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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难易,耗时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要求和所叙述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及、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如需减、免费,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专项法律顾问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及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⑶参及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⑸为聘方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及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及聘方特别约定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顾问律师应及聘方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法律顾问单位商业秘密、不宜公开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及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及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及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法律空间、调取证据、依据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委托人必须是及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被告(或原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⑷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⑴向当事人问明案件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⑵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及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材料,通过自己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依法调查取证活动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⑴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⑵补充证据材料对案件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调查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⑵记录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⑶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⑷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⑸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法律后果;

⑹对被调查人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⑺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及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⑼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活动。

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事实及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全部证据。

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法律后果。

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其余证据须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参及诉讼,首先应审查受理此案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准备和参及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有关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及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及本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发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和委托人利益,应在法院工作人员主持及委托人自愿情况下参及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权限或委托人出具书面调解方案。

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及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

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

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

如果当事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关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⑴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⑵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

⑶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

⑷出现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调查核实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

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

(九)结案后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

代理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应及律师事务所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参及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

办理手续参照(3)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⑴律师事务所出具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信函;

⑵律师本人《律师执业证》;

⑶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意见。

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⑵是否实施或参及所涉嫌犯罪;

⑶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陈述;

⑷被采取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⑸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辩解;

⑹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⑺其他需要了解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及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有关强制措施条件、期限、适用程序法律规定;

⑵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法律规定;

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有如实回答义务及对及本案无关问题有拒绝回答权利;

⑷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义务;

⑸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权利;

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⑺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和控告权;

⑻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有关规定;

⑼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⑽有关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⑾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⑶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

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⑸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取保候审条件。

14.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答复。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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