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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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定稿》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定稿]》

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豫文明[xx]11号)

为了加强对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评选范围

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各类企事业单位、驻豫单位等均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行列。

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xx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一齐抓。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勇于创新,决策民主,团结协作,联系群众,务实高效,廉洁奉公,班子整体形象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近年来,两个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班子建设在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

(二)工作业绩突出。

坚持改革开放,科学管理,依法办事,优质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

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在目标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位次。

(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列入领导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坚持开展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文明职工、军民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

积极参与当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小区、文明街道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走在前列。

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抓好系统的创建活动,系统内市地级单位20%以上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内各级文明单位数量达到60%以上。

(四)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对职工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单位风气正,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环境整洁优美。

办公区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到位,有条件的建成花园式单位。

与主次干道相连的单位,实行拆墙透绿透景。

办公楼内卫生状况良好,科室标牌规范统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生活区达到当地文明小区标准。

门前"三包"落实,对出租门面房有严格管理制度。

重视环境保护,"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管理科学,制度完善。

内部管理有序,办公秩序良好,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

各种措施制度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和规范优质服务活动。

积极发展公益事业,每年注意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窗口行业先进单位,要深入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和工作标准明确,内外监督约束机制有力,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有全国荣誉称号。

三、申报考核办法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当地文明委负责推荐,省文明办抽验。

推荐过程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量化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候选单位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召开文明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投票确定。

申报单位的直属二级机构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一级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当年不予考虑。

四、管理办法

(一)省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地文明委管理,如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要及时向所在地文明办和省文明办报告。

因机构分设、变动,保留原单位名称的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另外成立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但在两年内可以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二)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如同在一幢楼或一个大院办公的可以参加共同创建,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核。

单位内设机构参加内部的创建活动。

共同创建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处理的,整体一并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三)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和五年届满制。

届满的单位如符合标准,可以重新申报。

(四)省级文明单位的匾牌悬挂在单位门(楼)前,其他文明单位匾牌一律移入荣誉室内。

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匾牌移入荣誉室内。

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受到严肃处理的,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处分或被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价格政策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3)职工干部传看黄色书籍、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受到治安处罚的。

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行风社会评议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形象不好的;(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6)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xx年9月8日

第二篇:

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河南省

关于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的

补充规定

(豫文明[xx]11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系统创建活动,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执行《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要坚持以xx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树行业新风为主题,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基础,努力提高全系统服务质量和文明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以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系统为单位开展。

整个系统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识到位,自觉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创建规划,有得力措施,有经费投入。

每年有具体的创建活动要求和内容,群众广泛参与。

省直单位和部门经常指导基层创建工作,针对行业特点和业务工作设计载体,积极探索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三、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整体形象好。

在全系统机关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在窗口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突出系统和行业特色搞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服务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有序,行业风气正,服务意识强,社会评议良好。

系统主管部门是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市地级单位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90%以上。

四、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系统内各单位完成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系统省直机关和大多数市(地)级单位处于先进行列,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两年来在全国同行业中有1-2项工作获得先进称号。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五年届满。

届期内每年底由系统内部自查和省文明办复查。

届满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未批准命名的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荣誉称号。

六、因发生问题,工作滑坡,系统主管单位、系统所属二级机构或市地级单位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也同时予以撤销。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创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七、系统中的某个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参照此评选办法。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直系统主管单位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由省文明办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省政府命名,并颁发匾牌和证书。

省直文明委要经常督促省直文明单位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系统中省级文明单位当年有被警告、撤销处理的,当年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不予考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xx年9月8日

第三篇: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

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办好道德讲堂。

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

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等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员工严重违违法犯罪被判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居位最后三名的。

(四)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发生严重不诚信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单位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向当地文明办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个档次,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

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辖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省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为一届,三年届满后需重新申报参评。

第八条

连续保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

考核文明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

文明单位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办向上一级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办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

没有升级的,经考评确认继续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十二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

(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

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且与主管单位不在同楼或同院办公,经主管部门同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创。

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不能降格以求。

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适当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

第十四条

命名文明单位只限于各级党委、政府。

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

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

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一票否决”问题的文明单位,可即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

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

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员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行风评议差、创建工作滑坡等问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处理。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原则上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受撤销处理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选上一级文明单位。

被警告的文明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文明单位待遇,经过认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报备。

对单位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

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评选和管理办法

鄂文明办文〔xx〕1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我省风景旅游区文明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特修改完善《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求真务实,注重质量,推进文明风景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附件:

1、《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章)

湖北省建设厅(章)湖北省旅游局(章)

xx年5月25日

一、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有力手段。

为规范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是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是申报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明确地域范围,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独立管理区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不包括这些景区(点)内部的园中园、景中景等旅游地。

第四条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时作为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创建指导处,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联合组成地方文明风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作为地方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和初评工作。

第六条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依据《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进行。

二、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自查分超过800分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提出申请,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

3、其它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文字和音像材料。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2、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违法犯罪;

3、申报前12个月,发生省内外有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4、申报前12个月,发生省内外有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第十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按照《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对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向省推荐名单。

推荐前地方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须将推荐单位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公示期满后,对经审定通过的单位向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定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九份分送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

1、推荐报告;

2、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

3、被推荐单位测评成绩;

4、其它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文字和音像材料。

三、验收和表彰

第十一条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具体评定工作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全省各风景旅游区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三条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将检查合格的单位在省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

公示结束并经综合审核通过的,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联合作出命名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创建省文明风景旅游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负责。

第十五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组应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风景旅游区接受考核组考核时,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考核工作提供便利,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对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提交自查报告。

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联合进行一次复查。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存在明显不足的,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荣誉称号,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荣誉称号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荣誉称号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

第十七条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上报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荣誉称号。

五、附则

第十八条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的省级文明风景区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省旅游促销计划。

第十九条省文明风景区标志由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定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级文明风景区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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