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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第三章银行基础业务

第三章银行基础业务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负债业务

第二节资产业务

第三节银行其他业务

第一节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目前能够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他一些机构,如集团财务公司等,虽然也能办理存款业务,但只能向特定客户吸引存款,不得向非特定公众吸存。

【知识点】存款业务(掌握)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

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一)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

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即可以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根据不同的存款方式,定期存款分为4种,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表3-1定期存款的种类)

存款种类

存款方式

取款方式

起存金额

存取期类别

特点

整存整取

整笔存入

到期一次

支取本息

50元

3个月、6个月、1年、

2年、3年、5年

长期闲置资金

零存整取

每月存入

固定金额

到期一次

支取本息

5元

1年、3年、5年

利率低于整存整取定期存

款,高于活期存款

整存零取

整笔存入

 

固定期限

分期支取

 

1000元

存款期分为1年、3

年、5年;支取期分为

1个月、3个月或半年

一次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

可部分提前支取。

利息于

期满结清时支取。

利率高

于活期存款

 

存本取息

 

 

整笔存入

 

约定取息期

到期一次性

支取本金、

分期支取利息

 

5000元

存期分为1年、3年、

5年;可以1个月或几

个月取息一次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

可部分提前支取。

取息日

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

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

时取息,但不计复利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详见教材表3-2)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下列四种存款种类,包括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保证金存款。

(二)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四)外币存款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种:

美国、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五)大额存单业务

1.定义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2.发行与投资条件

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3.发行渠道与定价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六)存款的管理

1.存款管理的原则

(1)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

A.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

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2)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2.存款的定价

银行的存款定价是指确定存款的利率、附加收费和相关条款。

银行的存款定价原则应该是在明确银行的阶段经营目标前提下,综合分析价格对存款人的吸引力、银行的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盈利能力、资金价格走势等因素后,制定出最有利自己的价格标准。

存款定价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与市场价格保持均衡、区别确定差别价格等。

常用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市场竞争定价、随行就市定价和成本覆盖定价。

3.存款价格的调整

(1)根据利率走势调整存款价格 

(2)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存款价格

(3)根据资金头寸调整价格 

【知识点】其他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

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一)金融债券发行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述个别条件。

2.金融债券的特点

(1) 发行者有较大的主动权,筹资对象范围广泛,筹资效率较高;

(2) 债券的盈利性、流动性较好,有较强的吸引力;

(3)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因而筹集的资金稳定,并且不必向中央银行账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筹资成本较高、债券的流通性受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管理当局的限制较严等。

3.发行方式

(1)私募。

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发行金融债券,中国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常常选择这种方式。

(2)公募。

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在这种场合,投资者的身份一般不受限制。

(3)直接发行。

发行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直接发行金融债券。

(4)间接发行。

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代为发行金融债券。

(5)直接公募。

发行人以公募方式直接发行金融债券。

(6)间接公募。

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以公募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7)行政性发行。

发行人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强制发行金融债券,中国一些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发行带有这种性质。

4.中国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

(1)发行的金融债券大多是筹集专项资金的债券,即发债资金的用途常常有特别限制;

(2)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量大、时间集中、期次少;

(3)发行方式大多采取直接私募或间接私募,认购者以商业银行为主;

(4)金融债券的发行须经特别审批。

(二)债券回购

1.定义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

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债券回购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方式按照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

目前我国开展的国债回购业务,都是定期回购方式,隔日回购方式尚未开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期限为7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四种。

3.主要特点

回购交易可以说属于远期交易的一种特殊方式。

它与国债的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同属于国债派生市场交易形式,但又有其特点。

 

(1)回购交易是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结合。

(2)回购交易要发生两次券款交割。

4.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

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由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第二节 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

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资产业务主要是指贷款和投资,其中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其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知识点】贷款业务(掌握)

(一)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业务也称信贷业务或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1.贷款业务分类

(1)按照借款人性质不同,分为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

(2)按照贷款时间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

(3)按照贷款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4)按照是否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分为表内贷款(表内授信)和表外业务(表外授信)

(5)按照贷款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6)按贷款利率是否变化,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7)按照贷款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8)按照偿还方式不同,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2.贷款基本要素

(1)借款主体,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2)信贷产品,是在在信贷业务中,特定产品要素如借款人、用途、利率、办理方式、担保方式、风险特征等进行不组合后的相对固定的信贷服务方式。

(3)信贷金额,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人民币或外币计量的金额,其中表内贷款有明确的金额,表外业务是指合同名义金额。

(4)信贷期限,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

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在广义的定义下,贷款期限通常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5)贷款利率和费率

贷款利率即借款人使用贷款时支付的价格,具体有法定利率、行业公定利率和市场利率。

确定贷款利率时,要明确采用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

基准利率是被用做定价基础的标准利率,被用做基准利率的利率包括市场利率、法定利率和行业公定利率,通常具体贷款中执行的浮动利率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或确定浮动比例方式,我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法定利率。

利率结构是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用途贷款所规定的不同水平的利率,利率档次是利率差别的层次。

各商业银行主要按期限和用途的不同对贷款利率进行差别化设置。

按贷款期限划可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及票据贴现利率。

利率表达方式一般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形式。

按是否计算复利分为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

费率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以外对提供信贷服务要求的收益报酬,一般以信贷产品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计算。

费率的类型较多,主要包括担保费、承诺费、承兑费、银团安排费、开证费等。

(6)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次还款,分次还款又有定额还款和不定额还款两种方式。

定额还款包括等额还款和约定还款,其中等额还款中通常包括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

(7)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形式有多种,一笔贷款可以有几种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

还有少数贷款采用留置式进行担保,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补充知识: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8)约束条件

提款条件主要包括:

合法授权、政府批准、资本金要求、监管条件落实、其他提款条件。

监管条件主要包括:

财务维持、股权维持、信息交流、其他监管条件。

3.贷款流程

一般来说,一笔贷款的管理流程分为十个环节。

(1)贷款申请

(2)受理与调查

(3)风险评价

(4)贷款审批

(5)合同签订

(6)贷款发放

(7)贷款支付

(8)贷后管理

(9)贷款回收与处置

(10)不良贷款管理

(二)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常见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旅游消费贷款和个人医疗贷款等。

3.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三)公司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风险特征不同,公司贷款业务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不管商业银行内部对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划分,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

3.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项目融资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4.并购贷款

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而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还有一些专门的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4)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6)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7)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5.银团贷款

(1)定义及角色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补充知识:

辛迪加,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意是“组合”。

垄断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

由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以获取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垄断组织。

卡特尔,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2)银行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保理

保理融资,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即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

有追索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

无追索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比较适合有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形成应收帐款的贸易企业。

(2)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3)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4)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5)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6)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知识点】投资业务(了解)

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实际上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的债券。

债券投资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重要资产形式,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经接近贷款所占比例。

(一)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二)债券投资对象

1.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

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及流通渠道,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储蓄国债具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个品种。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3.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

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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