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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知识归纳

2010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知识

【编写说明:

本版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其中修改了部分错误,同时与书本语言进行了较好的融合。

本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试题演练。

修改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同学的帮助与宝贵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组织编写单位:

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2班

主要参编者:

第二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专业2班顾珂溢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篇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第2节肩负历史新使命

1.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一是要面临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二是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三是面临新阶段新世纪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第3节学习与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

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为精髓;“八荣八耻”为基础。

在人的各种素质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第1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第1节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1.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与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空想尽管也是人们对未来的一种想象,但他是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2.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理想是信念的依据与前提,信念是理想实现的重要保障。

3.理想信念的作用

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那么,唯有实践才是联系两者的桥梁。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第一节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1.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得到的要求,政治原则与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

3.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1.热爱祖国、矢志不移。

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第二节新时代爱国主义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的统一。

(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是一致的。

(二)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是一致的。

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热爱祖国就应包含着拥护祖国的统一。

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经济全球化形式下,要在竞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各民族国家必然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际社会活动中的独立主体;发展中国家不仅要面对经济方面的挑战,而且也必然要面对政治和文化上的挑战;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以积极而理性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促进民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1.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

2.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3.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4.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2.团结统一。

3.爱好和平。

4.勤劳勇敢。

5.自强不息。

5.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的内涵: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等。

时代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改革创新居于核心地位。

意义:

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6..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

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中。

3.创新的基础在人才。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人生观。

世界观:

就是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

是指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与对待生活的态度。

它涉及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等问题。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生观和世界观是紧密联系在一切的。

一方面,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另外一方面,人生观有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2.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人生观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

首先,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的根本方向和道路。

其次,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态度。

再次,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价值。

3.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与基本意愿。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端正人生的态度:

人生须认真。

人生当务实。

人生应乐观。

人生要进取。

只有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内容,才是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一个树立了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人,就能对人生的目的有更为深刻的理解,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助人为乐,造福人民,成为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人。

一个树立了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人,就能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对待生活,始终对祖国和人民具有高度责任感,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爱生活,珍视生命。

树立为人民服务人生观,要坚决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影响。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第2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1.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2、人生价值的标准

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

3、人生价值的评价: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4)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4.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

人生环境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主要就是协调好自我身心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

5.促进个人和他人的和谐。

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诚信原则(3)宽容原则(4)互助原则

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第一节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1.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要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一定会产生道德,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

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2.道德的本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①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③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

④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3.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

它集中表现为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

主要功能有:

①道德的认识功能。

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②道德的调节功能。

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与纠正人们的行为与实践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第二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3.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2.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3.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在对待传统道德的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思潮。

一种是文化复古主义思潮;另一种是全盘西化的思潮。

这两种思潮在对待道德问题上都割裂了共性和个性、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以及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复古论还是全盘西化论,都对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道德文化的进步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第三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集体主义为原则。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理论和实践依据①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为人民服务最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与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再次,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目的是在现实中追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最大和谐发展。

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②社会主义集体利益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③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3、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具有重要的规范、激励和指导作用。

践行正确的荣辱观能够增强个人做出正确道德选择的能力,使个人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激励,努力提升道德境界。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意识,坚定道德意志和信念,明荣知耻、扬荣弃耻、提升人格、敦化风气,推动维系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第四节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中都提出“诚信”,体现了公民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现在需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

①诚实守信是市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③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要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①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②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③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道德要求。

2.社会公德的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

(1)继承性。

(2)基础性。

(3)广泛性。

(4)简明性。

3.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4.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培养我们每个人的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道德风尚,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养,对宣传,维护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与责任意识;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1.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触犯的行为。

处罚种类有: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活着驱逐出境。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

向游行区的主管机关(公安局)申请,经两个地区的游行,向两个地区的共同上级申请。

时间是5天前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一是违反宪法;二是危害统一、主权与领土完整;三是煽动民族分裂;四是有理由认定该游行会冲击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

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3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1.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与共同的生活理想,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基本要素①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②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③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2.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①尊老爱幼②男女平等③夫妻和睦④勤俭持家⑤邻里团结

3.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4.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包括三层含义: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

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5.离婚

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

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②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

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方式

①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②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1.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保障。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运行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包括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确有重大区别。

“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念,原则,理论与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强调以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

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自由平等观念。

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促进社会进步,但不违背法律规定。

平等包括守法的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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