职守造成违规罚款或发生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信息通讯管理中,发生各类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矿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XX,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应签订而未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签订合同违法、无效或合同条款有失公平损害矿利益。

造成合同不能依法正常有效履行的。

(四)XX擅自以矿或单位名义对外担保的。

第三十八条在业务部门工作中,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给矿

或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贻误上级或本单位领导安排的工作的。

(二)对矿内部门之间需要协调事项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问题久拖不复,处置不当的。

(四)情况不明瞎指挥或安排指挥失误的。

(五)违犯政策规定刁难基层或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在业务管理中,属于应当保密的矿产品资料、

地测资料、技术资料、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泄露、被窃、毁损、流失,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因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或其它方式离矿的责任人员,矿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应负责任。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条凡是因经济行为过失造成矿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列经济责任的追究处理,采取经济处理、行政处理或两者相结合的处理方式。

经济处理方式为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

经济赔偿是指依照有关法规,责令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矿经济损失。

经济处罚是指对责任人处以一次性不超过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的罚金,经济处罚根据责任人失职和渎职行为性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确定,渎职行为均执行经济处罚,失职行为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的执行经济处罚。

行政处理方式有: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从业资格、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留察、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察、开除属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根据责任人失职和渎职行为性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确定,渎职行为均执行行政处理。

失职行为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的执行经济处罚。

调离工作岗位是指将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取消从业资格是指取消责任人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专业工作的资格。

警告是指对责任人提出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

记过是指对责任人的过失登记在案。

降级是指对责任人降低1级岗位工资。

降职是指降低责任人1个级别及以上管理职务。

免职是指免去责任人所担任的职务。

撤职是指撤销责任人所担任职务。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矿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

开除留察是指对责任人开除并留用察看。

开除是指矿按法定程序开除责任人,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中经济赔偿的数额,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以下标准掌握。

(―)损失额在2万元以内的,按照损失额的50%赔偿。

(二)损失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部分,按损失额的30%赔偿。

(三)损失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部分,按损失额的20%赔偿。

(四)损失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部分,按损失额的10%赔偿。

(五)损失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损失额的5%贻偿。

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款项由财务部门收缴入帐。

第四十三条对矿明令禁止的事项,如公款私存、私开帐户、内外勾结坑骗等行为,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任人是管理人员的一律撤职,是一般职工的开除矿籍。

第四十四条按照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实行经济责任分级追究。

各部门的问题原则上要依照本制度组织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经济责任的认定部门(单位)由矿长指定,可抽调其它部门人员组成经济责任追究小组,共同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经济责任追究小组负责对失职或渎职人员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初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矿长审查。

最终经济责任认定结果以经济责任追究意见书的形式通报全矿,同时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经济责任追究接受矿纪委监督。

凡在经济责任追究工作中有玩忽职守,违犯本制度有关规定,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私分收缴的赔偿款、罚金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凡行为过失责任人主动申报的,可根据情节减轻处分。

矿干部、职工有义务和责任对矿其他职工的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挽回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因经济责任追究人员泄密,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伤害的,经查证属实,对泄密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于矿干部、职工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以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和处罚的事实造成的不是矿直接财务损失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财务量化制度,量化为直接的财务损失。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平煤股份十三矿。

第五十条本

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曰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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