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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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X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3预防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事件报告

4.4响应原则

4.5响应措施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演练

7.3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的制定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9附件

9.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队伍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4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X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X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X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6)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肺鼠疫、肺炭疽本地感染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霍乱l周内全区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2个以上的县(市)、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2)发生本地感染的腺鼠疫病例。

(3)霍乱1周内全区发病1O-29例,并有扩散趋势。

(4)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中毒人数3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托机构及区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其他群体性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发生或输入我区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出现有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情。

(2)发生输入性的腺鼠疫病例。

(3)霍乱1周内全区发病9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群体性食物中毒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托机构及区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在5-29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X,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卫生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卫生指挥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卫生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卫生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

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贸易粮食局、区外经贸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旅游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镇海办事处、驻镇大工程单位(部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区卫生指挥部职责

(1)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协调与区内大工程单位的关系,调度有关资源和设备。

(3)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5)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市支援。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1.3区卫生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控制、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

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发改局:

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持物价稳定。

(4)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托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师生、幼托儿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区公安分局:

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中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9)区建设交通局:

加强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卫生宣传教育,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人员疏散。

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管理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10)区电信、通讯部门:

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11)区农业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2)区贸易粮食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商贸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3)区外经贸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必要的药物及器材进口工作。

(14)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可疑发生食物中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取证和查处。

(15)区工商分局:

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流通领域可疑食品的调查、取证及查处。

(1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镇海办事处: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负责职责X围内的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7)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8)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9)区安监局:

负责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0)区旅游局: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1)区司法局:

负责做好法制宣传,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

(2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建立基层信息监测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报告工作;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先期处置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区卫生指挥部运作指挥的相关保障,负责基层动员;指导辖区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3)区爱卫会:

动员社会群众,深入开展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健康教育,参与社区群防群控工作。

(24)驻镇大工程单位(部队):

负责公司(部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筹集、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区卫生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在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区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具体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的起草,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预案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宣传公共卫生应急常识,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处置技术的培训;汇总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区卫生指挥部提出建议;负责承办区卫生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镇(街道)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院前急救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收集辖区内急救信息,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伤员应急救护与转运。

2.4.2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4区卫生监督所:

主要协助区卫生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发生地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9.1。

镇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队伍见附件9.2。

3预防预警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86273473)。

各医疗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和##出入镜检疫局镇海办事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9.3。

3.2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政府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等基础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局报告。

4.1.2区卫生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有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急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局进行技术支持。

同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卫生指挥部的建议。

(2)区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设,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各工作组。

4.2.2较大(Ⅲ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Ⅲ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卫生指挥部。

具体应急响应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区卫生局。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局(86273473)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6272302)或卫生监督所(96301或81678899)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卫生局要保持与相临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件信息互通,并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X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X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并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4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X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X围;经省、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区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本区的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X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封存致毒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有关疫情信息的发布必须按规定经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批准。

(8)开展群防群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驻镇大工程单位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5.2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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