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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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摘要】近些年,大规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在公众的面前,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学术界对此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

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却还未对大规模侵权进行相应的立法规范,即仍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然而大规模侵权案件出现在生产社会化与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其体现出来的利益需求与保护也是新时代社会公众的要求。

大规模侵权案件相比传统侵权纠纷来说存在着受害人数巨大,诉讼成本高、耗时久,损害赔偿复杂等特点与难点,以至于我们无法忽视它的存在,有必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

笔者着重把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概念、特征等理论层面与立法上的不健全、司法实践的困难、现实中的举步难行等现实实践层面相联系。

通过对已有救济模式的选择,寻找适合我国国情且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途径,以望对我国发展与侵权法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赔偿基金

 

Theexplorationtothecompensationproblemofmasstortin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casesofmasstortcontinueareconstantlyemerging,whichcausesthegreatattentionofthesocietyandgovernmentaswellasthestudyconstantlyin-depthoftheacademia.However,thelegislationofourlawshasnotregulatedmasstort,thusisstillinlegislativegap.Thecasesofmasstortmasstortappearunderthebackgroundofthesocializationofproductionandtherapidly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reflectstherequirementsofinterestandprotection,whicharealsothedemandsofpublicinthenewtime.Comparingwithdisputesoftraditionaltort,thecasesofmasstorthavemanyfeaturesanddifficulties,suchasagreatnumberofvictims,high-costingandtime-consuminglawsuit,complicateddamages,etc.whichcouldnotbeignoredandonwhichitisnecessaryforustocarryontargetedstudy.Thethesisemphasizesthecombinationofthetheoriesofthereasons,concepts,characteristicsofmasstortanditsdamageswiththepracticesofincompletelegislation,difficultiesinjudicialpractice,painfullurchesinreality.Throughtheselectionoftheexistingreliefpatterns,thethesistriestofindthewayswhichadapttotheChinesesituationsandareaccordantwiththeorientationfordevelopmentof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HopingthethesiswillcontributetothedevelopmentofChinaandtheperfectionofChineseTortLaw.

【Keywords】masstortdamagesreliefcompensationfund

 

大规模侵权事件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产物,完善的救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受害人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问题,也使侵权责任法的有效实施面临难题,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已不足以使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助,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救助机制的配合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救济。

本文旨在从分析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的特性出发,探讨多元化救济方式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现实可行性以及必要性,立足于多元化救济方式的具体构建,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一、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概述

在探究大规模侵权在我国的解决适用途径之前,我们需要对它的基本理论层面进行必要的分析。

以便更好的认识它。

(一)大规模侵权的产生背景及损害现状

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随着工业革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特别是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中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化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生产、销售、交往模式不断更新,人类已步入了与以往不同的时代。

近些年国外相继出现不少大规模侵权的案件,如在美国“石棉案件”中,因石棉引发健康问题的诉讼仅在美国国内就已超过20万起。

在日本“米糠油事件”中,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致使多氯联苯投入食物油中造成食物中毒,至1978年,日本确诊患者累计达1684人。

近年,我国步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同样没能很好解决经济高速发展、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安全的问题,有的甚至重蹈覆辙。

如重庆开县“井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8200余万元,仅高桥镇晓阳、高旺两个村的受灾群众就达2419人。

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导致30余万儿童患病。

法律生成与发展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由此我们可知社会变迁的深厚背景也导致了侵权形态的急剧变化。

当今社会,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使得原本陌生的生活空间被拉近,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已由传统的陌生人社会悄无声息地步入了熟人社会。

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不仅使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也促使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在通信和流通领域。

区域与区域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已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了一个整体。

现代社会,当一个新产品或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出来后,它所面对的不再是本地市场里的狭小消费群体,而是整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是全世界。

所以就算在某个生产领域中的细小错误,它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极其重大。

作为结果,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侵权损害纠纷由此而伴生。

(二)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ssTorts”,国内学者对于大规模侵权已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

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是具有“同质性”的多个侵权行为给大量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物质上的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以上两种损害,须承担巨大赔偿数额且应有效进行预防及惩罚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较于传统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行为有其自己的特征:

1、加害行为大多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数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

具体来说,大规模侵权的加害行为具有数量上的单一性,往往只有一个。

例如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0人受伤,6人失踪,数万人疏散,类似的还有重庆开县的井喷事故、虚假称述案件。

加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由性质上相同性的一种产品或服务,多次重复性的对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

如美国石棉案件因为石棉纤维物质容易变成充满细微颗粒的粉尘被人体吸入,从而引发肺癌。

2、受害人数的大量性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及损害赔偿的复杂性

大量的受害群体是大规模侵权的一个显著的外在表现特征,也是相较于传统侵权案件的显著区别。

也正是由于存在庞大的受害群体,使得加害人须承担巨大的赔偿数额而常常面临绝境,也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并且由于环境因素及个人差异导致发病时间存在差异,有害因素的潜伏期可能是好些年,这种有害因素也有可能持续加重损害后果。

它带来的结果就是不断的有新的诉讼提起,也不排除原告在日后进一步追加损害赔偿的数额。

显然,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面对数以万计的受害人,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案件审理时间也可能是好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

如美国石棉案件,至今仍有赔偿诉讼提起。

3、因果关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求达到更好保护受害者的目的

大规模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确定相较传统侵权案件复杂得多。

在传统侵权理论中基本采用的是“一因一果”的理论假设,虽然随着社会发展,侵权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出现了“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因果关系理论,但是这些原因和结果是很有限的。

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个体差异是非常大的,自侵权行为做出,到损害后果的产生,这之间所经历的时间有的甚至是十几年、几十年。

判断其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非常难的,如果让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那么法官在认定案件因果关系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大规模侵权的“同质性”,妥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二、大规模侵权及损害赔偿的原因分析(改为: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大规模侵权案件比传统侵权案件更具复杂性,在社会和国家的层面来说也更显影响力。

处理妥当能够规制企业经济的发展,市场一片繁荣,处理不当会使经济发展陷入绝望境地,甚者失去民心导致社会动荡。

目前大规模侵权的现状不容乐观,大多也是由它的复杂性所决定。

(一)工业化社会带来的巨大环境污染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较高,对自然因素的影响或者说是“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也越来越紧密。

然而现代工业对自然资源采取的是掠夺性生产,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过渡性开采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也最终回馈到人类自身。

并且城市化作为人们生活的聚居方式是时代的需求,也是社会的抉择。

这就导致一个后果,当因为自然环境因素引发一个侵权事件后,受害者不再是个人而往往是一个群体,即受害人数的规模性。

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它所导致的不仅仅是当前直接产生的损害后果,而且由于环境污染所固有的长期性、潜伏性、不中断性,可能会在未来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例如在美国“石棉案件”发生后,日本的一些健康专家预计,在未来的40年中,日本将有10万人死于石棉引发的各类疾病。

所以工业化社会带来的巨大环境污染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起了直接原因的作用。

(二)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

根据事物的“可知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可知的,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类的理性认知水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是有相应制约的。

就人类目前的自然科学研究水平来说,对研究对象并没有达到全方位的极致认识加之事物都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这就导致了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

所以,科学并不总是给出确定性,而且常与不确定性为伴。

特别是在一些前沿科学领域,这种不确定性更加的突出,如果在只看到一个侧面的有利并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就将此项技术投入生产,它所产生的潜在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例如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的“硅胶隆胸”事件,给大量接受利用硅胶重塑美好身材的女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人身损害。

并且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明知有些自然资源有危害,但就目前还无法找到可替代的绿色资源,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继续使用。

如石棉目前仍在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

(三)立法上的不健全

首先,大规模侵权在我国《侵权法》中缺乏针对性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这就给具体案件的适用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法院权威性增强的需求,我国政府需要重新审视一下“和谐社会”理论下的顾虑。

因为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侵权模式也变得复杂化,处理好大规模侵权案件才能更好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初衷。

但是否应当将大规模侵权案件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呢?

目前也引起了很多讨论。

笔者赞同否定方的观点,大规模侵权与传统侵权虽然有很多区别,但未形成本质上的差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规模侵权案件只是传统侵权案件的复杂化。

所以在侵权法中,无须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进行单独规定,只需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完善。

其次,大规模侵权案件还具有跨国性,在某些案件中还需适用国际私法,这就给索赔增加了难度,也使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断层。

(四)司法中的重重困境

因直接受害者人数众多、潜在受害者人数难于预计而导致诉讼时间冗长,给诉讼程序的适用首先提出了难题。

如何确定适格的当事人这是一大难题,自然分散的受害者如何划分集体诉讼的区域或如何确认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问题就更显棘手。

单个受害者如果想在单独诉讼中主张权利这是很困难的,也由于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复杂的证明程序,他们大多选择放弃。

由于受害人数的众多使得同一或类似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反复提起,这有违诉讼效率原则,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更表面可见的就是难以断绝的诉讼。

如美国“石棉案件”中因石棉致人身损害的索赔案件和保险理赔案件至今仍绵绵不绝。

其次,由于大规模侵权自身所导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在诉讼程序中适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已在上文中加以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然而通过司法途径给受害人的赔偿是一种事后弥补的方式,它并不能化解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公共危机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救济是滞后的。

第三,被告人偿还能力不足,极易导致企业破产而被害人救济无门的局面。

在面对庞大且难以确定的受害群体时,被告人不管资本有多雄厚,如果想要保持继续运营和赔偿两不误的局面,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棘手,甚至有些被告人早已陷入无力赔偿的地步。

国内出名的“银广夏案件”预计的索赔金额已达到60亿元,“重庆开县井喷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竟高达8200余万元,在“三鹿奶粉惨案”中,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早已资不抵债。

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有限的破产财产范围内并不能保证所有受害人都获得赔偿。

(五)现实中的举步难行

以诉讼为索赔方式的单一性可能导致企业运营进入“瘫痪”状态,并且有些企业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来转嫁损失,使消费者成为最终承担者。

目前国内并没有给受害者提供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那么索赔诉讼就成为了绝对主导。

企业在这影响下就容易处于一个无期应付诉讼的位置而无暇顾及企业的自身发展,常常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

有些缺乏公共意识的企业还出现普遍提高自身产品价格的行为,让广大消费者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广大消费者容易对国内产品产生质疑、缺乏信心转而购买国外产品。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由于人民群众对国内奶粉的品质心生疑虑,出现了大批内地妈妈为买安心,组团去港澳抢购洋奶粉的热潮。

由于抢购导致货源紧张,港澳当地部分进口奶粉品牌甚至已告断市。

在“淘宝网”等大型购物网站上,代购洋奶粉的店铺也如雨后春笙一般大量涌现,每日成交量也很可观,如销售很火爆的明治奶粉,网店售价85-210元不等,其中一卖家的淘宝售价为195元,网店30天的成交量达1512件,平均日成交量竟为54件。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仅限于奶粉行业,它甚至影响到了整个国内食品领域,这种对国内产品不信任的心理,给民族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但因食品安全而引发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不仅影响到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还严重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

国际舆论和不断升级的国际媒体炒作,使得很多大国开始质疑我国食品安全,有些国家甚至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印尼食品与饮料商联会总主席汤姆斯于2007年7月29日宣称中国食品和药物不安全会影响两国的贸易往来,印尼药物与食品监督管理局则于当月发出指令,禁止中国补品、化妆品及药物进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妥当与否,关乎到整个中华之崛起。

三、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多元化构建

大规模侵权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救济,人身及财产受到极大损害。

那么架构好适合我国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是关乎民心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

(一)多元化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侵权法救济手段如果能很好的解决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的话,那么笔者在此也无须探究此话题。

传统侵权法救济中的民事责任的道德评价意义在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客观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说明此救济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现代社会的“风险性”也使得人们不再把重心放在确定责任的承担上,而是怎样分散风险以达到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所幸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化社会救济手段已经出现,并且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获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就为我国构建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加藤雅信提出了关于构建“综合救济体制”的构想,他认为应当设立“综合救济体制救济基金”,以基金的积累来对所有受害人进行救济。

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实施有效救济、分散加害人风险的负担,但对于目前社会的发展程度来说未免太过理想化。

再之加藤以基金为基础的构想其实是否定传统侵权救济手段的适用,这并不明智。

然此构想对我国多元化救济机制存在借鉴意义。

侵权法救济手段可以和市场份额制度、救济(赔偿)基金制度、国家责任制度等非传统侵权救济手段结合起来,统一在一个救济机制下。

它们之间有交集,在交集部分可以供受害人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救济手段。

但这些救济机制共存的更重要的意义,是在彼此薄弱的环节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互相弥补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侵权救济手段不但不能抛弃,它还是非传统救济手段的基础,比如在适用市场份额规则前需确认几个加害者之间责任承担情况,在适用救济(赔偿)基金制度中涉及基金组织的追偿权问题。

这些责任的认定及追偿权都是侵权救济中的内容。

那么我国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就应当是以侵权救济手段为针头,串连起市场份额规则、救济(赔偿)基金、责任保险制度等非传统救济手段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二)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及做法

对在时代影响下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模式进行规制,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这个简单目的。

其意义关乎民族企业发展与社会稳定,关乎民心所向与国际形象,也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1、体现对人基本价值的尊重

人的基本价值最重要的就是生存与发展,生存是人之为人的必要前提,发展是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应有权利。

然最贴近于人生活的是生命与财产安全,这也是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最关注的话题。

传统侵权绝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侵权模式,虽然也存在“多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落脚于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受害者生命及财产的保护相对比较容易。

但大规模侵权则与此完全相反,责任承担者已很明了,但受害者却难以完全确定,所以大规模侵权的落脚点在于受害者。

面对庞大的受害群体,这对于生命和财产的保护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我国对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合理、有力、有效的规制,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是对人基本价值的极大尊重。

2、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消费型”社会,安全消费是消费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也体现了广大消费群体的根本利益。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消费的安全性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心理及社会的稳定。

而大规模侵权正是对这种社会稳定的极大挑战,因为大规模侵权主要违背的就是消费的安全性,而且是庞大消费群体的安全消费。

如三鹿奶粉事件留给诸多“结石宝宝”的是可能永远的伤痛或是不堪的回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秩序所造成的损害也是无法估量的。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这种法律规制是一个警钟,它不仅使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严格要求自身也使企业在思想决策上时刻保持警惕。

企业如果能够健康、平稳、高效发展,对行业,甚至于对整个市场经济都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综上所述,为广大受害者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加害者进行严格的处罚,这种法律规制在现代社会来说是极其必要的,也是对国家长远利益的充分思量。

3、完善我国的侵权实体法

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与刑法之间的比较便能知晓。

梅因《古代法》说:

“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民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是归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篇。

不可否认,在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活法”的侵权法都是判例法。

但没有实体法做根据的案件审理往往充斥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司法腐败。

而中国是在存在大量可资借鉴的规则、存在多个行之有效的单行法的后进社会背景下起草的民法典,这表明侵权实体化是历史的抉择。

大规模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尤其明显的不同,如人数的大量性、侵权行为的同质性、侵权行为的一次多发性等等。

但笔者不认为大规模侵权应该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来加以规制:

首先,在大陆法“总—分”的结构下,我们可以把一般侵权责任看作总论,把特殊侵权责任看作是分论,总论中的相关规定都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大规模侵权案件既可以发生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如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也可以发生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如环境责任。

这就很难断言大规模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在特殊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中要么是过错责任、要么是无过错责任,其归责责任都是以一而贯之的。

但大规模侵权案件则无法以一种简单的归责原则加以通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可能出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那么从这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将大规模侵权案件归入特殊侵权责任实在是有违法理。

由此可知,对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法律规制,不能说是填补特殊侵权类型体系,而是完善我国侵权实体法。

(三)确立市场份额规则

市场份额规则首次确立于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所审理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中,此案件是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DES药害案件”众多诉讼中的一个。

随后作为判例法确立的市场份额制度最终在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得到了承认,并在美国十余个州适用。

市场份额规则是指在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而致损的案件中,由于这些致害物质主要出现在具有可替代性的通用工业中,受害者无法明确指出具体使用的是哪一种品牌产品,法院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经过政策思量把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的若干厂商认定为共同被告,根据他们各自在市场上的份额来确定责任承担。

市场份额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对传统侵权法的极大挑战。

目前我国药品行业相对比较平静,迄今为止并没有出现像美国“DES案件”这类的要害事故。

其原因主要归功于我国的制药企业大多使用的是国外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药品配方和制药技术,这些配方和技术因为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验证,其安全性相对较高,所以我国药害事故的发生几率相对比较低。

但随着药品行业的发展与国际的融合,一些最新专利必定会抢先进入我国市场,最新专利所携带的潜在风险肯定会提高药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在2003年-2005年间发生的龙胆泻肝丸系列案件及“三聚氰胺奶粉惨案”正是这种可能性的预示开端。

除了药品致害侵权案件能够适用市场份额规则外,市场份额规则也可以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确立责任的分担,而且还能使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更能保护在隐蔽性、长期性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因得不到有效证据而无法获得赔偿的受害者的利益。

该规则可以很好的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复杂的责任分担问题,我们应当从理论中去寻求该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行性,并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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