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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1]是国外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方法,这些方法都体现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些洞见,揭示了部分真理,也都受到部分法官和学者的主张与支持,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加以取舍和协调等问题,则一直聚讼纷纭。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着名教授埃斯克里奇(Eskridge)长期以来一直研究立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居于美国学界的领先地位。

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人类所有解释活动的一个分支,要深入理解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必须回到对解释活动本身性质的探究上。

而针对解释活动的特性在法学之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些文献加以系统考察以深化对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

他于199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的论文,企图将当代德国着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所创建的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

他根据加达默尔诠释学提出的动态(dynamic)法律解释理论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埃斯克里奇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但其中确实也蕴涵了很多真知卓见,而且在转型中国的法律解释中强调法律解释的动态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对该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意图推进国内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水平。

加达默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具有排他的适用力,不应过度地指导和约束解释者。

无论解释者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解释永远是通过历史传统为中介,寻求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对真理的共同理解。

论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考察加达默尔的论点以及对其论点的哲学批判。

论文第二部分考察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

诠释学认为,将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本、立法者的预期或者当前的政策,都无法帮助获得法律含义之真理。

这些视角应当协同努力,并互为补充。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将法律解释看作是解释者的当下视角和文本以及立法者的历史视角之间所进行的对话(conversation)。

法律解释的辩证法既非考古学或文本主义的观点对解释者的强加,也非解释者用自己的观点取代法律文本的观点,而是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富有成效的对话。

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动态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基础,有助于建立一个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且为思考法律解释中的一些特别的问题,如解释的戒条、立法史的运用以及法律先例的角色等问题提供帮助。

论文第三部分考察我们能否从那些反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的主要观点中获得一些有关法律解释的真知灼见。

以对加达默尔理论的哲学上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于加达默尔式动态性法律解释理论存在三种反对意见。

第一种涉及被广泛提出的“反多数民主的困境”,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动态性法律解释无视议会作为首要的甚至排他的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

这种反对意见的问题在于,诠释学已经说明对于久已通过的法律进行解释时法官无可避免地要运用其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的运用也是值得欢迎的。

当然对于反多数民主困境的关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为法官们所共有的一种前理解,并且还有助于保证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能够以一种对法律的负责态度进行解释。

但诠释学的启发是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并不能通过采取一种更具约束性的方法来解决。

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方法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是它过多地迁就于经常是充满偏见的、被污染的传统。

加达默尔强调批判性对话的必要性,但他由于他强调将传统作为起点并且他对寻求一个客观起点的怀疑使得他的理论具有内在的保守性。

尽管加达默尔正确地主张我们不可能超越我们所处的历史境遇以及它所伴随的传统,他的理论确实存在一个过多地迁就传统的危险。

动态法律解释的一个目标就在于发展出一个面向不正当传统的批判工具。

应当进行的考察,包括既定的传统是否反映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观点以及该传统是否专横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加以考量的利益。

最后,还有人批评加达默尔诠释学是一种追求内在一贯的理论而这样的理论实际上是不可能获得的。

受到解构主义的影响,批判理论强调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断裂:

文本和解释者之间所进行的并非是一种智识性的文雅交谈,解释是一场意志的斗争和权力的搏斗,在其中并无确定的基本涵义。

批判理论洞察了在多数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不连续性并且富有洞见地提醒我们注意附着于这种不连续性的权力争斗。

但批判理论对这种不连续性予以了过分的强调,它也未能给予内在一贯性假定的价值以应有的重视,而这种假定是我们法治理想的基础。

一加达默尔的诠释学

概说

一般法律工作者阅读《真理与方法》大多感到费解。

尽管加达默尔对法律诠释学抱有兴趣,在《真理与方法》中还专门讨论法律诠释学对一般诠释学的典范意义,但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而非法律家。

《真理与方法》一书的核心是加达默尔针对一个被长期接受的观念的质疑,即一个科学的考察“方法”(method)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真理”(truth)。

加达默尔主张真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方法。

这是一个激进的主张,然而加达默尔从来没有“证明”它。

实际上依据加达默尔证明的逻辑这根本无法证明:

如果真理独立于方法,则不存在运用方法论证明的余地,因为它们已经被认为是无法认证的。

这样,不是象法律人那样提出自己的论辩并反驳相反的论辩,加达默尔通过对传统上观察和实施解释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历史性的说明来提出自己的理论。

我们姑且接受加达默尔的主张,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相信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的传统准确而富有意义地展示了出来,或者说是因为他讲述了一个我们认为具有可信度的故事,而不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可反驳的论证。

这个怪异的历史方法与加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有关。

加达默尔不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自然法真理在那儿等待被发现,他也不相信真理是彻底相对的。

在他看来,真理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也即是说它“被解释者共同体争论为有效,这些解释者面向传统向我们的言说开放。

”加达默尔通过对相互理解(Verstaendigung)强调揭发了这一点,所谓相互理解,是指“和某人达至一个共同的理解。

”如同《真理与方法》的英译者所言:

“加达默尔放弃了对‘理解’双面意涵的传统认识,而提出了一个三面的关系:

一个人就某事与他人达成理解,他们因而相互之间得以理解。

当两个人互相理解时他们总是针对某事而理解。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

诠释学本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最初的动因是为了正确理解《圣经》中上帝的语言,即神学诠释学,是一种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技术学,此外语言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也具有长久的传统。

诠释学作为一门理解和解释的系统理论,是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完成的。

他们的诠释学理论是为精神科学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性质,属于古典的或传统的诠释学。

在20世纪中叶前后,诠释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其发动者为海德格尔。

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时间性分析,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从而使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

按照海德格尔的“实存诠

  释学”,任何理解活动都基于“前理解”,理解活动就是此在的前结构向未来进行筹划的存在方式。

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加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把诠释学进一步发展为哲学诠释学,它不再是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以便建构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而是探究人伦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

加达默尔在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试图以艺术经验里真理问题的展现为出发点,进而探讨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并发展一种哲学诠释学的认识和真理的概念。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就已经指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

“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

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相信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

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

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

”加达默尔同样清楚的认识到前理解在解释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在对启蒙运动关于前见的成见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后,他提出:

“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与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10],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

[11]

加达默尔认为,诠释学并不是一种找寻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而是解释和现象学描述在启示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的人的此在,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诠释学的任务也不是单纯地复制过去,复制原作者的思想,而是把现在和过去结合起来,把原作者的思想和解释者的思想沟通起来,理解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加达默尔写到:

“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

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

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它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

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

因此我们需要把这样一种称之为‘效果历史’。

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12]可见效果历史实际上就指历史与对历史的理解是统一的。

加达默尔诠释学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视域交融。

加达默尔认为,前理解或前见是历史赋予理解者或解释者建设性的积极因素,它为理解者或解释者提供了特殊的视域。

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它包括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

谁不能把自身置于这种历史性的区域中,谁就不能真正理解流传物的意义。

但是,按照加达默尔的看法,理解者和解释者的视域不是封闭的和孤立的,它是理解在时间中进行交流的场所,是不断变化的。

加达默尔说:

“人类此在的历史运动在于:

它不具有任何绝对的立足点限制,因而它也从不会具有一种真正封闭的视域。

视域其实就是我们活动于其中并且与我们一起活动的东西。

视域对于活动的人来说总是变化的。

所以,一切人类生命由之生存的以及传统形式而存在于那里的过去视域,总是已经处于运动之中。

”[13]理解和解释者的任务就是扩大自己的视域,使它与其他视域相交融,这就是所谓的“视域交融”。

视域交融不是历时性的而是共时性的,在视域交融中,历史和现在,客体和主体,自我和它者构成了一个无限的统一的整体。

视域交融的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加达默尔运用的更为具体的概念是交谈(conversation)。

解释是文本和解释者之间的交谈,通过交谈参与者获得了超越性的理解。

解释者并不简单接受文本的表面价值或者到它的原始语境中去寻求避难,而是对文本的预设提出挑战和疑问以获致其真理价值。

同样解释者亦将他自己的前判断置于被挑战和提问的境地。

“诠释学的任务是将确定的断言带入谈话当中并将已逝的静态过去带回历史的运动当中。

”[14]加达默尔所认为的辩证法的“游戏”[15]是这样一种考察过程,在其中解释者质疑文本的断言,这些断言的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被变换环境所削弱,而与此同时他也通过对文本的参照改变自己的预设。

加达默尔所受到的批评及其回应

加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出版后,得到了众多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批评家的高度赞赏,他们认为这是对解释问题所作的精彩的、富有洞见的分析。

但是它也受到了很多的批评,限于篇幅,本文仅选择其中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批评加以讨论,对这三种批评以及加达默尔的回应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加达默尔诠释学的理解。

1.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

这是意大利法律史学家贝蒂与美国文学批评家赫施对加达默尔的批评。

[16]置身于浪漫主义诠释学传统当中的贝蒂和赫施,期待着诠释学能够寻求文本客观上确定的的“真实含义”(verifiablemeaning)。

这种客观确定性意味着通过运用某种在最大范围内得到认可的标准,文本的含义能够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加以确定。

在赫施看来这种标准就是“正确理解作者原意的古老理念”。

赫施认为,尽管一个文本的意义(significance)、效用以及其在当下的适用是可变的,其含义(meaning)固定的[17]。

他批评加达默尔犯了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双重错误。

加达默尔对此的回应是,关注作者原意具有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作者原意并不具有客观确定性,另一方面除非我们将作者原意做非常宽泛的界定,则这种对所谓原意的关注并不符合作者创造的实际。

让我们回顾一下加达默尔对解释者和作者视域的洞见。

在辨认出作者原意时,解释者的考察必然受到自己的前理解和视域的影响;这样,他如何能够真实地重建作者的视域?

即使确实将作为原意作为考察的目标,加达默尔的批评者也忽视了作者“原意”本身的模糊性。

他们似乎认为原意意味着特定的原意,或者作者已经预先地确定了一个在解释者所处的形势下所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式。

但这绝非作者原意的最有意义的部分。

为什么不考虑作者的总体原意,也就是说,作为整体文本基础的总的目标、目的或预设?

当条件变化时,适用于新的条件下的文本的含义也随之变化。

然而对文本解释的变化是与作者的总体原意,他的总的交流目标是一致的。

加达默尔进一步提出作者也有“元意图”(metal-intent),也即当他写作文本时所具有的完全的视域或视野范围。

在他写作时他的多数元原意他自己并未意识到,但这并不能说这是不相关的;正是这个全体性的预设许可了文本的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演变。

这样加达默尔接受了相对主义的指控,即他的理论主张文本的含义是随着解释者和语境的不同而变化的。

但如果解释确实是解释者和文本之间的对话,则这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与对作者原意的现实的认识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加达默尔认为这种相对主义是解释的价值所在而非对解释宗旨的违背。

解释变化的主要理由在于实际上时间距离的角色,正是时间距离使得文本的视域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

我们大多有这样的经验,即我们写下一篇自己认

  为充满洞见的文章,然而数年以后我们回头再看时却发觉那些所谓的洞见实际上微不足道甚至纯属谬误。

然而经常,一些最初的见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有力――比它最初出现时还更符合实际。

时间以及其带来的条件变化使得文本的生命力经受考验。

文本中的真理在时间的流逝中变得更加清晰。

时间距离的作用可以消除相对主义的批评但它对于主观主义并不能发挥同样的效用。

赫施认为加达默尔诠释学使得文本的含义不仅受到时间推移的影响而且受到解释者个人偏好的支配。

这是一个更加严重的批评。

然而正如加达默尔不同意赫施与贝蒂给予作者观点以优先性一样,他也不能同意赋予解释者的观点以优先性。

他们都未能把握解释的辩证性质并且使我们的注意力偏离了解释在自我理解和寻求真理中的作用。

加达默尔不认为个人偏好可以支配解释者活动。

“所有正确的解释都必须避免随心所欲的偶发奇想和难以察觉的思想习惯的局限性,并且凝目直接注意‘事情本身’……”[18]这样加达默尔主张解释者的视域受到传统而非解释者个人偏好的支配。

由于我们总是受到历史的影响,理解文本的传统方式构成了我们理解的条件。

这一效果历史不仅表明所有知识都以历史为中介,也表明传统限制了解释的主观性。

“其实历史并不属于我们,而是我们属于历史。

早在我们通过方式理解我们之前,我们就以某种明显的方式在我们所生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中了解了我们自己。

主体性的焦点乃是哈哈镜。

个体的自我思考只是历史生命封闭电路中的一次闪光。

”[19]

加达默尔对于传统的依赖并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因为无论传统还是文本的语言常规都不能得出完全封闭的结论。

文本及其传统并不具有如此强的拘束力,以致于对文本问题只有唯一的一种路径能够达致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解释者个人的信念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

加达默尔对此的回应是求助于诠释学循环。

正如文本的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解释者的观点和视域在这一遭遇中也发生转移。

我们理解的历史前提并不排除我们根据文本修正自己的前理解。

解释的动态过程是这样运作的:

在我们第一次进入文本时,我们将自己的前理解注入其中。

随着我们对于文本了解的增多,我们对最初的目标加以修正,以更好地与文本向我们显示出来其可能具有的整合性相一致。

对于解释者和文本的对话具有基本性的是其对一个共同基础的努力寻求,这一基础既使得文本个别部分的意义得以显现同时又将其整合到一内在一贯的整体当中。

文本对我们必然有所教益,这样的预设对于解释者具有拘束性的印影响。

虽然它并不能消除主观主义的问题大确实缓解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不一贯

加达默尔对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指责的回应使得他的理论又受到解构主义和批判思想的批判。

[20]象德里达这样的解构主义者批评加达默尔预设了文本的整合性和解释的连续性。

德里达认为文本自身充满了不一致,解释导致的是分裂而非协调。

加达默尔虽然对于文本易于被解构有足够的警醒,但他认为解构方法不具有建设性。

诠释学要通过我们与文本之间的遭遇和联系来达到自我理解,解构主义不能完成这一使命。

加达默尔的关怀通过他的“对完善的预期”概念得到显现。

如果一个解构主义者希望发现文本中的不连贯,他是完全可能成功的。

加达默尔欣然接受这一事实的存在。

但由于正确理解的诠释学是一个对于真理的考察,在考察中必须预先假定文本是正确的,而且从这一预设出发去努力发现从文本中能够推出的最为一致的景观。

这样通过乐于接受文本的教育而对文本的“完善”抱有“预期”,这样的文本会启发我们的前理解。

“这种支配我们一切理解的完全性的先把握本身在内容上每次总是总是特定的。

它不仅预先假定了一种内在的意义统一性来指导读者,而且读者的理解也是经常地由先验的意义预期所引导。

所以正如一个收信人理解了信中所包含的信息,并首先以写信人的眼光去看待事情,即把写信人所写的东西认为是真的-但并不是想把这个写信人的特别见解认为是真的-同样,我们根据从我们自己的先行实际关系中所获得的意义预期理解了流传下来的本文。

”[21]

德里达对他所称的加达默尔对文本的“善良意志”进行批判。

德里达认为这种对完善性的预期,如同加达默尔在对浪漫主义诠释学的整体批判中所体现出来的一样,依赖于一个怀旧的、过时的真理观。

德里达将不连贯而非真理看作处理文本时的自然假定。

德里达认为,理解的条件并非一种与传统“联系”的连续,而是一种联系的终止。

在德里达,文本分析的洞见在于认识到文本用以颠覆自身所提出的真理主张的多种方式,而不是提供一个协调的程序去发现在其他人的言谈中所蕴含的真理。

加达默尔令人信服地否认了那种对历史解释的本质主义理解,坚持他的对文本的善良意志是到达澄明的最佳路径。

他说:

“‘善良意志’对我来说意味着柏拉图所说的‘好的选择’。

这意味着,人们并不关心为了绝对有理的目的与注意别人的弱点,而是更主要地设法尽可能去加强别人的观点,使之变得更清晰明了。

这样的态度在我看来对任何理解都是基本的。

”[22]加达默尔不同意说与文本的相遇会产生“断裂”,也即解释者的的转变。

他强调的是解释者和文本之间的连续性,而这正是德里达所否认的。

加达默尔认为如果我们不把文本看作考察真理的路径而视为羁辔,这将使我们丧失一个学习的机会。

“正如对一贯性的预设,只有通过对真理的预设,最初看来似乎是文本中的断裂的东西才要求一个新的文本的解释以及对相关内容的新的理解。

加达默尔与德里达的论辩指明了加达默尔理论中一个隐含的规范性的特征。

《真理与方法》中的大多数内容是描述性的,但在加达默尔的下列建议中存在一个规范性的规定:

“谁想理解,谁就从一开始便不能因为想尽可能彻底地和顽固地不听本文的见解而囿于它自己的偶然的前理解中――直到本文的见解成为可听见的并且取消了错误的理解为止。

谁想理解一个本文,谁就准备让本文告诉他什么。

”[23]加达默尔与德里达的不一致植根于他为诠释学所确立的建设性考察的精神。

3.保守主义

加达默尔对主观主义和不一贯的反对意见的回应都求助于传统和历史。

解释者受到传统的拘束,这一传统对于他自己的视域具有内在的中心作用,并且是其与文本交流的唯一方式。

而且加达默尔将历史作为针对文本的真理主张的过滤机制。

应该说加达默尔的这些思想显示了一定程度的保守性,但加达默尔对此并不承认。

他说:

“如果仅仅通过继承而存在至少能属于传统的本质,那么能够破坏传统、批判传统和消除传统岂不就当然地属于人的本质了吗?

那种在按照我们目的改造实在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东西,在我们对存在的关系中岂不就是更加原始的东西吗?

”[24]

加达默尔因而认识到许多前理解是无用的前理解,通过揭示我们对直接的前理解和文本的前理解都可以加以批判。

时间的推移给予我们一个与文本之间的批判性的距离,它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评判文本所主张的真理性。

加达默尔还强调指出理解一个文本不能与其对具体问题的应用相分离。

当下问题的新的脉络本身促使我们重新评判文本预设的真理以及我们自己预设的真理。

总之加达默尔提出了一个批判性的诠释学。

但这仍受到了以哈贝马斯的批评,即加达默尔诠释学的批判性仍然欠缺。

加达默尔与哈贝马斯之争的焦点集中在于传统能够系统地歪曲意义。

哈贝马斯同意加达默尔的这一观点,即传统对解释具有重要的

  影响,但它不同意赋予传统以永久性的地位。

从规范意义上来说,传统是应予反对的,因为它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而这种社会经济结构将一些声音与“利益”排除在诠释学的过程之外。

[25]在哈贝马斯,真正需要的是对传统的批判,它将揭示传统的深层次的偏见。

加达默尔所主张的对偏见的批判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从传统内部的批判不可能揭示偏见的深层结构。

被加达默尔称为无用的前理解的,哈贝马斯则称之为病理性扭曲。

加达默尔对哈贝马斯的回应是否认诠释学无视深埋于传统观点之下的预设和社会关系。

在加达默尔,诠释学非常适合进行对被扭曲的对话进行重构的工作,因为它具有对文本进行上下求索以发现隐含的意义和无法预期的联系的传统。

实际上,加达默尔在1970年代已经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扭曲结构的存在并且主张在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损害真正互惠的条件。

然而这种态度仍然不能令哈贝马斯满意,后者坚持认为加达默尔与传统相联系的诠释学不可能实施重构性的对话,因为它缺少一个社会理论作为起点。

在最低程度上需要一个“元诠释学”,作为对社会进行批判的起点。

加达默尔对于哈贝马斯立场的责难是,并不存在能够完成哈贝马斯重构工作的起点,因为诠释学必然是一般诠释学。

从人类思考是有限的这一立场出发,加达默尔认为我们不可能完全跳出我们所处的传统之外,虽然这个传统被哈贝马斯和其他批评者认为是强制性和压迫性的。

实际上,考虑到我们的理性概念也是受到历史的限制,我们如何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如同哈贝马斯所寻求的,我们的批判理论是有效的?

由于我们不可能逃脱传统的势力,加达默尔主张我们必须求助它,寻求用它自己提供的条件来处理它。

[26]

二加达默尔诠释学对于法律解释理论的意义

概说

尽管加达默尔的理论中的某些方面受到了合理的批判,但总体上它经受住了众多的学术批评并保持了作为一种重要的解释理论的地位。

而作为法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在于:

这一理论能否适用于法律的解释?

如果答案为肯定,那么它可能具有的意义为何?

本文认为,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思考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首先,法律解释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基础、标准或方法。

在诠释学看来,本文开始所介绍的三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均不具有作为法律解释的排他性方法的地位。

根据加达默尔的诠释学,这些理论虽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也不能说是完善的。

诠释学指出法律解释具有多维度的复杂性,它也强调解释者态度而非方法的重要性。

诠释学的态度是开放性和探究式的,而非封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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