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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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取得与变更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原则上由原发证机关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并填写监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1号三
“三同时”审查意见书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全省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中市(州)燃气公司要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安全标准。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川安监〔2013〕43号)三
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
消防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企业应建立从安委会(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2.2.3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和职责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委会(领导小组)和各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全员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2.3.1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八条: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十一条: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第5.2.3.3条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类型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岗位安全职责
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及费用管理
5)风险管理
6)安全生产会议
7)安全培训教育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10)重大危险源管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4)职业卫生管理
15)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
16)消防管理
17)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18)设施设备管理
19)作业安全管理
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21)用户设施检查、维护和报修管理
22)检维修管理
2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
24)燃气抢险管理
2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
2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4.2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1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或总结。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4.1.4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发放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4.4.1条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
2)场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
3)户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
4)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
5)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
6)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
7)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护
8)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
9)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
10)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
11)抢修作业
12)置换、放散作业
13)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14)加臭作业
15)管道通球、吹扫、试压作业
16)压缩天然气脱硫、干燥、加气、卸气及运输作业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4.3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评估、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修订。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估: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设备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4.4.2条
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
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相关方的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
承包商、供应商、以及临时外聘人员。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5.4.1条
外来参观、学习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5.4.2条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5.1.1条
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
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试行)第5.5.1.4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
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应急物资及装备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
安全培训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急救援器材、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