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借款及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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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借款及服务合同
网贷借款及服务合同
网贷公司借款及服务协议(范本)
第一章:
借款、服务信息及相关明细
出借人
姓名
贷注册用
户名
贷ID
借款人
姓名
贷注册用
户名
贷ID
服务方(甲)
(北京)担保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
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方(丙)
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服务费
出借人承担的每月
担保服务
每月利息X10%
借款人承担的每月
平台管理费
详见附件四
借款明细
借款本金
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
借款利率
%/年
每月利息
详见每月系统自动生
成的还款列表。
借款出借日期
年月曰
借款到期日
年月曰
起息日
年月曰
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息
还款日/结息日
每月日
还款期数
□6个月/口12个月
/□18个月/□24个
月/□36个月
借款用途
每月应还款总金额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
注:
上述服务费用、借款明细部分内容可能根据借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有变化,以本协议签订时的网上发布或更新的具体内容为准。
第二章:
本服务协议相关具体条款
第一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协议:
指本《借款及服务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2、出借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出借人需为“贷”的注册用户;
3、借款人: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借款人需为“贷”的注册用户;
4、担保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甲);
5、公司:
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服务方(乙);
7、P2P:
指个人对个人;
8、支付机构:
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9、贷:
是指公司经营的提供专业P2P借贷交易居间服务的
互联网平台;
10、本协议项下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公司、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第二条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进行服务。
关于出借人、借款人(合称“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双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3)任何一方在贷网站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即视为该方
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之拘束;各方均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本协议即成立。
(4)通过贷网站提供的服务,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
协议生效。
(5)双方应妥善保管自己贷网站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
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
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双方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贷服务平台,不得以该平台从事任何
违法、违纪行为。
(7)双方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在贷平台上进行操作,真
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
因双方个人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个人信息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尤其个人自行承担。
(8)借款人同意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月向公司
(贷)支付平台管理费;出借人承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标准每
月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
(9)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出借人委托的支付机构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借款人应付的平台管理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出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委托支付机构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扣划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担保服务费给担保公司。
(10)本协议项下借款人每月以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
计算公式如下:
(11)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A还款月数]-[(1+月利率)A还款月数一1]
(12)备注:
(13)借款本金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借款本金;
(14)月利率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借款利率,即(贷网上公布的)
年利率/12;
(15)还款月数指上述第一部分列明的还款期数;
16)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中包含“上述每月还本付息额及借款人每月须向
公司(贷)支付的平台管理费。
(17)出借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明细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18)出借人有权通过贷网站查看自己名下账户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
款情况。
(19)出借人特别同意:
未经担保公司和公司同意,出借人不得将本
协议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0)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或担保公司具
有代扣代缴义务,则公司或担保公司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出借人提
供纳税凭证。
(21)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合法有效身份证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22)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法律文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等)向借款人追偿。
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担保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的,出借人应赔偿担保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23)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公司提供所
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材料;公司与公司共享前述借款人
个人信息及材料后,借款人同意XX公司可以通过任何第三方渠道验证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且借款人应在所提供信息被认定为虚假时承担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
(24)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所有本息、第一部分列明的各项服务费用、担保服务费(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出借人和借款人及双方的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过贷网站向其他各方提
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
若因任何一方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自身和/或任何其他方遭受的损失均由该未及时提交真实信息的一方承担。
(25)就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公司与公司通过合法渠
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公司与公司有权为本协议
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26)成功借款后,公司依据出借人的委托要求借款人按本协议约定
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按照公司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
并向公司提供协助。
(27)借款人同意:
若借款人逾期60个自然日未全额归还借款的,
公司有权代理出借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报刊、电视、征信系统等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借款人逾期还款事实,且借款人特别确认届时公司可
以同时披露借款人所提供的或公司自行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
(28)借款人承诺不提前还款,并了解提前还款行为会减少出借人的利息收益
和公司的平台管理费收益。
借款人特别承诺: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
款人须按剩余未还本金的2%向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预期收益补偿金,
并按剩余未还本金的1%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补偿金。
(本协议项下之“提前还款”仅指提前偿还全额、或部分本金。
)
2、关于公司、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1)公司、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进行服务。
(2)公司、公司对出借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产情况
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密。
(3)公司承诺为出借人提供与借款人相关的信用资质审核服务,但
对借款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进行保证且不承担责任。
(4)公司有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行为记录为借款人
提供借款相关的信用审核服务,并为借款人提供相关建议。
(5)公司为出借人的资金出借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借款
人间的交易促成。
(6)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对借款人的评审结果以及借款人的
借款申请,自主决定是否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及相关信息通过贷网站
向出借人进行展示,以协助借款人获取资金来源,促成交易。
(7)借款人理解为促成借款人获得借款之目的需要在贷网站对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此等信息由借款人在网站上进行操作确认后公布,且借款人的操作行为视为借款人对于公布此等信息的同意和认可,担
保公司、公司、公司均不承担由此信息公布造成的任何法
律后果。
(8)出借人在此委托公司、公司同意接受出借人的委托代
理出借人根据本协议进行借款回收的管理服务。
3、关于担保公司的权利、义务
(1)担保范围:
第一部分“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利息,提前还款的
补偿金及(借款人向公司支付的)平台管理费。
(2)担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本协议项下借款人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
对借款人需向公司支付的平台管理费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3)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从下列日期(保证期间起算日)起计算:
(4)a)若借款人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的,则自逾期第15日起算(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5)b)第2.3.12条第
(2)项的约定提前到期的,自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
(6)出借人应按借款人偿还的每月利息的10%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
(7)出借人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程序
(8)a)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足额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借人在此不可撤销
地授权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代理出借人向担保公司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代偿)。
出借人委托公司代理出借人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一)及借款人还款记录或还款凭据。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平台管理费的,由公司自行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及借款人支
付记录或支付凭据。
)
(9)(备注:
a)该《代偿通知书》及借款人还款(支付)记录或还款(支付)凭据可以电
子数据的方式提供给担保公司;
b)担保公司按如下“代偿规则”向出借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
1任一期还款逾期达15日的,代偿该期逾期未偿还部分的本金及利息(合称
“本息”);
2任一期还款逾期达60日的,一次性代偿逾期未偿还部分的本息及该笔借款剩余的全部本金;
3担保公司依前述第②点规则履行完代偿义务,即为担保公司对出借人的代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自此对出借人无任何代偿义务;
c)担保公司按如下“代偿规则”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偿):
1任一期支付逾期达15日的,代偿该期逾期未支付的平台管理费;
2任一期支付逾期达60日的,一次性代偿逾期未偿还及未逾期的部分的全部平台管理费;
3担保公司依前述第②点规则履行完代偿义务,即为担保公司对公司
的代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自此对公司无任何代偿义务。
)
d)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向出借人、
公司代偿相关款项(“代偿债务”),担保公司按代偿规则进行代偿并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的贷账户、XX公司的账户。
自保证期间起
算日至担保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贷账户期间、公司的
账户期间,担保公司无需就履行保证责任向出借人、公司支付任何
利息或费用。
e)当出借人、公司收到担保公司支付的代偿资金后,出借人应签署
或委托公司(贷)、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担
保公司发送《代偿债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6、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并可直接请求公司协助追偿:
(1)尚未支付的平台管理费、提前还款补偿金;
(2)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
(3)担保公司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仲裁费用、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7、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在担保公司向公司发出
协助追偿通知时将借款人贷账户及其银行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扣划
给担保公司贷账户,用以偿还追偿款项。
8、自担保公司将代偿款项支付至出借人贷账户之日(“代偿日”)
起超过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仍未向担保公司偿还全部追偿款项的,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以上述全部追偿款项为基数,自代偿日开始起算,按每日0.5%。
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支付滞纳金。
9、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未经出借人、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转让本协议项下之债务的;
(2)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转让本协议项下之债权的;
(3)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本协议或就本协议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
(4)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其他侵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
10、代偿款项(或借款)发放后,出借人、担保公司即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及其合法的受托人可随时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提醒并催告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1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代理出借人处理与担保公司的相关事宜。
12、担保公司合理判断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发生违约事件时,授权公司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解除本协议;
(4)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3、出借人、借款人在此同意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当中,向担保公司、
公司、公司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由三家公司共享,法律禁止的除外。
各方同时同意公司有权为存储
与本协议相关数据和信息之目的将各方与本协议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及/或存储至第三方服务器或第三方存储服务提供者处。
第三条关于各方承诺及保证
1、出借人、借款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出借人保证,自身为贷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贷注册用户身份;其提供的资金来源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