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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单计价指导规则

陕西清单计价指导规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__)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依据中国国家标准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制订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依法可不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查对应由含有资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负担。

上述造价文件必需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照客观、公正、公平标准。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投资。

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建筑产品价格包含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 建设工程计价

根据计价依据、程序和措施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依据包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和建设工程计价技术资料。

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方法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标名称和对应数量等明细清单。

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根据本规则要求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和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依据合理施工方法和正常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生产一个要求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百分比。

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依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生产一个要求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9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数字标识。

2.0.10 项目特征

组成份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方法项目本身价值本质特征。

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要求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和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

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协议价款中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协议签署时还未确定或不可预见所需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原因出现时工程价款调整和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定等费用。

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

下同)单价和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金额。

2.0.14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协议中约定综合单价计价。

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和完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费用。

2.0.16 索赔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2.0.1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和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包含责任事件所作签证证实。

2.0.18 规费

依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必需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

2.0.19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协议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需列项且必需根据要求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费用包含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及国家和省要求其它不得参与竞争费用。

2.0.20 税金

国家税法要求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1 发包人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专业人员。

2.0.24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专业人员。

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收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

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收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企业。

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

2.0.2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工程造价。

2.0.29 协议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

2.0.30 差价

协议约定或政策要求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费用。

2.0.31 完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协议约定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3.1.2 采取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协议价款、办理完工结算和工程索赔等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计价依据和措施;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施工方案;

7 其它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依据附录要求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要求设置十至十二位应依据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同一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应按附录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要求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要求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标实际给予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含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补充项目标编码由附录次序码和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次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标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名称应含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依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表现该项目基础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应该项目标实体数量。

3.3 方法项目清单

3.3.1 方法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方法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方法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方法项目可按附录中要求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则未列项目可由招标人依据实际情况补充。

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补充招标文件无要求时补充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3.3.2 通用方法项目一览表

序  号项 目 名 称

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

4检验试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

5冬雨季施工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施工排水

8施工降水

9施工影响场地周围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临时保护设施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 方法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是采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方法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它项目清单

3.4.1 其它项目清单宜根据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包含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项目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障保险:

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 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项目应依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项目应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内容计算式

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差价

2方法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差价

或按“项”“次”计

3其它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差价

或按“项”“次”计

4规费(1+2+3)×费率

5工程不含税造价1+2+3+4

6税金5×税率

工程造价5+6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一定范围内

风险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

分项管理费A×费率A1

分项利润(A+A1)×费率A2

分项综合单价A+A1+A2

以人工费为基础

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一定范围内

风险费

辅材主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eAabcde

分项管理费a×费率A1

分项利润a×费率A2

分项综合单价A+A1+A2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一定范围内

风险费

辅材主材

分项直接

工程费a+b+c+d+eAabcde

分项管理费(a+b)×费率A1

分项利润(a+b)×费率A2

分项综合

单价A+A1+A2

4.1.4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共同基础完工结算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工程量计量不得违反本规则3.1.2条要求。

4.1.5 方法项目清单计价应依据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能够计算工程量方法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采取综合单价计价;其它方法项目能够“项”为单位方法计价应包含除规费、税金外全部费用。

4.1.6 方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应根据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 其它项目清单应依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要求计价。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经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确实定应反应该期市场价格水平。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由招标人按相关计价依据确定。

4.1.9 材料、设备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计算为不可竞争费。

4.1.11 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施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负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改变风险承包人负担协议约定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风险。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照以下标准:

1.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负担全部风险、无限风险。

2.关键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造成风险应约定关键材料、设备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

约定内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负担约定外风险由发包人负担。

3.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要求强制性价格调整造成风险由发包人负担。

4.承包人自主控制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负担。

5.以上四款标准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负担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

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必需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

招标最高限价超出同意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其投标应给予拒绝。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依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

4 和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它相关计价依据和措施;

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参考市场价;

7 合理施工方案。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标特征描述及相关要求并应包含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负担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材料、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方法项目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方法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要求计价。

4.2.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要求计价:

1 暂列金额应依据工程特点按相关计价要求估算;

2 暂估价中材料、设备单价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一样专业按相关计价要求估算;

3 计日工应依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列出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要求计算。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招标最高限价未根据本规则要求进行编制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要求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觉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要求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需和招标人提供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依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企业定额。

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为不可竞争费。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确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和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

8 其它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标特征描述及相关要求并应包含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负担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合适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 投标人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方法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方法项目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方法项目清单及投标时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要求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根据本规则第4.1.6条要求确定。

增补或调整方法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给予说明。

4.3.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要求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2 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要求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内容和提出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要求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该和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累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和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材料单价应和“关键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单价一致。

4.4 工程协议价款约定

4.4.1 实施招标工程协议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协议中约定。

不实施招标工程协议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工程价款在协议中约定。

4.4.2 实施招标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相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采取总价和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协议形成。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工程协议价款(包含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法;

3 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法、数额立即间;

4 工程价款调整原因、方法、程序、支付立即间;

5 索赔和现场签证程序、金额确定和支付时间;

6 负担风险内容、幅度和超出约定内容、幅度调整措施;

7 工程完工价款结算编制和查对、支付立即间;

8 工程质量确保(保修)金数额、预扣方法立即间;

9 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措施;

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奖惩措施;

11 和推行协议、支付价款相关担保事项;

12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处理方法立即间;

13 和推行协议、支付价款相关其它事项等。

4.4.5 发包人、承包人应该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将协议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4.5 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工程预付款根据协议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协议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觉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和工程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推行协议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发包人应在接到汇报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查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对应证实文件。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

2 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索赔金额;

7 应抵扣工程预付款;

8 应抵扣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金额;

9 依据协议应增加和扣减其它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对应证实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查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和现场签证

4.6.1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协议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定该事件发生后按协议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员搜集和索赔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专员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要求条件时给予受理;

5 发包人指定专员进行费用索赔查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同意;

6 发包人指定专员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相关索赔深入具体资料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具体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同意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同意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定引发索赔事件后按协议约定参考4.6.3条要求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协议以外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定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署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改变影响工程造价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要求调整协议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由承包人按新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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