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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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和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增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和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和提供生活热水;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和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等。

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组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治理。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治理工作:

(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验收评估资料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进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审核,核定示范面积,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治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域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域示范项目的建设推动、组织和谐与治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制造条件,参与本地域示范项目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

第五条鼓舞在具有资源条件和能源需求的区域合理采纳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

市城乡建委对推动区域集中供冷供热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彰。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具有相应的水文资料、地质评判报告等材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一样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样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效劳公司。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大体建设程序,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必需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三)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置设备、水泵、空调结尾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知足国家和我市建筑节能技术与性能认定的相关规定;

(四)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利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持续性监测;

(五)示范项目应踊跃参与科技推行,并依照市城乡建委需要踊跃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六)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踊跃配合市城乡建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成效。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设计”),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建筑节能中心。

(一)《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专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报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打算,并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示范项目实施进程中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治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从头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专项技术审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市建筑节能中心和区县城乡建委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形。

市建筑节能中心应成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增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季度初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上季度示范项目实施情形及日常治理工作情形。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交如下验收材料,经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一)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二)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三)示范项目完工总结报告(含完工决算);

(四)试运行调试记录;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刻为10个工作日。

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补助标准:

(一)采纳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依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助,其中公共建筑补助标准为30元/㎡,居住建筑补助标准为20元/㎡。

(二)采纳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依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元/㎡。

(三)采纳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的示范项目依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

(四)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能能力≥30万㎡)依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元/㎡,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示范面积核定:

以项目完工验收备案的完工图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面积最终核定依据。

(一)采纳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给生活热水)、采纳空气源热泵系统集中供热,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纳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的方式计算;

(二)采纳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纳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后的50%的方式计算;

(三)采纳太阳能供给生活热水、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给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实际按接入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乘以系数8的方式计算;

(四)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示范面积依照能源站的供能能力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事后,申报单位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示范面积进行核定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对验收评估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申报单位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按上述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及监督治理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治理,确保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需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设计,对示范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效劳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城乡建委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形进行不按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治理。

关于示范项目实施进程中显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列入示范项目实施打算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拨付资金:

(一)未按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四)不配合科技推行、示范交流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政策依据转变,将依如实施情形予以评估修订。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方法》(渝建发〔2007〕105号)、《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治理方法》(渝建发〔2020〕25号)和《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21〕87号)同时废止。

已按《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治理方法》(渝建发〔2020〕25号)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列入我市“城市示范”项目打算但尚未完成建设的项目,其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3、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

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下载)

附件1

项目编号: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实施起止年限

 

项目地址

 

编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说明

1.申请书一概采纳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

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依照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七份;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

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效劳公司;

5.“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达到节能50%标准或以上的标准,并应知足本地建筑节能要求;

6.“示范技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

(1)江河水水源热泵;

(2)湖库水水源热泵;(3)污水源热泵;(4)地下水源热泵;(5)土壤源热泵;(6)太阳能供热(制冷);(7)太阳能生活热水;(8)空气源热泵供暖及供给生活热水;(9)其他(注明采纳的示范技术类型)。

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假设既有长江水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1+7”,依次类推填写;

7.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8.项目起止年限应依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

9.“项目进展时期”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前期工作时期:

编制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征地,计划,报建。

(2)设计时期: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建设预备时期:

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预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

(4)建设实施时期:

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

(5)完工验收时期。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类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共建筑□其他(选项打√)

2、占地面积万m2

容积率

3、建筑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选项打√)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均有(选项打√)

4、示范面积

居住

万m2

总建筑

面积

居住

万m2

公建

万m2

公建

万m2

总计

万m2

总计

万m2

5、总投资(万元)

增量成本(元/m2)

6、示范技术类型

节能量tce

7、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

当地建筑节能

标准

8、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9、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设计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0、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1、监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二、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

1、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可再生能源部分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选项打√)

通过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时间(或预计时间):

年月日

当前项目所处进展阶段:

2、详细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备注说明:

三、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简介

冷负荷指标

    W/m2

太阳能热水利用保证率

热负荷指标

  W/m2 

太阳能供热制冷保证率

四、主要结构形式及面积、体形系数、窗墙比及保温构造

 

五、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经济成本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七、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八、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验收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

(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日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填写说明

 

1.此表用于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

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需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其中第七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仿宋体填写。

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验收项目名称”必需填写全称,并与公示(或公示期间更正后)项目名称一致。

4.此表第一至第七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提供。

5.此表第八项内容由示范项目日常治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以后进行填写,其中“验收评估表”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由专家组通过充分论证以后填写。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类型

□新建□既有(选项打√)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都有□工业(选项打√)

项目造价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增量成本决算

元/m2

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

万m2

建筑面积

万m2

项目示范概况

(多种技术类型时分别填明对应的“示范面积”及“增量成本”)

技术类型

示范面积

□技术万m2;技术万m2

增量成本

技术元/m2;技术元/m2;

项目申报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设计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施工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监理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审图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工程咨询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项目概况、示范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纸不够可附页)

1、项目概况(根据申请报告填写,若实际项目与申请报告的不符,请注明“不符”并填写实际项目概况)

 

2、示范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根据申请报告填写,填写完整的技术经济指标。

如太阳能光热系统:

全年太阳能保证率、集热系统得热量、全年系统常规能源消耗量、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热泵系统:

室内温湿度、机组能效比(COP)、系统能效比。

所有示范技术均须填写“全年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年节约费用”、“CO2、SO2、粉尘减排量”和“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三、项目执行情况(纸不够可附页)

1、申报方案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变更,若变更请注明并简要叙述变更情况)

 

2、项目完成质量情况

(应包括:

①实际项目进展;②项目质量:

太阳能利用系统应注明与建筑结合的措施及效果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注明地下水回灌情况等,土壤源热泵应注明土壤热平衡监测情况等,污水源、淡水源、海水源等其他水源热泵系统应注明水源取/回水情况等,复合系统应注明系统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项目测评(纸不够可附页)

1、形式检查结果:

(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形式检查报告》)

 

2、性能检测结果:

(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

 

3、能效检测结果:

(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能效检测报告》)

 

五、能耗监测(是否建立相关指标的计量装置,通过数据采集器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本地计算机进行连接,通过监测软件系统能够实时查看、分析、统计等)(纸不够可附页)

 

六、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项目管理经验

 

七、提供验收的附件清单

附件材料应包括:

1.该示范项目的《测评报告》,其中包括《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能效评估报告》;

2.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3.示范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含竣工决算);

4.试运行调试记录;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

八、验收评估表

序号

验收

内容

验收项

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

备注

1

项目测评

建筑是否达到本市节能设计标准

检验《测评报告》中的“测评指标汇总表”与申报要求的一致性

通过□不通过□

实施量(万m2/kWP)

通过□不通过□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全年太阳能保证率(%)

通过□不通过□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

系统能效比(COPs)

通过□不通过□

地源热泵系统:

系统能效比(COPs)

通过□不通过□

监测措施

建筑能耗监测措施

能耗监测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2

技术先进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系统得热量

检验测评结果与申请报告内容的一致性

通过□不通过□

系统常规能源消耗量

通过□不通过□

贮热水箱热损系数

通过□不通过□

集热系统效率

通过□不通过□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

机组能效比

通过□不通过□

地源热泵系统

机组能效比

通过□不通过□

室内温湿度

通过□不通过□

3

适用可行

技术路线

是否符合当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

通过□不通过□

产品、设备

是否经过产品检测,是否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通过□不通过□

运行调试数据记录

依据《形式检查报告》相关内容

是□否□

4

经济合理

单位面积增量成本

是否合理及结果计算的准确性

是□否□

5

示范推广

区域和建筑代表性

是否具有推广意义及可复制性

是□否□

其他资源节约措施

是否具有节水、节地、节材等措施,如有,请在备注栏说明

是□否□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可再生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是□否□

专家签字:

日期:

专家组验收意见:

(可附页)

 

专家组签字:

日期:

市建筑节能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一、示范项目基本情况

1、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项目所在地:

3、建筑类型: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示范类型:

6、示范面积(平方米):

7、项目专项预算(万元):

8、申报专项资金(万元):

9、土建工程开工时间:

10、主要设备安装时间:

11、项目竣工时间:

12、机组基本情况:

冷热源机组型号

额定工况

机组

总台数

机组额定总制冷量

生活热水机组型号

额定工况

机组

总台数

机组额定总制热量

二、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及审查报告

2、其他相关材料(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等)

备注: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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