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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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2014年,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在省州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一企一策进行改革改制的原则,完成了被列入年内考核任务2户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列入年

内实施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有2户(即印刷厂和压缩机厂),改革改制收尾工作的国有企业有3户(即商贸物业(集团)总公司、建安一司、外贸公司)。

**县印刷厂,2014年2月29日为企业资产界定评估基准日,经文山安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确认,资产总额为224.07万元,负债总额为350.47万元,净资产为-126.4万元。

改革改制涉及51人,其中:

在职职工30人,内部退养人员12人,退休人员9人。

改革改制成本清算计668.12万元。

**县压缩机厂,2014年2月29日为企业资产界定评估基准日,经文山安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确认,资产总额为879.27万元,负债总额为340.18万元,净资产539.09万元。

改革改制涉及49人,其中:

在职职工10人,内部退养人员8人,退休人员30人。

改革改制成本清算计422.32万元。

两户企业改革改制成本共计1090.44万元,从国企改革资金财政专户上调节使用600万元,资金缺口500万元。

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拍卖**县商贸物业(集团)总公司部分资产筹集改革资金和偿还安置职工贷款的批复》(砚政办复[2014]82号)文件精神,拍卖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县印刷厂、压缩机厂职工安置和偿还2014年县财政向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借的2900万元贷款要求,筹集缺口资金500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完成了职工国有身份置换工作,现正在进行改革改制收尾工作。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国企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企业发展、社会稳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和复杂,处置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全县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成败。

县国企办领导非常重视,从县情和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改革改制的目标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一企一策、科学合理、地区相对平衡”的原则,努力在“六加强、六确保”上很下工夫,使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组织机构的建立,确保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国企办领导非常重视国企改革工作,为使国企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常务副主任为责任领导的改革改制工作组,以副主任为责任领导的改革改制收尾及信访工作组,制定实施了改革改制工作组和改革改制收尾及信访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

在工作中,做到具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改革改制方案科学合理。

为积极寻找工作突破口,多次深入改制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组织认真全面地宣传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多方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想法,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解释工作,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全面了解和掌握了企业职工的思想状况。

在此基础上,按照以“维护国家总体政策不变”、“地区差异”、“一企一策”、“地区和县内相互平衡”的原则,把以人为本和依法依规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政策规定,又要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多方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出企业改革改制方案。

如印刷厂、压缩机厂改革改制方案,按文政发[2014]80号文件规定程序提交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成员、职工大会、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才正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使国企改革改制工作得以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的推进。

(三)加强政策分析研究,确保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为使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顺利推进,县国企办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政策法规,组织认真学习《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28号)、《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31号)、文政发[2014]8(更多请搜索:

,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为确保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为科学合理制定企业改革改制实施方案奠定了基础。

在学习过程中,对政策条款理解不透彻或有差异,积极主动到上级

第二篇: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内容]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

政部门审批。

3、市属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市国资办审批。

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初审,报国资委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

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2、成立交易项目评议小组。

3、申请挂牌。

由产权转让方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公开挂牌,并提供相应资料。

4、挂牌。

按照改制企业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并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为15天。

5、资格审查。

对参与投标竞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收缴竞价保证金。

6、挂牌竞标。

挂牌期间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方的实行竞价交易,挂牌15天后无两个及两个以上购买方的进行协议转让。

7、评议、确定中标人。

由评议小组根据评议规则,经评议后确定中标人。

8、鉴证。

产权交易所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产(股)权交易鉴证书》。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1、按照武政办[2014]66号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或买受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2、购买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认购资金。

七、其他补偿资金弥补

对国有资产(包括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授权运营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国资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联系函。

1、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借款转增资本金、土地出让金返投手续。

2、房产部门办理改制企业使用售房资金、公房置换手续。

八、资产处置审批

1、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

2、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国资部门备案。

3、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制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后下达审批意见。

九、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求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求

发表日期:

2014年6月30日已经有1377位读者读过此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4年3月23日,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会议指出,目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加以推进,做到五个结合,把好三道关,严锁三条线。

做到五个结合是:

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与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相结合、与大力发展“两个经济”即混合经济和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面提升上海经济能量和能级相结合、与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相结合以及与培育要素市场相结合。

把好三道关是:

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关、公开透明的资产交易关和公开科学的政府及企业决策关。

严守三条线是:

在要素参与分配过程中,土地、房产评估增值等属于国家资源自然增值部分,不能纳入分配;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产生的国有资产溢价部分,不能纳入分配;领导在任期内造成损失的,不能纳入分配。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一)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

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

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

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

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

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

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

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

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

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

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

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

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

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

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

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四)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

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

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

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

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

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第四篇: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什么?

2014-7-515:

02

精彩回答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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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一、改制申请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向委托监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其它企业向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上报改制申请。

改制申请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改制基本思路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申请由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其它企业改制申请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报委托监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

委托监管部门将企业改制申请、批准文件送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备案。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由委托监管部门制订;其它企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委托监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制订。

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基本思路

3、职工安置方案

4、资产处置方案

5、债权债务处置意见

6、股权设置方案

7、中介机构及产交市场的选择

8、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四、改制方案的预审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部门报区体改联席会议预审;其它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委托监管部门预审;

职工安置分流方案预报区总工会区劳动局审核同意

五、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对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委核准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有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的要求及流程详见区国资委各有关规定

六、改制方案的公示

改制方案要在企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资产评估、产权变更情况要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改制方案预审通过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审议并通过)后上报审批部门,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后须报区总工会、区劳动局备案备案。

八、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其它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委托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附件:

1、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2、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报告

3、离任审计报告(指改制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

4、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改制方案的公示情况

7、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8、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9、职工经济补偿鉴证报告(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企业)律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九、组织实施改制方案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有关要求实施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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