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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

传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审判长):

(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

出生年月?

出生地?

孙明亮:

我叫孙明亮,1990年4月11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

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孙明亮:

我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

有无犯罪前科?

孙明亮:

没有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孙明亮: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年3月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孙明亮:

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孙明亮:

已经于2011年4月1日收到。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

出生年月?

出生地?

蒋小平:

我叫蒋小平,1990年7月18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蒋小平:

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

(审判长):

有无犯罪前科?

蒋小平:

没有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蒋小平: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年3月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蒋小平:

2011年3月13日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蒋小平:

已经于2011年4月1日收到。

(审判长):

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湖北省黄石湖北师范学院模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故意杀人案。

合议庭由审判人员张冰茜、石义杰、张强组成,由张冰茜(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唐霞丽担任法庭记录;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雨峰、王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孙明亮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月先出庭为被告人孙明亮辩护,受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春兰出庭为被告人蒋小平辩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

听清了。

蒋小平: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孙明亮: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蒋小平:

不申请。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站起来读)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你们听明白了吗?

孙明亮:

听明白了。

蒋小平:

听明白了。

(审判长):

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孙明亮:

一致

蒋小平:

一致

(审判长):

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蒋小平退庭候审。

(审判长):

(蒋小平退出后)被告人孙明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明亮: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孙明亮,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

听清楚了。

(公诉人):

你为什么随身带一把弹簧刀?

孙明亮:

我看到它挺酷的就买了下来,我不知道它属于管制刀具。

公诉方:

那你是什么时候在哪买的?

辩护人:

反对!

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

反对无效!

请公诉人继续发问。

孙明亮:

中午吃饭在八洞的地摊上买的。

公诉人:

郭鹏祥四人围攻你时你知不知道蒋小平在哪?

孙明亮:

不知道,当时情况太混乱了!

公诉方:

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孙明亮进行发问?

辩护人:

有。

你抽刀时主观想法是怎样的?

孙明亮:

当时情急就是为了防身。

辩护人:

在你抽刀时有没有料到郭鹏祥会突然倒过来?

孙明亮:

我根本不知道!

我后来才知道是蒋小平为了帮我拿板砖拍了他一下。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陪审员石义杰:

被告人孙明亮,人民陪审员问你,当郭鹏翔他们四人围着你时,你有没有拿刀主动捅向他们?

孙明亮:

没有,我只是想吓唬他们让他们不要过来。

陪审员石义杰:

(示意审判长讯问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孙明亮退庭,带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蒋小平到庭后)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蒋小平: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蒋小平,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蒋小平:

听清楚了

公诉人:

你知不知道孙明亮身上带了刀?

蒋小平:

知道,我们中午一起出去吃饭的时候我看到他买的

公诉人:

你为什么拿砖拍她?

蒋小平:

当时我身边就只有砖,没有其他的工具,我只想去救孙明亮。

公诉人:

你拿砖拍了他哪?

蒋小平:

当时情急,我顺手拍了一下,不知道拍到哪了。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对被告人蒋小平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带被告人孙明亮到庭。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证人:

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给证人签字,然后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证人,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

我和在打蒋小平,把他打倒在地,看他没有反抗了,我们在他身上补了几脚之后,就去帮另外两个人了,我们4个人打孙明亮的时候,孙明亮抽出了一把刀,直指着郭鹏翔,突然蒋小平在后面拿砖,拍了郭鹏翔的头,郭鹏翔没有站稳,倒在了蒋小平的刀上

公诉人:

那把刀距离郭鹏翔多远?

证人:

差不多就贴近胸口了

公诉人:

当时孙明亮是说了“我有刀,不要过来。

”这句话吗?

辩护人:

反对,公诉人不能以诱导的方式提问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

是,你听到孙明亮说了什么吗?

证人:

听到,他说你们不要过来,我有刀

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辩护人:

有,证人,请你具体说一下你们当时是怎么打人的?

证人:

我们只是想要教训他们一下,并没有狠打

辩护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张强):

证人,人民陪审员问你,当时你们四个人打两位被告人时,他们有没有逃跑?

证人:

他们当时打不过,是想逃跑的,不过我们又把他们拦着他们跑不掉。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证人的真言你们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孙明亮: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蒋小平: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请求法庭准许宣读三分鉴定结论。

(审判长):

准予宣读审判长)

(审判长):

法警蒋三分鉴定书交给被告人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结论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孙明亮:

听清,没有意见。

蒋小平: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物证照片以及其他证据)公诉人)

(审判长):

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对证据的内容有无意见?

孙明亮:

没有意见。

蒋小平: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报告审判长,我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孙明亮:

没有。

蒋小平: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

有,请求法庭传证人女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证人: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由辩护人向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

你和本案的关系是什么?

证人:

当晚我遭到三名男子的纠缠,而后又有另外两名青年上前阻止并解救了我们。

辩护人:

解救你们的是否是台上的两名被告?

证人:

是。

辩护人:

在你们被解救之后,那三名男子再走之前有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语或行为?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请辩护方继续举证

辩护人:

我请求法庭准予证人路人甲出庭作证。

审判长:

带路人甲到庭作证。

证人,今天在法庭上,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若提供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给他签字,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请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

你路过时看到些什么?

证人:

我那天刚好路过,看到有四人紧逼猛打一个人,然后那人就抽出一把刀。

辩护人:

那人是否是台上的这位被告?

证人:

是。

辩护人:

当你看到他抽出一把刀时,另外那四人怎么样?

证人:

那几人仍然进行语言上的挑衅。

辩护人:

他抽刀之后有没有去伤害他们?

证人:

没有,他只是叫他们不要过来。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方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

是,证人,他抽出刀是他们有没有停止身体上的接触?

证人:

停止了。

公诉人:

双方已停止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也拉开了一定的距离?

证人:

是。

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你们对证人所说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孙、蒋: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

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阳台乙出庭作证

审判长:

带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在法庭上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若提供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辩护人:

证人,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

我家住在三楼,听到外面吵闹,我就要走到阳台上往下看,就看到了有一群人在打斗

辩护人:

你有没有看到一个人被打倒在一边了?

(把蒋小平带上让证人指证)请问是不是他

证人:

我没有看清楚脸,不知道是不是他

辩护人:

是不是后来就变成4个人打一个了?

证人:

是的

辩护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问题进行询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

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孙明亮,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孙明亮:

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无罪。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是否需要为自己辩护?

蒋小平:

我认为我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我也是无罪的。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

·····

(审判员陈湛涛):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

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及其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有。

我方当事人是在被四人紧追猛打的情急之下抽刀自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

有,我想补充两点。

一.我方当事人并不确切知道孙明亮手上拿着刀,他的行为只是正当防卫,而且没有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二.我方当事人对于死亡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

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孙明亮,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孙明亮:

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判长):

被告人蒋小平,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蒋小平:

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

【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

(审判长):

请坐(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带上法庭。

(法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在遭到郭鹏翔、林小虎等四人殴打时,出于自卫的目的,其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由于二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行为性质相同,具有正当防卫的意思联络,成立共同行为的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

由于郭鹏翔等四人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并未携带任何武器,被告人孙明亮在抽出刀具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郭鹏翔死亡的结果属于防卫过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蒋小平用砖拍打,孙明亮用刀防卫,这两个原因共同造成了郭鹏翔的死亡,二人基于共同行为,属于共同行为的防卫过当,均应对郭鹏翔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对两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现在进行口头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审判长)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明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蒋小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敲法槌)(审判长):

请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听清没有?

孙、蒋:

听清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蒋小平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敲法槌)(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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