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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合同条件

jct合同条件

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

问题1、JCT合同体系和FIDIC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

最终要的区别就是FIDIC一般被认为是亲承包商的,因为承包商在FIDIC条件下承担的风险较小;而JCT合同条件被认为是亲业主的。

fidic讲究的是公平风险均担

问题2、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

答案:

这里,就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交流学习,希望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

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由3部分组成:

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

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也分为3部分:

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个部分,共47个条款,173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

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更加完备,如第2.4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

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第7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2)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

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综合第32.2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

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28天加14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

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比,受限很多。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第4.4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而在《示范文本》第38.1条规定: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可见,FIDIC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

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2)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第8.1条规定:

“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

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示范文本》第11.1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

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

FIDIC第13.1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

工程

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

如《示范文本》第29.1条规定: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示范文本》第30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由此可见,FIDIC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

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

(4)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

在FIDIC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证书付款。

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

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

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

(5)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

FIDIC第4.3条规定: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示范文本》第7.4条规定: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第3.4条规定:

“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

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

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示范文本》第6.4条规定: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

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

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

4、进度计划规定不同

FIDIC第4.21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

做了详细的规定。

《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计价方式不同

FIDIC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

而《示范文本》第23.2条规定:

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

6、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FIDIC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如第14.2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14.5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

14.7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8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第14.9条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14.10条,第14.14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14.15条支付货币等等。

而《示范文本》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

7、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对缺陷期的要求为:

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2

年。

《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

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

8、适用范围不同

FIDIC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因此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

《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最后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

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我只是把我学习中认为重要的观点借此机会发表于此。

大都是它山之石。

希望能抛砖引玉。

篇二:

浅谈JCT合同

一、何为JCT合同文本

JCT(JointContractsTribunal,中译:

联合合同委员会)于1931年在英国成立(其前身是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并于1998年成为一家在英国注册的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八个成员机构,每成员机构推荐一名人员构成公司董事会。

至今为止,JCT已经制订了多种为全世界建筑业普遍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业界指引及其他标准文本。

JCT章程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定义为,“所有相互一致的合同文本组合,这些文本共同被使用,作为运作某一特定项目所必须的文件。

”这些合同文本包括:

顾问合同;发包人与主承包人之间的主合同;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分包人与次分包人之间的次分包合同的标准格式;发包人与专业设计师之间的设计合同;标书格式,用于发包人进行主承包人招标、主承包人进行分包人招标、以及分包人进行次分包人招标;货物供应合同格

式;保证金和抵押合同格式。

JCT的工作是制作这些标准格式的组合,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承接。

二、JCT合同的特点及其与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异同

JCT合同以JCT98(传统格式)为例,其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建筑师这一角色的两重性。

一方面,建筑师由发包方委任并付薪。

在某种目的情形下,建筑师完全代表发包方的利益而作为一个代理人来行为,例如决定发布一个指示来修改工程。

作为发包方的代理人,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即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另一方面,在其他情况下,建筑师负有依合同以独立的职业理念来作出决定或提出观点的职责,而不偏袒发包方或承包方。

对于建筑师所作出的决定,承包方可以要求建筑师提供作出此项决定的相关信息,如对此不满意,承包方在遵从这一决定之时可依合同提起争议解决程序,即交由仲裁人裁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但在原材料的质量或工艺标准等方面,建筑师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作出最终证书,如果在最终证书作出后的28天内承包方和发包方未提起争议程序,则最终证书的决定应当被遵守。

根据JCT合同的这些特点,建筑师所肩负的多种职责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大不相同。

也就是说建筑师既是发包方的代理人,同时又有自己独立的职业标准和理念,两种身份似乎很难协调。

这种协调皆是由于JCT合同的设计,合同一旦被接受,对任何一方都具有约束力。

JCT合同文本与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在工程延期方面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

对于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JCT合同规定了建筑师的相应职责;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JCT合同未作具体规定。

而这些条款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中均有比较明确的约定;在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以及不可抗力等方面,JCT合同亦皆有相应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关于隐蔽工程、第283条关于承包人权利中的一些内容,以及我国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证、第64条关于违法时被责令改正等规定,JCT合同皆没有说明。

三、使用JCT合同文本的局限性及优点

JCT合同文本要在中国使用确实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英国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而我国合同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中也折射出两种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JCT合同文本中建筑师地位独特与传统上建筑师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而在中国建筑师通常只限于作设计工作;JCT合同文本主要是用于建筑师处于重要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而对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处于主要地位的其他土木工程,则需要作相适当的修改或调整。

但是,在英国,由于JCT合同文本是由建筑业各参与方经过反

复讨论,并由他们各自在JCT的代表同意后颁发的,因此JCT合同文

本已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某项工程采用JCT合同文本后,一方面双方无须再就通用条款进行谈判,只需对专用条款进行商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管理合同之时,何方违反合同通常比较容易确定,便于及时处理违约问题。

这对于一般来说标的物巨大、工程时间较长、参与方众多并且运作复杂的建筑业界来说非常重要。

JCT合同文本最初在英国及英联邦地区使用,由于其历史悠久、相对成熟,应用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目前已成为全世界著名的建筑业合同文本之一。

四、JCT合同文本对于中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影响

据悉,JCT合同文本至今已在中国的上海、北京、广州、重庆、武汉等地的许多工程项目中被采用。

并且,对于2008年奥运会所需修建的工程项目,中国政府将向全世界招标,被中标的建筑企业极有可能采用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JCT合同文本。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这种合同文本的了解和研习就显得尤其必要。

我国虽然有了合同法和建筑法,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会产生不利。

入世以后,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模式会逐渐与国际接轨而呈多样化发展。

新型承发包模式需要相应的合同条件,而我国至今仅有适合施工承包的合同条件,其他诸如项目总承包或者说交钥匙工程承包等承发

包模式则没有相应的合同条件,JCT合同条件体系内容十分丰富,这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篇三:

JCT合同范本情况简介

JCT合同范本情况简介

1.国际知名工程合同范本

现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系列合同、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系列合同文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的ICE施工合同条件及NEC施工合同条件、英国联合合同委员会制定的JCT合同条件。

1.1(FIDIC合同范本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是当今世界上最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1999年,FIDIC正式出版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1.2(AIA合同范本

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TheAmericanInstituteofArchitects)的简称。

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是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AIA出版的合同文本可以按照两种方式来进行分类。

第一种方式是按照“系列”(series),即使用该合同文本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共分为五个系列。

第二种方式是按照“族”(family),即该合同文本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模式,共分

为八族。

1.3(ICE合同范本与NEC合同范本

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InstitutionofCivilEngineers)的简称。

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FIDIC合同条件有重要影响。

NEC最新版是2005年7月出版的第三版。

NEC合同采用了全新的理念编制,其目的是增进合同各方的合作、建立团队精神,明确合同各方的风险分担,减少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索赔以及仲裁、诉讼的可能性。

1.4.JCT合同范本

JCT是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JointContractTribunal)的简称。

从JCT合同内容来看,JCT章程对“标准合同”的定义为:

“所有相互一致的合同文件组合,这些文本共同被使用,作为运作某一特定项目所必须的文件。

”JCT的工作是制作标准格式的组合,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承接。

从其历史发展来看,JCT先后发布了七版JCT合同范本。

1909年发布第一版,最新版2005年发布的一系列合同范本,全名为JCT2005Suite,以下简称“JCT2005”。

2.JCT2005Suite介绍

2.1内容及格式

JCT2005不是一个单一的文本,而是由各种类型的合同构成的一整套文本。

其中包括各类合同12种,例如小型工程建设合同、标准建造合同、设计建造合同、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等等,还包括4种协议和抵押担保。

每类合同又包括主合同、分包合同以及一些

其他特

定类型的合同可能使用到的文件。

现在所有JCT2005中包含的合同都采用如下统一的条款编排格式:

(1)定义和解释;

(2)工程实施;(3)工程监控;(4)支付;(5)变更;(6)伤害和损失保险;(7)转让、第三方权利和抵押担保;(8)终止;(9)争端的解决。

按这种分节的方式编排合同,其中每一节都涉及了建设工程的一个方面。

这种按组编排的方式更具有逻辑性,避免了在合同中识别定位各方的义务等工作而来回翻阅合同的麻烦。

2.2.JCT合同范本特点

JCT系列合同范本适合总价承包的计价方式,也适用于EPC/交钥匙承包合同。

JCT合同体系具有的最大特色是由建筑师担任建筑合同管理的核心角色。

业主和承包商在订立合同时达成这样一个共识: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项下的问题都应由建筑师来做公平的、无偏袒的决定。

并且,承包商有权认为建筑师的实际权力与其与业主之间的施工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

建筑师在履行其职责时扮演者两种角色,但并非同时扮演。

一是业主的代理人,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何违约行为,均会被承包商视为业主的行为;二是独立的专业人士,业主不会对其履行职责时的缺陷承担责任,如对索赔的股价、签发证书赋予承包商获得可支付金额的权利等。

JCT合同体系中规定了工料测量师(QuantitySurveyor)的角色。

工料测量师在投资估算、合同规划、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建设工程的全过程都担当重要的角色,这与我国建设工程中的造价工程师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工料测量师与建筑师制度构成了英联邦国家与港澳特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与我国现行模式的最大不同。

并且,JCT合同体系蕴含着保证投资人资本安全的内在属性,本质上更能保护投资人和业主,尽管他的各项条款都公平合理地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在国内的应用及与国内规范的比较

3.1.JCT合同范本的引入

我国内地通用的合同范本多为国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但是随着大量外资不断涌入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新的承包方式和类型也不断涌现,缺少适合环境的建筑合同是建筑项目面临的巨大难题。

例如,与日益成熟的招投标制度不匹配等。

JCT系列合同条件是英联邦国家和我国港、澳特区通行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自从1991年上海某工程首次使用以来,JCT合同范本已发展成为基本适应我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文本,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地的多个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2.与国内规范的比较

在成本管理方面,国内有些项目存在设计单位不重视经济问题、

承包单位恶意索赔、业主拖延付款、咨询机构预算不准结算不严格等现象,而JCT合同体系是基于全过程成本管理模式的,相对于国内建筑合同及管理方式有较大优势,能够促进成本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提升。

在招投标过程与合同管理方面,JCT合同充分体现了招投标程序与合同文件的统一,要

约与承诺一旦完成,合同即成立,将中标函和投标函纳入合同文件并赋予其很高的地位。

这对我国招投标程序与合同文件脱节的现实情况有很高的学习价值。

在进度管理方面,JCT合同明确规定了进场日期的概念,而国内13版规范没有明确提出。

并且在JCT合同中,竣工是由建筑师决定的,国内规范明确规定由业主进行竣工验收,这有可能导致业主出于商业利益反复提出修改意见,从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

在对工程延期的规定方面,JCT合同详细列出了可以延期的共十八项事件,而规范中只列出了七项,规定的并不详尽同时也给了工程师过度的权力即“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这样势必会引起很多争议。

在质量管理方面,JCT合同要求建筑师团队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而在我国质量监督是由监理工程师完成的。

在分包管理方面,JCT采用的是类似于施工总承包的结构,引入”指定分包商(Nominatedsub-contractors)”的概念,即业主与主承包商签署合同,主承包商再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联合签署合同。

指定分包商服从主承包商的管理,并通过主承包商取得工程款。

国内规范目前采用的承包结构主要有平行分包、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三种方式。

3.3在国内的应用限制

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使用成文法,而英联邦国家和香港特区使用的是判例法。

JCT合同是在判例法环境下制定的,因此非常详尽、严密、甚至冗长,在我国建设法律环境下难免有一定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对于合同的法律理念及逻辑思维的冲突上。

除此之外,建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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