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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稿3

行政处罚法讲稿3

2013年全县

依法行政培训材料

起草经过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

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

解释: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例)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6项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基本内涵是处罚依据、种类、主体、程序、形式、职权职责法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开、公正原则。

公正: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3)处罚程序适宜。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4)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理由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

公开,表现是:

(1)法的公开。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

(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

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

(3)有关文书,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防止其再次违法,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

4、保障权利原则。

无救济无处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者的各项权利,包括行政处罚行使之中和行政处罚之后,主要有:

一、陈述和申辩权。

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

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的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决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

对于提出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

(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法第7条规定: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这里当事人可以选择,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要求行政赔偿权。

这是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

行政赔偿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

5、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两层意思,第一: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纳税申报延期)第二:

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竞合: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

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将罚款这一处罚形式确立在一事不再罚的“罚”范围内。

而如果其他法律规范规定了其它形式的处罚,则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雷管炸鱼案)

6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稽查局的职能设立)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6类:

1、警告。

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一般可当场做出。

2、罚款。

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只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

(制售假发票)

4、责令停产停业。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安全生产)。

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因此对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才适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行政拘留。

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属于人身自由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前者是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制裁,后者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

 除上述6种主要处罚形式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例: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1.法律

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行政法规

6+n-限制人身自由(劳教问题)

3.地方性法规

6-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5.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南谯区地震办)。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城市执法),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税务所、派出所)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目的为了解决职能交叉,以及一些专业领域执法问题,如动植物检验检疫、金融证券管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所谓事业组织是相对企业单位而言,一般是指为国家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满足人民教育、卫生等事业需要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

本条规定的事业组织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确定其管辖范围。

一般均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如根据《征管法》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只能由税务机关管辖。

职能管辖一般较为单一,但立法上有时也会做出共同管辖或交叉管辖的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此即为共同管辖。

又如计量法第31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此即为交叉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

我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所得执法权)。

”因此,当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级别管辖做出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时,可以推定县级行政机关拥有管辖权。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管辖范围。

职能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一类行政机关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解决的是两个以上的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由谁管辖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如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的,由生产地或经营地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管辖纠纷,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而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谁管辖。

  5、转移管辖权

  转移管辖权是指经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或同意,将下级行政机关的管辖权交给上级行政机关或将上级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转交给下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对违法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行政处罚是在特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实施的,因而需要符合如下法定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这包括两个要素:

①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即行为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违法行为,不能将行为人的主观臆想或者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例)②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因而不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依法保护的行政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

这是行政处罚区别于侵犯其他管理秩序而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

(醉驾)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这包含两个方面:

①被处罚人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被处罚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精神病人)

2、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

  情节本身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但对行政处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警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解释:

“从轻、减轻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里的强调的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运送渣土)“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等,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的时效

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

“未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例)

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排污)。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无照经营)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

在决定程序中又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在整个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中应当坚持:

一是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只有行为人作出了违法行为,并且,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

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怀疑偷税)二是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

同样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

告知的内容包括:

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三是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当事人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应该有明确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现实工作中)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

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和警告。

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

主要包括立案调查阶段和审查决定阶段。

  

(1)立案调查阶段。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者较大嫌疑问题,认为有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必要,因而决定专项查处的活动。

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法律另有规定外)

  调查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

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在调查程序中应注意三个方面内容:

①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

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

主要适用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4.登记保存证据。

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

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②调查程序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③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决定阶段。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写书面报告,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作出处理决定。

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并且履行了事先告知和听取意见的义务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关于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

①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有权签收人员);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日常执法常见错误)

③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一般指法院适用)

④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⑥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具有四个特征:

①阶段性。

尽管昕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只是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处罚的全部过程,。

  ②局部性。

听证并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而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拘留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吊销许可证和二千元以上罚款可以提出听证的,作出拘留处罚是否进行听证并未要求。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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