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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常识

一、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二、身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锅炉安全运行:

四、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五、典型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一、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1 管理规定

1.1锅炉房设计与施工

1.1.1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委托有锅炉房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

1.1.2锅炉房施工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送当地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机构审核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施工结束后,首先由施工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1.1.3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餐厅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1.1.4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应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1.1.5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1.1.6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关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1.1.7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1.2锅炉设备的采购

1.2.1使用单位必须订购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的产品。

设备选型需有论证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制造厂应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1.2.2购置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否则不得采购,相关检验资料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原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1.3锅炉设备的安装

1.3.1锅炉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由安装单位到使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3.2锅炉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

1.3.3锅炉设备安装结束后,首先由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取得《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1.3.4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锅炉房内。

2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清洗

2.1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选用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或有制造资质的原锅炉制造单位,需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方准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2锅炉维修、改造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锅炉检验及验收手续,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2.3锅炉设备的清洗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2.4锅炉维修、改造和清洗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

3 锅炉设备变更和报废

3.1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拟停用1年以上的、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需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3.2锅炉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锅炉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报废,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存入档案。

4保护装置

4.1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燃油、煤粉或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整定压力值。

4.2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4.3两台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

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5安全附件

5.1安全阀

5.1.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过热器安全阀但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和再热器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0.5t/h的锅炉可安装一个安全阀。

5.1.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再热器出口处、高温过热器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5.1.3锅炉的安全阀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1.4锅炉(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规定:

额定工作压力≤1.27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P(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2MPa,额定工作压力1.27~3.82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1.04P~1.06P。

5.1.5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设任何管道和阀门。

5.1.6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排汽管的通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通径,保证排汽通畅。

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5.1.7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5.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半月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放试验。

校验和试验结果应留有记录。

5.1.9安全阀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2压力表

5.2.1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2.2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给水调节阀前。

b)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c)过热器出口至主汽阀之间。

d)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入口。

5.3水位表

5.3.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至少应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

5.3.2水位表应安装合理,灵敏可靠,且便于观察。

5.3.3水位表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标志,并设置放水管,有定期冲洗记录。

5.3.4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6定期检查检验

6.1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并保存记录;

6.2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1年后进行,以后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属于季节性使用的锅炉,内部检验应在点炉前进行,外部检验应在启用后一月内进行。

6.3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铅封完好。

6.4在用锅炉的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

6.5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的检验、校验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记录。

7给水设备和水质管理

7.1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7.2蒸发量<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蒸发量≥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pH值测试记录齐全。

7.3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

7.4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锅炉水处理运行应定时取样化验,水质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

7.5排污阀操作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8管道及标识管理

8.1各类管道无泄漏,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且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8.2对于纵横交错的管道交汇处应标出气、液体的流向。

8.3管道的流向等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

8.4蒸汽压力管道的压力表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应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

9燃料设施管理

9.1料场使用的行车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控制

9.2皮带运输机、提升机和粉碎机等,应有防护装置以避免机械伤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除渣设备应能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保持整齐干净,不影响周围环境;

9.3料场应有喷水装置、以防止自燃;

9.4料场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灰尘扬散;料场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料场每年对粉尘进行一次检测,并保存记录;

10规章制度

10.1建立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10.2制定锅炉房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具体要求。

11日常管理

11.1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锅炉房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后持证上岗。

11.2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主管领导每月、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值班长每班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当班值班人员落实班前、班中和班后安全巡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以上检查必须留存记录备查。

11.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须持资格证上岗,按照《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1.4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每年应演练两次,并保存记录。

12安全运行管理

12.1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应两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应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12.2上班前仔细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管、水管和各类阀门无泄漏;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减压阀装置是否完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发现安全阀、压力表等失效,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3锅炉运行中如遇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采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见水位、给水设备损坏、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其中一种全部失灵、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2.4锅炉运行时,维修人员不应随意拆卸防护装置,严禁擅自调整锅炉上各种仪表的数据和阀门的位置;更换阀门或维修管路时,应停止供汽,停汽前严禁维修;操作前应将余汽放尽,并在阀门处悬挂警示牌;

12.5进行锅筒、炉膛或管道等有限空间检修时,应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设专人监护;进入锅筒或管道内,照明灯具应使用12v电压。

13档案管理

13.1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技术档案和资料:

a)安全监察机关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锅炉检验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b)锅炉及辅机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各类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c)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办理的锅炉房其它使用证;

13.2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各项记录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填写,保存一年以上。

13.3锅炉的附属设备、安全装置、附件、仪器仪表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改造的图纸、资料、文件,技术调试、测试、校验、鉴定报告,日常运行记录的汇总资料等,应完整、妥善地保存,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4 检查与考核

14.1公司工程部将锅炉的安全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14.2工程部按要求落实检查,并依据本单位、部门的检查考核办法落实考核。

二、身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3、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4、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5、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7、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8、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三、锅炉安全运行:

1.锅炉启动前的检查

(1)锅炉启动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已全部结束,并验收合格。

(2)蒸汽管道保温齐全,各安全门完整良好,检查确认无人后关闭各孔门。

(3)各风门、阀门杆清洁,开关灵活,开度与实际位置指示正确,传动装置良好。

(4)水位计清晰,正常水位线及高低水位线标志正确,照明充足。

(5)汽、水等各管道的支吊架完整牢固,保温良好。

(6)操作平台、楼梯、栏杆完整、齐全,周围(包括设备上)无杂物和垃圾,各通道畅通,现场整齐清洁,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光亮充足。

(7)取样冷却器、除氧器、省煤器等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具备启动条件。

(8)各转动机械油位正常,油质良好,表计齐全,符合启动条件。

(9)锅炉各部热工检测装置齐全,热工报警良好,各自动及保护装置具备投入条件。

(10)消防设备应完整好用。

(11)应将分汽缸的凝结水放净,避免发生汽水冲击现象。

(12)控制室内微机和锅炉监视器的测量和开关量数据显示正确。

2.锅炉上水

(1)锅炉启动前检查结束,即可进行锅炉上水工作,联系化验员准备充足、合格的软化水。

(2)做好上水前的检查工作,汽水系统各仪表齐全完好,疏放水门应关闭。

(3)如锅炉内有水,应经水质合格后可继续上水,否则应全部放掉,重新上水。

(4)启动除氧水泵,将除氧器水位上到合适位置。

(5)启动给水泵,先用手动上水,将水上至中等水位后把旋钮打至自动位,并观察其水位的变化(严禁上至高水位)。

(6)上水过程中,应经常巡视检查给水管路、省煤器等设备应无漏泄现象。

3.锅炉升压

(1)在升压过程中,要密切监视水位的变化。

(7)当汽压升至工作压力时,应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升压,待故障消除后再升压。

(8)化验员对水质进行化验,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要进行定期排污。

(9)锅炉启动正常后,对锅炉全面检查一次,如无异常,可继续升负荷。

(10)锅炉启动中的注意事项

a)经常检查炉内燃烧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和调整。

b)加强对炉水及蒸汽品质的监督,不合格时可通过连排、定排等手段加以改善,若严重超标时应停炉处理,待合格后再重新启炉。

4.锅炉排污

为了保持受热面内部的清洁,避免炉水发生汽水共腾以及蒸汽品质变坏,必须对锅炉进行有序的排污。

(1)连续排污

将炉水表面下含盐量最大的部分水排出,以维持一定的炉水含盐量。

连续排污量的多少,应根据化验报告的炉水碱度和氯根而决定。

正常的炉水碱度为≤20毫克当量/升;正常的炉水氯根为≤400毫克当量/升。

a)连续排污投入前,应确认连排膨胀器处在投运状态。

b)连续排污时应缓慢,防止水击振动。

c)连排的投入、解列原因和时间应做准确记录。

d)连续排污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排到连排扩容器,正常运行中,根据化学人员化验炉水品质的结果确定排污量的大小。

e)当连续排污扩容器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连续排污直接排入地沟中。

(2)定期排污

主要是排出锅炉底部的沉淀物,以保证炉水的质量和安全。

定期排污量为每班进行一次(原则上8小时排一次),应在化学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a)开始排污时,应先对各排污管进行疏水暖管,防止水冲击,如发生水冲击,应关闭排污门,待水冲击消除后再进行排污。

b)定期排污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或排污系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排污。

c)定期排污的注意事项:

a、定期排污应在汽压稳定,水位较高,负荷较低时进行。

b、定期排污时要注意水位的变化,如发生水位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排污。

c、不准同时开启两个以上的排污阀排污。

d、定期排污的操作顺序是先开启离开炉本体的第一道阀门,再缓慢开启第二道阀门进行暖管和调整排污量。

关闭时,先关第二道阀,再关第一道阀。

e、两台或多台锅炉使用同一排污总管时,不允许同时进行排污。

f、当开启或关闭排污阀时,严禁用锤敲击排污阀手柄,也不允许用套管加长手柄的办法,以防发生事故。

d)遇下列情况应禁止排污:

a、锅炉发生故障时(锅炉水位高除外)。

b、排污系统故障时。

c、给水泵启停或故障切换时。

d、锅炉增减负荷时。

5.锅炉正常停炉

(1)停炉前的准备

a)校对水位计一次。

b)关闭连续排污,取样(炉侧)。

(2)停炉将给水打到手动,补水至高水位,锅炉熄火,停给水泵,关闭除氧器进汽门。

(3)停炉后的备用

冬季停炉备用应做好防寒防冻措施

a、应认真巡视检查设备,保证所有门窗关闭严密。

b、设备停运期间,对不应存水的管路认真检查,打开所有放水门,如能判断管路存水又无法放净应联系检修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c、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尤其是暖气、通水管路或设备的缺陷,应立即联系检修处理,处理结束后及时投入运行。

四、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在班长、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带领全体人员迅速、果断地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事故。

(2)项目经理和班长的命令除对人身及设备有直接危害时除外,否则坚决执行。

(3)事故现场应服从统一指挥,密切配合、迅速处理,以便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不得违章干预,无关人员应立即自觉退离。

(4)处理事故时,应沉着冷静、周密分析,操作正确、迅速。

(5)发令人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受令人接到命令后应复诵无误,若有疑问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命令执行完毕后应迅速向发令人汇报。

(6)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仪表的指示、事故信号、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和系统外部的象征,判断事故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防止事故的扩大,限制事故的范围,消除事故根本原因,迅速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7)不论出现何种事故,运行人员均应到现场确认,并核对有关仪表指示,任何异常现象出现时,都不应首先怀疑仪表的正确性,以避免异常事故的扩大。

(8)迅速消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必要时应立即停运、隔离故障设备;保持非故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9)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查明原因并消除后,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在确定设备不具备运行条件或运行对人身及设备有直接危害时,应停炉处理。

(10)当发生本规程例举以外的事故,运行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判断,主动采取对策处理,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1)处理事故的每一个阶段,都要迅速汇报,不得随意猜测和盲动,以防止事故的扩大。

(12)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员应继续在本岗位上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处理,直至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接班班长同意接班后,方可交接班。

(13)事故处理完毕后,运行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现象及所采取的措施如实、详细地记录在交接班日志内。

五、典型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1.锅炉水位故障

(1)锅炉满水现象

a)所有水位表指示高于正常水位,水位高值报警。

b)给水流量比正常运行时不正常的增大。

c)严重满水时蒸汽温度下降,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蒸汽品质恶化。

d)蒸汽含盐量增加。

(2)原因

a)蒸汽阀开启太快、太大,或安全阀启座,使汽包压力下降太快,造成炉水急剧汽化,形成虚假水位。

b)给水自动失灵或给水泵工作失常,发现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c)对水位监视不够,调整不及时或误操作。

d)水位表失灵,运行人员误判断。

e)负荷及汽压变化较大,运行人员控制调整不当。

f)水位计水位漏泄,造成虚假水位,运行人员误判断,导致调整不当。

(3)处理

a)校对所有水位表,证实确以升高。

b)将给水自动改为手动,减小给水量并进一步校对水位。

2.锅炉缺水

(1)现象

a)水位低于最低允许水位,严重时看不见水位。

b)水位警报器发出声响和低水位信号灯亮。

c)蒸汽温度升高。

d)双色水位计呈全红色。

e)锅炉排烟温度升高。

f)给水量不正常的小于蒸汽流量。

g)严重缺水时,可以在锅炉近旁嗅到焦味。

(2)原因

a)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或误操作。

b)自动给水调整失灵。

c)锅炉给水阀及逆止阀发生故障。

d)锅炉排污管道、排污阀出现严重泄漏未及时发现。

e)给水泵发生故障造成给水压力下降。

(3)处理

当锅炉汽压和给水压力正常,而汽包水位降至最低允许水位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进行汽包各水位计的对照与清洗,以检查指示是否正确。

b)将自动装置退出,改为手动上水。

c)开大给水门加强上水。

3.当锅炉水位从水位计中消失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a)进行汽包的叫水,其操作程序为:

a、先开启水位表的放水旋塞

b、后关闭水位表的气旋塞

c、再关闭水位表的放水旋塞,一关一开重复几次,此时应注意水位表内是否出现水位。

d、最后开启气旋塞,关闭放水旋塞

b)经叫水后,水位表中出现水位时,可增加给水使水位恢复正常,注意不要把水上过头。

c)经叫水后,水位表中不出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上水,必须立即紧急停炉。

4.汽水共腾

(1)现象

a)汽包水位计内水位发生剧烈波动,严重时看不清水位。

b)严重时,蒸汽温度急剧下降,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

(2)原因

a)炉水品质严重低于标准,悬浮物或含盐量过大,含有油质。

b)排污不及时,水处理不合格。

c)负荷变化大,汽水分离效果不好。

d)汽水分离装置损坏。

e)化学加药调整不当。

(3)处理

a)降低负荷,保持稳定运行。

b)将给水自动改为手动,适当降低水位,同时加强水位计的冲洗对照。

c)加强排污工作。

d)通知化验员加强炉水取样分析,及时指导排污放水工作。

e)炉水品质未改善前,稳定负荷运行,不得加负荷。

f)故障消除后,应恢复正常运行。

5.给水流量突降或中断

(1)现象

a)给水压力、给水流量迅速下降并报警。

b)蒸汽流量迅速下降。

(2)原因

a)给水泵故障,备用给水泵未能及时投入。

b)给水管道泄漏或爆破。

c)给水自动调节设备系统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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